百色中院邀工商执法人员旁听庭审促依法行政
2013-11-25 11:19: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任小婴
为进一步加强与人大、政协的联络工作,使案件的审理更加阳光和公正,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人赖威帆诉百色市右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上诉一案,被上诉人百色市右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局长赵新宇出庭参诉。该院邀请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被诉机关的相关执法人员旁听此案的庭审。
被上诉人右江区工商管理局认定上诉人赖威帆以合伙办学、承包学校小卖部和饭堂为由,介绍、诱骗他人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连锁销售活动”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连锁销售活动”的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次,形成上下线关系,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他人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连锁销售活动”。据此认定赖威帆的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百右工商处字〔2013〕19号处罚决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00000元的决定。
百色中院在中国法院网对该案的庭审进行了图文直播,并在庭后召开了座谈会,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相关执法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交流,大家一致认为,通过参加审庭观摩,了解了行政案件的庭审过程,也学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工商局的执法人员认为,通过旁听庭审,能从中发现平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便于以后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同时也增进了工商行政执法部门与法院的相互理解,对今后的依法行政工作大有裨益。
被上诉人右江区工商管理局认定上诉人赖威帆以合伙办学、承包学校小卖部和饭堂为由,介绍、诱骗他人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连锁销售活动”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连锁销售活动”的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次,形成上下线关系,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他人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连锁销售活动”。据此认定赖威帆的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百右工商处字〔2013〕19号处罚决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00000元的决定。
百色中院在中国法院网对该案的庭审进行了图文直播,并在庭后召开了座谈会,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相关执法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交流,大家一致认为,通过参加审庭观摩,了解了行政案件的庭审过程,也学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工商局的执法人员认为,通过旁听庭审,能从中发现平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便于以后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同时也增进了工商行政执法部门与法院的相互理解,对今后的依法行政工作大有裨益。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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