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官员回应消法修改热点问题
2013-11-20 10:01:35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余瀛波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电视电话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对新消法进行了权威解读,就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医疗购房仍未纳入调整范围
早在消法此次修法之前,就有学者提出,最重要的是应该修改老消法的第二条,即关于该法保护的范围,因为这一条规定得太窄了。老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对此,信春鹰表示,“我们在修法过程中也曾考虑过,能否扩大商品和服务的范围。目前社会的诉求,主要是要把医疗服务和购房这两项内容也加进去。在此方面我们做了很多的研究,最后还是觉得这一条不能轻易改。”
“这是因为,像医疗和住房这样的服务,一般受民事法律的约束。它是一对一的,比如去看病是面对医生,去购房是面对开发商,这个行为是受民事法律保护的。它和消法要保护的内容是不一样的,不能适用同样的规则。因此,这次我们还是决定维持现有的范围。”信春鹰说。
未强制交易平台“先行赔付”
为了解决网购消费者索赔难的问题,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请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信春鹰介绍,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这条规定,在修法过程中也是经过了反复考虑。在一读和二读过程中,曾经有人提出,网络交易平台和展销会、租赁柜台都应当规定先行赔付。后来经过几次审议,有些委员也提出,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的数额很大,如果都同样适用先行赔付,电商肯定承担不起,对此要有一个合理的规定。
“最终,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而没有规定先行赔付责任。但它同时也规定,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应当履行承诺。比如网络交易平台为了招揽客户愿意先行赔付,那么它是可以这样做的。”信春鹰解释说。
未对药品广告做专门规定
在修法过程中,有委员强烈建议,应当明确禁止大众媒介做药品广告。信春鹰介绍说,这次之所以没有在修法中禁止药品广告,主要是有两个考虑:一是广告法现在正在修改,这是涉及广告的一部基本法律;二是药品管理法对于药品广告已有明确的规定。
信春鹰指出,虽然新消法没有针对药品广告专门进行规定,但是对于涉及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作出了一个比较严格的规定,就是承担连带责任。
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医疗购房仍未纳入调整范围
早在消法此次修法之前,就有学者提出,最重要的是应该修改老消法的第二条,即关于该法保护的范围,因为这一条规定得太窄了。老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对此,信春鹰表示,“我们在修法过程中也曾考虑过,能否扩大商品和服务的范围。目前社会的诉求,主要是要把医疗服务和购房这两项内容也加进去。在此方面我们做了很多的研究,最后还是觉得这一条不能轻易改。”
“这是因为,像医疗和住房这样的服务,一般受民事法律的约束。它是一对一的,比如去看病是面对医生,去购房是面对开发商,这个行为是受民事法律保护的。它和消法要保护的内容是不一样的,不能适用同样的规则。因此,这次我们还是决定维持现有的范围。”信春鹰说。
未强制交易平台“先行赔付”
为了解决网购消费者索赔难的问题,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请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信春鹰介绍,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这条规定,在修法过程中也是经过了反复考虑。在一读和二读过程中,曾经有人提出,网络交易平台和展销会、租赁柜台都应当规定先行赔付。后来经过几次审议,有些委员也提出,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的数额很大,如果都同样适用先行赔付,电商肯定承担不起,对此要有一个合理的规定。
“最终,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而没有规定先行赔付责任。但它同时也规定,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应当履行承诺。比如网络交易平台为了招揽客户愿意先行赔付,那么它是可以这样做的。”信春鹰解释说。
未对药品广告做专门规定
在修法过程中,有委员强烈建议,应当明确禁止大众媒介做药品广告。信春鹰介绍说,这次之所以没有在修法中禁止药品广告,主要是有两个考虑:一是广告法现在正在修改,这是涉及广告的一部基本法律;二是药品管理法对于药品广告已有明确的规定。
信春鹰指出,虽然新消法没有针对药品广告专门进行规定,但是对于涉及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作出了一个比较严格的规定,就是承担连带责任。
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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