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速路上超速受罚 起诉交通执法部门败诉
2013-11-12 14:10:09
中国法院网讯 (李朝阳 邢海龙)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一男子在高速路上超速行驶,下高速路口时,被高速公路交通执法部门给予罚款2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该男子不服,将交通执法部门起诉到法院。近日,重庆市长寿区法院审结了该案,依法判决驳回了该男子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29日上午,赵某驾驶小轿车从G50重庆江北入口站驶入高速公路。11时14分,赵某在涪陵收费站出口下高速公路时被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七大队执法人员拦下。执法人员告知赵某在其长涪高速公路出城方向3KM+300M处车速为133KM/h,超速33%,决定对赵某罚款200元,记6分,并对赵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赵某认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七大队没有执法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于9月3日向重庆市长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长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被告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七大队具有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被告两名执法人员身着交通执法制服、胸前挂行政执法证,在涪陵收费站高速路出口处执法符合相关要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29日上午,赵某驾驶小轿车从G50重庆江北入口站驶入高速公路。11时14分,赵某在涪陵收费站出口下高速公路时被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七大队执法人员拦下。执法人员告知赵某在其长涪高速公路出城方向3KM+300M处车速为133KM/h,超速33%,决定对赵某罚款200元,记6分,并对赵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赵某认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七大队没有执法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于9月3日向重庆市长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长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被告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七大队具有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被告两名执法人员身着交通执法制服、胸前挂行政执法证,在涪陵收费站高速路出口处执法符合相关要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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