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司法公开的维度
2013-11-08 16:25: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 作者:陈旭云 周元清
近期,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理的一起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案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被害人隐私,应当依法不公开审理,但广大公众要求最大限度公开案件信息以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呼声也不容忽视。由此,如何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把握司法公开的维度,做到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又回应公众知情诉求,成为法院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对某些不适宜公开的案件进行了排除公开审理的规定,其中明确表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可见,法院不能为了一味满足公众知情权而突破法律规定,只有对该案不公开审理才是坚持了依法办案原则。然而,探究立法本意,法律对不公开审理的限制性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及身心健康,不公开审理并不意味着不能公布案件审理中的任何信息,并且依据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宣判。可见依据立法本意,法院在不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当事人隐私权的情况下,可以适度公开案件相关信息,从而满足公众知情权。
纵观北京法院的一系列做法,可以看出北京法院在处理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案时,恰恰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尊重公众知情权之间找到了两者的平衡点,厘清了不公开审理和公开相关信息的界限,界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信息公开的维度,采取的相关举措有不少可圈可点之处:一是坚持依法不公开审理,同时在确保被告人信息及案件细节不被泄露的前提下发布相关案件信息;二是选择北京法院网的官方微博“京法网事”这一自有新媒体作为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的平台。一方面,第一时间发布该案立案审查、案件受理、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公开宣判等关键程序节点的相关信息,保证了信息发布的及时高效。另一方面,针对网上出现的不实消息,第一时间出面辟谣,发出权威声音,引导舆论的正确走向;三是将信息发布与普法宣传有机结合,通过介绍法律关于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运用网络直播访谈的形式“面对面”回应网友提问,给公众上了一堂以案说法式的网络普法“公开课”;四是对案件庭审过程进行不公开审理的同时,依法对该案一审判决结果进行公开宣判,允许当事人亲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和妇女权益保护组织代表旁听,并明确告知旁听人员不得泄露案件当事人个人隐私,从而在回应公众知情权的同时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只有依法坚持不公开审理原则,同时在保护案件当事人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向公众传递案件相关信息,才能回应公众关切,维护司法权威。北京法院采取的一整套司法信息公开的“组合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对某些不适宜公开的案件进行了排除公开审理的规定,其中明确表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可见,法院不能为了一味满足公众知情权而突破法律规定,只有对该案不公开审理才是坚持了依法办案原则。然而,探究立法本意,法律对不公开审理的限制性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及身心健康,不公开审理并不意味着不能公布案件审理中的任何信息,并且依据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宣判。可见依据立法本意,法院在不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当事人隐私权的情况下,可以适度公开案件相关信息,从而满足公众知情权。
纵观北京法院的一系列做法,可以看出北京法院在处理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案时,恰恰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尊重公众知情权之间找到了两者的平衡点,厘清了不公开审理和公开相关信息的界限,界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信息公开的维度,采取的相关举措有不少可圈可点之处:一是坚持依法不公开审理,同时在确保被告人信息及案件细节不被泄露的前提下发布相关案件信息;二是选择北京法院网的官方微博“京法网事”这一自有新媒体作为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的平台。一方面,第一时间发布该案立案审查、案件受理、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公开宣判等关键程序节点的相关信息,保证了信息发布的及时高效。另一方面,针对网上出现的不实消息,第一时间出面辟谣,发出权威声音,引导舆论的正确走向;三是将信息发布与普法宣传有机结合,通过介绍法律关于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运用网络直播访谈的形式“面对面”回应网友提问,给公众上了一堂以案说法式的网络普法“公开课”;四是对案件庭审过程进行不公开审理的同时,依法对该案一审判决结果进行公开宣判,允许当事人亲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和妇女权益保护组织代表旁听,并明确告知旁听人员不得泄露案件当事人个人隐私,从而在回应公众知情权的同时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只有依法坚持不公开审理原则,同时在保护案件当事人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向公众传递案件相关信息,才能回应公众关切,维护司法权威。北京法院采取的一整套司法信息公开的“组合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责任编辑:牟菲菲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