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撒泥膏摔残骑车人 疏管理公路局需担责
2013-11-07 15:53:38
中国法院网讯 (晓宇) 半夜撒落在公路上的泥膏将骑行摩托车路过的贺某摔成十级伤残,贺某找到该公路管理部门陕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要求赔偿,交通局以泥膏是下班后撒落的,其已尽到管理职责为由拒绝赔偿。日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交通局赔偿贺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4726.23元。
贺某是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磁钟乡农民,在陕县某宾馆做厨师,因该宾馆提供早餐服务,所以贺某每天凌晨5时就去上班,骑着摩托车从三门峡市区到陕县的快速通道到单位也就是半小时,为了生活,贺某也习惯了。
2011年12月29日凌晨5时,冬日的凌晨一片漆黑,贺某照常骑上摩托车出发,因路况很熟悉,路上也没什么人,贺某骑得很快。当沿着三门峡快速通道行驶至陕县张湾乡七里堡路段时,贺某突然感觉摩托车好像陷落到泥浆里,车轮打滑,控制不住方向,贺某连忙减速,但已经晚了,连人带车重重地甩了出去……贺某被送到三门峡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该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颅脑外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头皮血肿、多发软组织挫裂伤等,因伤势严重,贺某共花去医疗费76068元。后经鉴定贺某伤情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陕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发现该路面撒落大片泥膏,致贺某摔倒受伤、车辆受损。经询问多位路过此路段的行人并结合视频资料,可知泥膏是在28日22时左右撒落的,但却无法查明是谁撒落的。
出院后,贺某认为既然无法找着谁撒落的泥膏,交通局作为管理部门也有责任,就找到交通局要求赔偿。交通局认为泥膏是在28日22时,下班后时间撒落的,且贺某摔伤时,他们还没有上班,其并没有失职,拒绝赔偿。多次协商不成,贺某一纸诉状将交通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陕县交通局作为公路管理机构,负有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应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本案中,公路上有遗撒物品导致贺某身损害,可认定交通局没有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案情,以交通局承担事故20%的责任为妥。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贺某是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磁钟乡农民,在陕县某宾馆做厨师,因该宾馆提供早餐服务,所以贺某每天凌晨5时就去上班,骑着摩托车从三门峡市区到陕县的快速通道到单位也就是半小时,为了生活,贺某也习惯了。
2011年12月29日凌晨5时,冬日的凌晨一片漆黑,贺某照常骑上摩托车出发,因路况很熟悉,路上也没什么人,贺某骑得很快。当沿着三门峡快速通道行驶至陕县张湾乡七里堡路段时,贺某突然感觉摩托车好像陷落到泥浆里,车轮打滑,控制不住方向,贺某连忙减速,但已经晚了,连人带车重重地甩了出去……贺某被送到三门峡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该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颅脑外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头皮血肿、多发软组织挫裂伤等,因伤势严重,贺某共花去医疗费76068元。后经鉴定贺某伤情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陕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发现该路面撒落大片泥膏,致贺某摔倒受伤、车辆受损。经询问多位路过此路段的行人并结合视频资料,可知泥膏是在28日22时左右撒落的,但却无法查明是谁撒落的。
出院后,贺某认为既然无法找着谁撒落的泥膏,交通局作为管理部门也有责任,就找到交通局要求赔偿。交通局认为泥膏是在28日22时,下班后时间撒落的,且贺某摔伤时,他们还没有上班,其并没有失职,拒绝赔偿。多次协商不成,贺某一纸诉状将交通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陕县交通局作为公路管理机构,负有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应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本案中,公路上有遗撒物品导致贺某身损害,可认定交通局没有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案情,以交通局承担事故20%的责任为妥。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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