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终局裁决在本案中是否适用
2013-11-07 10:21: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韦艳艳
  [案情]

  2012年7月,广西天峨县某林场的职工李某在工作期间因犯错误受到该林场七个月的下岗处分,李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及桂劳社发[2003]4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决:某林场支付李某七个月下岗期间的生活费共计6604.5元。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某林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仲裁裁决是否为终局裁决,基层人民法院能否可以受理?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裁决的金额是6604.5元,没有超过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是18854元,但是该仲裁裁决某林场在李某下岗待工期间支付其生活费是生活困难的补助费,不属于劳动报酬,所以该仲裁裁决不是终局裁决,某林场起诉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仲裁裁决某林场在劳动者下岗待工期间支付其生活费是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故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及条四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裁决书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某林场起诉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应依法裁定驳回。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仲裁委员会是根据桂劳社发[2003]4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决的,即:“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该规定是殊情况下工资支付中的一条。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该条规定,该仲裁裁决某林场支付李某下岗期间的“生活费”是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而工资又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所以该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查审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对某林场的起诉应裁定驳回。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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