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利缺碘地区售卖无碘盐 触刑律获刑又罚金
2013-10-31 14:20:29
     中国法院网讯 (张广坡 陈中波)  常言道,人无信不立,做生意亦应诚信为本,尤其是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餐饮食品行业,更加应当诚信经营,严守底线。然而,总有些重利轻义的不法商贩,为蝇头小利罔顾道义良心,危害公众食品安全。10月30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被告人温某、曾某因贪图小利出售、使用未加碘的不合格食盐,均受到法律的制裁。

  温某在唐河县城内经营一家粮油干菜店,为牟取较大利润,温某以75元一袋的低价购入一批食盐在店中出售。2013 年5月份,温某以95元一袋卖给被告人曾某一袋(50千克)。曾某在其经营的饭店,使用该盐制作食品销售给顾客。2013年6月6日,唐河县盐业局工作人员在曾某饭店内将剩余40余斤盐查获。后经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鉴定,所查获的盐中碘酸钾含量不符合GB5461-2000、GB26878-2011标准要求,即碘酸钾含量为0。而经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证实,南阳市辖区是严重缺碘地区,在缺碘地区使用非碘盐会引起碘缺乏病,因此在缺碘地区必须使用加碘食盐。

  唐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将不含碘盐作为食用盐销售,被告人曾某使用不含碘盐制作食品并出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判令二被告人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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