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板雇五女工制售病死猪肉牟利齐获刑罚
2014-04-17 16:39:13
中国法院网讯 (兰珊 艳妮) 唯利是图的“黑心”女老板见利忘义,竟置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招5名女雇工为其加工病死猪肉食品出售牟利,结果不但错打了如意算盘,还因严重危害食品安全,连带雇工一齐获刑受罚。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罗运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宝粉等5名女雇工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该6被告人罚金均已缴纳);没收已扣押的病死猪头480斤、病死猪骨840斤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1年2月出生的罗运芳系该县某村农妇,小学文化。去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罗运芳抓住节日食品旺销的大好时机,从他人手中收购病死猪头、病死猪骨7千斤,在其家院子内雇佣本村李宝粉等5名中年农妇进行加工,并将加工好的病死猪肉制品销售给临沂市民王某(已判刑)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500元。不料好景不长,刚干了一个月,便于去年10月17日被人举报,警方接报警后迅速前往查处,当场查获扣押正准备加工的病死猪头480斤、病死猪骨840斤。
今年2月,检察机关对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6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运芳生产、销售病死猪制品,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李宝粉等5雇员明知系病死猪,仍然为罗运芳加工成病死猪制品,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被告人罗运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宝粉等5雇员均系被告人罗运芳实施病死猪加工时雇佣的人员,并未参与经营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6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法院决定对各被告人均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1年2月出生的罗运芳系该县某村农妇,小学文化。去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罗运芳抓住节日食品旺销的大好时机,从他人手中收购病死猪头、病死猪骨7千斤,在其家院子内雇佣本村李宝粉等5名中年农妇进行加工,并将加工好的病死猪肉制品销售给临沂市民王某(已判刑)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500元。不料好景不长,刚干了一个月,便于去年10月17日被人举报,警方接报警后迅速前往查处,当场查获扣押正准备加工的病死猪头480斤、病死猪骨840斤。
今年2月,检察机关对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6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运芳生产、销售病死猪制品,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李宝粉等5雇员明知系病死猪,仍然为罗运芳加工成病死猪制品,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被告人罗运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宝粉等5雇员均系被告人罗运芳实施病死猪加工时雇佣的人员,并未参与经营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6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法院决定对各被告人均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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