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拖欠租金落跑 北湖法官先予执行获赞
2013-10-28 09:17: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郴州北湖频道 | 作者:郭蓉 朱锋云
“法院办事效率真高,先予执行及时保障了我们的权益”。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在依法先予执行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后,原告罗某握着承办法官的手说道。
2010年5月,原告罗某与被告汪某等2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方将座落在国庆南路南塔美食广场4栋二楼共16间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租赁期限为6年,租赁经营期间,被告每月交纳租金12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按月及时交纳租赁费,但到2012年7月开始便拖欠租金,2013年8月因欠巨额高利贷而逃离本市,同时拖欠原告罗某成房屋租金、水电费共计42800元。2013年9月17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房屋返还。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通过多种渠道联系上被告一次,而后一直无法联系上被告。原告无奈之下,向该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将原告所有的位于郴州市国庆南路南塔美食广场4栋共计16间公寓返还。
法院经过认真审查认为,因两被告承租原告房屋后,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租金,且两被告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亦未使用及居住所租赁的房屋。所租赁的房屋无人看管,极易引发治安和自然灾害的发生,为防止治安、灾害等隐患及避免损失扩大,办案法官决定依法先予执行。在公安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之下,清点现场财产后,将门面交付到原告手中。原告十分激动,遂出现文章开头那一幕。
2010年5月,原告罗某与被告汪某等2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方将座落在国庆南路南塔美食广场4栋二楼共16间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租赁期限为6年,租赁经营期间,被告每月交纳租金12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按月及时交纳租赁费,但到2012年7月开始便拖欠租金,2013年8月因欠巨额高利贷而逃离本市,同时拖欠原告罗某成房屋租金、水电费共计42800元。2013年9月17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房屋返还。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通过多种渠道联系上被告一次,而后一直无法联系上被告。原告无奈之下,向该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将原告所有的位于郴州市国庆南路南塔美食广场4栋共计16间公寓返还。
法院经过认真审查认为,因两被告承租原告房屋后,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租金,且两被告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亦未使用及居住所租赁的房屋。所租赁的房屋无人看管,极易引发治安和自然灾害的发生,为防止治安、灾害等隐患及避免损失扩大,办案法官决定依法先予执行。在公安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之下,清点现场财产后,将门面交付到原告手中。原告十分激动,遂出现文章开头那一幕。
责任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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