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宣判首例出租车司机拒载被罚状告执法者案
2013-10-27 13:43:06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范春生
辽宁省沈阳市一出租车司机因拒载被罚1000元、吊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一个月,以处罚过重为由,对管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对这起当地首例出租车拒载被罚状告执法者案一审宣判:支持政府对拒载处罚的相关规定,管理部门执法适当,处罚合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年5月16日15时许,王大飞驾驶出租汽车处于空车待租状态,行至沈阳盛京医院门前,有乘客欲租车前往苏家屯区。其未搭载该名乘客,被在此执法的沈阳市交通局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行政执法支队认为,王大飞有空车待租拒载行为,于同年6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1000元、吊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一个月。
沈阳市交通局行政执法支队的处罚依据是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根据该规定,拒载的司机要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1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取消驾驶员从业资格。而在早晚高峰时段拒载的出租车,管理部门都将按照上限进行处罚。王大飞在接受处罚后,却以“执法人员暗中执法”“处罚依据不当”等为由,将沈阳市交通局行政执法支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撤销原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关于拒载行为的处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与《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都有规定,原告主张本案应根据处罚从轻原则,适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被告主张本案应适用《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是沈阳市人民政府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属地方性规章。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条(四)项之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故本案适用《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提醒,出租车从业人员在营运过程中,不应仅考虑自身经济利益而损害乘客切身利益,尤其是以各种所谓理由在“空车待租”情况下拒载乘客。建议出租车司机在不能提供营运服务时,应按照规定摆放“暂停服务”标志牌,以免受罚或遭遇官司。
2012年5月16日15时许,王大飞驾驶出租汽车处于空车待租状态,行至沈阳盛京医院门前,有乘客欲租车前往苏家屯区。其未搭载该名乘客,被在此执法的沈阳市交通局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行政执法支队认为,王大飞有空车待租拒载行为,于同年6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1000元、吊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一个月。
沈阳市交通局行政执法支队的处罚依据是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根据该规定,拒载的司机要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1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取消驾驶员从业资格。而在早晚高峰时段拒载的出租车,管理部门都将按照上限进行处罚。王大飞在接受处罚后,却以“执法人员暗中执法”“处罚依据不当”等为由,将沈阳市交通局行政执法支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撤销原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关于拒载行为的处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与《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都有规定,原告主张本案应根据处罚从轻原则,适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被告主张本案应适用《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是沈阳市人民政府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属地方性规章。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条(四)项之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故本案适用《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提醒,出租车从业人员在营运过程中,不应仅考虑自身经济利益而损害乘客切身利益,尤其是以各种所谓理由在“空车待租”情况下拒载乘客。建议出租车司机在不能提供营运服务时,应按照规定摆放“暂停服务”标志牌,以免受罚或遭遇官司。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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