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20年大修提供哪些新保护
2013-10-26 10:47:3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刚 杨洁
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闭幕。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54人,以150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次大修,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惩罚性赔偿“新标准”
现行的消法规定双倍赔偿原则,对打击商家制假售假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惩戒力度较小,部分商家对赔偿条款有恃无恐,侵害消费者的行为屡有发生。新修改的消法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一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实行“退一赔三”;二是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全国人大代表孙菁认为,要严厉打击故意性的欺诈行为,使侵权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屡禁屡打不止的猖獗状态得以遏制。
对部分消费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应该无上限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表示,惩罚性赔偿的作用就是遏制加制裁,制裁违法经营者,遏制这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赔偿额的确定要客观、恰当,低了起不到作用,但是过高也会存在法律执行的问题,也包括社会效果、司法权威和法律权威能不能兑现的问题。所以,在赔偿额上要有一定的限制。
消费者协会“新定位”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2年投诉受理情况,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消费者投诉逾54万件。在消费者维权方面有着很深群众基础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已走过近30年的历程。现行消法将消费者协会性质定位为“社会团体”,使其在人员、经费保障等方面遇到不小的困难,也无法满足消费者维权需要。
在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献中认为,消费者协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之间的一个桥梁,在老百姓心中具有一定的位置,但其作用还没有发挥到群众期望的程度。对消协的职能、权限、作用,甚至机构的设置有必要进一步的探讨,以满足群众的需求。
新修改的消法不仅赋予了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等职能,而且明确了消协履行公益性职能,将其由社会团体改为社会组织,且各级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职应予以经费支持。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省权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作为法定成立的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政府有必要将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工作的稳定性和公益性。
公益诉讼有“新主体”
现实生活中,群体性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例如商品房质量纠纷、物业纠纷、旅游服务纠纷等,受害者往往是人数虽多却势单力薄,消费维权常常因此而陷入尴尬境地。新修改的消法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贾东明说,在我们国家以往发生的一些包括食品安全方面的事件,很多情况下都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主导解决和处理的,包括给予违法经营者行政处罚,也包括可以提出赔偿方案。这种方式对化解争议具有及时、快捷、简便的作用,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赔偿。所以这两种途径以前运用得比较多,公益诉讼所针对的纠纷和案件是比较特别的,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受到侵害。大家有时候比较关注的事情,比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侵害的就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应该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还有一些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的对象也是众多且不特定,这些都是可以由消费者协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这部法律通过以后,人民法院和消费者协会应做好一定的准备工作,为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以及执法、司法活动。
政府监管有“新责任”
针对消费者最为关心的假冒伪劣商品、食品安全问题,新修改的消法加大政府责任,强化相关执行部门职责,明确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地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在抽查、检验时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生产、销售或者服务,警示、召回无害化的处理,以及销毁等措施。
新修改的消法还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表示,去年工商总局制定下发了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对于商品质量监测包括抽查、检验的程序和文书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10年至2012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有33.09万件,案值38.25亿元。下一步工商部门将按照新修改的消法关于抽查、检验的规定,研究探索建立服务质量抽查、检验的相关制度,充分利用好新修改的消法赋予的行政职能,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表示,新修改的消法,强化了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目前工商系统实行五级贯通的“12315”行政执法体系,实际予以处理的期限是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的。今后工商部门将加大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投入,建好网络平台,不折不扣的落实新修改的消法规定的法定期限。
买房买车属于生活消费
购买商品房、汽车或者奢侈品的消费者,他们属不属于消法规定中的消费者?知假买假的消费者能否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些群众关心的问题,能在新修改的消法中找到答案吗?
1993年通过的消法第二条就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受本法保护。新修改的消法沿用了这个表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认为,生活消费需要也包括为了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保值增值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交易活动只要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这一方,从事的是市场经营活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这一方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的需要来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都应该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至于知假买假,杜涛认为,具体到某一种行为受不受消法保护、适不适用消法,要根据消法第二条来进行判定。在实践当中,以及在消法施行当中,无论是行政部门,还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知假买假纠纷的时候,要根据消法第二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惩罚性赔偿“新标准”
现行的消法规定双倍赔偿原则,对打击商家制假售假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惩戒力度较小,部分商家对赔偿条款有恃无恐,侵害消费者的行为屡有发生。新修改的消法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一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实行“退一赔三”;二是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全国人大代表孙菁认为,要严厉打击故意性的欺诈行为,使侵权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屡禁屡打不止的猖獗状态得以遏制。
对部分消费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应该无上限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表示,惩罚性赔偿的作用就是遏制加制裁,制裁违法经营者,遏制这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赔偿额的确定要客观、恰当,低了起不到作用,但是过高也会存在法律执行的问题,也包括社会效果、司法权威和法律权威能不能兑现的问题。所以,在赔偿额上要有一定的限制。
消费者协会“新定位”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2年投诉受理情况,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消费者投诉逾54万件。在消费者维权方面有着很深群众基础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已走过近30年的历程。现行消法将消费者协会性质定位为“社会团体”,使其在人员、经费保障等方面遇到不小的困难,也无法满足消费者维权需要。
在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献中认为,消费者协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之间的一个桥梁,在老百姓心中具有一定的位置,但其作用还没有发挥到群众期望的程度。对消协的职能、权限、作用,甚至机构的设置有必要进一步的探讨,以满足群众的需求。
新修改的消法不仅赋予了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等职能,而且明确了消协履行公益性职能,将其由社会团体改为社会组织,且各级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职应予以经费支持。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省权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作为法定成立的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政府有必要将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工作的稳定性和公益性。
公益诉讼有“新主体”
现实生活中,群体性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例如商品房质量纠纷、物业纠纷、旅游服务纠纷等,受害者往往是人数虽多却势单力薄,消费维权常常因此而陷入尴尬境地。新修改的消法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贾东明说,在我们国家以往发生的一些包括食品安全方面的事件,很多情况下都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主导解决和处理的,包括给予违法经营者行政处罚,也包括可以提出赔偿方案。这种方式对化解争议具有及时、快捷、简便的作用,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赔偿。所以这两种途径以前运用得比较多,公益诉讼所针对的纠纷和案件是比较特别的,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受到侵害。大家有时候比较关注的事情,比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侵害的就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应该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还有一些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的对象也是众多且不特定,这些都是可以由消费者协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这部法律通过以后,人民法院和消费者协会应做好一定的准备工作,为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以及执法、司法活动。
政府监管有“新责任”
针对消费者最为关心的假冒伪劣商品、食品安全问题,新修改的消法加大政府责任,强化相关执行部门职责,明确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地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在抽查、检验时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生产、销售或者服务,警示、召回无害化的处理,以及销毁等措施。
新修改的消法还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表示,去年工商总局制定下发了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对于商品质量监测包括抽查、检验的程序和文书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10年至2012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有33.09万件,案值38.25亿元。下一步工商部门将按照新修改的消法关于抽查、检验的规定,研究探索建立服务质量抽查、检验的相关制度,充分利用好新修改的消法赋予的行政职能,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表示,新修改的消法,强化了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目前工商系统实行五级贯通的“12315”行政执法体系,实际予以处理的期限是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的。今后工商部门将加大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投入,建好网络平台,不折不扣的落实新修改的消法规定的法定期限。
买房买车属于生活消费
购买商品房、汽车或者奢侈品的消费者,他们属不属于消法规定中的消费者?知假买假的消费者能否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些群众关心的问题,能在新修改的消法中找到答案吗?
1993年通过的消法第二条就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受本法保护。新修改的消法沿用了这个表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认为,生活消费需要也包括为了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保值增值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交易活动只要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这一方,从事的是市场经营活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这一方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的需要来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都应该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至于知假买假,杜涛认为,具体到某一种行为受不受消法保护、适不适用消法,要根据消法第二条来进行判定。在实践当中,以及在消法施行当中,无论是行政部门,还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知假买假纠纷的时候,要根据消法第二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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