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三审
2013-10-22 07:47: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景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之前,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次会议对该法修改进行了两次审议。
在本次审议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针对无理由退货的法律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列举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增加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针对网络交易,草案修改后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和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草案还规定消费者可请求“惩罚性”赔偿,即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除须承担刑事责任外,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在本次审议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针对无理由退货的法律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列举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增加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针对网络交易,草案修改后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和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草案还规定消费者可请求“惩罚性”赔偿,即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除须承担刑事责任外,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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