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化解纠纷 真诚为民获得感谢
2013-10-22 11:04:18
     中国法院网讯 (廖毅)  2013年10月21日,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乡的申请人王运昌一大早就来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当面向执行法官致谢。王运昌激动地握着执行法官的手说道:“这几年我为了讨要工程款来回奔波打了四场官司,其中的辛酸苦辣一言难尽啊!如今终于要回工程款了,万千感谢不知道如何表达,所以我特地前来亲自向执行法官们道一声谢谢!”

  2008年6月18日,龙胜各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将该县蒙洞至硬州公路工程NO1合同段进行招标,被告桂林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2008年7月22日,被告市政公司与被告林维刚签订了《工程施工联营承包合同》,该工程由林维刚承包施工。2008年9月26日,被告林维刚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王运昌,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008年10月工程正式开工建设,当年年底完工并通过验收合格。工程验收合格后,该县公路办根据最后结算认定,蒙洞至硬州公路工程总价款为474660元,并已将95%的工程款拨付被告市政公司,市政公司亦将部分工程款付给林维刚。但二被告未与实际施工的原告王运昌结清工程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工程余款284789元。该案龙胜法院于2009年9月8日立案受理,并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龙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市政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465739元。宣判后,被告市政公司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桂市民终字第7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2011年8月2日,该院依法作出(2010)龙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维刚、桂林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支付原告王运昌承包蒙洞至硬州公路工程款465739元(已付180950元,欠284789元),二被告负连带责任;由被告桂林市市政工程总公司退还原告王运昌的保证金45000元。判决作出后,被告桂林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不服,遂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0日,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制作(2011)桂市民一终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林维刚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申请人王运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受理后,龙胜法院执行法官认真查看案卷资料,针对该案历经两级法院四次审理的特殊情况,分析查找案件症结所在,制定详细可行的执行方案。同时专程走访多个有关单位部门了解实际情况,并耐心细致地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执行和解工作。执行法官们踏实严谨的办案作风和真诚为民的执行精神深深打动了双方当事人,最终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林维刚当场履行完毕,从而使这宗历时五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得以圆满和解执行。
责任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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