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办案质量考核的应然性思考
2013-10-22 09:49: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饶健平
  法官岗位目标管理是审判质量效率管理和法官审判业绩最重要的接合部,也是使广大法官自觉追求审判质量效率最重要的激励机制。目前的审判质量效率指标考评机制的建立,确实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理应受到褒扬。但是,现有的考评机制也并非白璧无瑕,从法官的反应及考评机制的贯彻的情况来看,这一机制并未得到绝大多数法官的认同,而且审判质量效率管理的作用也没有被真正发挥出来,使得这一制度没有达到其预设的效果,很有研究的必要和探讨的余地。下文笔者试对法官办案质量考评机制的应然性作一思考。

  一、传统的法官办案质量考评办法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率的指标要求不科学。我们知道,现在强调注重调解,主要是使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尽可能地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不管是民商事案件,还是刑事自诉案件,只要能够调解达成协议,其社会效果就好,能起到息事宁人,安定社会之功效。但任何事情都有个度的问题,如果过分注重调解率,并将其作为考核的一项硬性指标,势必造成为了达到规定的调解率,从而违反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强调压调或者久调不决。如某一个人民法庭在接近年底的时候,发现自己的调解率不高,距离规定的指标较远,那么,为了完成指标会如何去做呢,这是可想而知的事情。也许有的同志会说,我们就是既要强调高调解率,又要强调调解的自愿合法,两者并无矛盾。殊不知,案件能否调解,从本质上说,并不取决于法官,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当然,我们一点也不否认,有时法官在调解中的协调会起一定的作用,但单凭这一作用就能决定全年调解率的指标高低吗?我们认为,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成立,但却不应该规定指标。

  (二)将一审案件的上诉率作为考核内容不科学。上诉原本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法官做出裁判,很难保证当事人不会上诉,根本无法控制当事人对上诉权的行使。法官如果发现自己审理过的案件上诉率高,那么他会如何降低这一比例呢?只有采取各种手段去阻止当事人的上诉,或者尽量不判决,从而进行反复调解,以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实际上,用上诉率来考核法官的内容也是不科学的。

  二、法官考评内容范围的设计

  笔者认为,在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基础上应对考核项目作如下调整:

  第一,删除不科学的考核项目。如前所述,调解率和上诉率的设置是不科学的,应删除。与调解率相类似的是撤诉率,因为撤诉与调解相比,是更不为法官所能掌握的,在很多法院现行的考评办法中,撤诉率也是与调解率并称为“调解撤诉率”。而在调解撤诉的案件中,实际大多数均为经调解后撤诉,故撤诉率与调解率和上诉率一样不科学,均应删除。

  第二,保留科学的考证项目。现行的考证办法中,有很多项目的很科学的,应予保留。如:立案变更率,上诉改判率,上诉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违法审判率、违法执行率,裁判文书质量指标,申诉率,信访投诉率,重复信访率等。

  第三、应当将审判质量作为重要的考评项目。审判质量是法官考评的核心内容,其面广量大,包括程序是否公正、实体是否公正、裁判文书质量、审判技能甚至社会效果等。法官的中立和独立是司法程序运作的前提,所以,在庭审辩论终结以前,法官不得就案件事实和结论作出评价和预测;不能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案件从受理、判决到执行的一切司法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公开证据、公开裁判理由;平等对待案件的当事人,不得有任何歧视的行为;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等等。这一考评可以通过旁听庭审打分的方式进行。在实体方面,法官裁判案件要正确适用法律,包括所用的实体法,适用的具体法条以及法律原则,而且法官要对自己的裁判理由具有充足的把握,即所作裁判至少能够保证说服当事人或者上级法院的法官。对此项的考核,可以上级法院的发回重审率、重大事项改判率作为原则上的衡量标准。当然,申诉率和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也可以作为衡量的标准。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重要载体,直接反映法官的思维特征、专业素质、理论水平、语言修养和社会阅历,也是对外展示法官裁判活动是否合理、合法的集中体现,更是司法正义在裁判结果上的表现。所以,审判质量中一定要将裁判文书的考核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具体考核时,应当对文书的项目是否齐全、文字是否简洁流畅、逻辑是否严密、表述是否清楚、认定理由是否充分、说理有无针对性、是否充分透彻、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主文表述是否清楚无歧义以及样式是否规范、有无错漏字等进行逐项考评。

  第四、调研能力是一项必不可少的考评内容。调研是更高层次的审判,可以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素质,使法官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新时期的法官不仅要会办案,而且要会总结工作经验和审判规律,完成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的升华过程。不会调研的法官显然不是一个称职的法官,更不会是一个优秀的法官。善于调研是每个法官都必须具备的一种能力,也是培养精英型、专家型法官的要求。因此,对法官调研能力的考评,是法官考评内容中的必不可少的项目,必须予以重视。具体考评时,可以根据法官的调研能力和实际水平,确定不同的目标。主要还是根据法官撰写、发表文章的数量,刊物的级别档次或影响力,获奖的情况以及参加专题学术研讨会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各考评项目的权重。笔者认为,法官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的权重应实行“三三制”。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而公正是由质量作保证的,没有审判质量作保证,公正无法体现。因此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应各占考评总分的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一则由法官的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勤政廉洁及学习调研等方面组成。

  法官考核机制的创设,是为了达到考评法官业绩的目的,也就是说,考评制度的设立和完善,是为了形成一种激励机制。相信一个科学的考评体系能对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巨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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