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如何破解人口老龄化难题
推行积极老龄化抵御“银发浪潮”
2013-10-21 14:06:16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于呐洋
中秋、国庆、重阳,三个节日接踵而至让很多“空巢”老人得到了精神慰藉,很多子女都在节日期间回家看望老人。
人口老龄化在20世纪开始为人关注,进入21世纪,“银发浪潮”已经席卷全球,世界人口正在快速老龄化。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一些较早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口比例较高的国家深受老龄化的拖累。
在“银发浪潮”的冲击下,怎样应对人口老龄化,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主任于建伟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始终贯穿了“积极老龄化”理念。
新法贯穿了“积极老龄化”理念
在我国,60周岁作为老年人界定的起始年龄。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人口总数的10%,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达到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进入老龄化社会。
于建伟介绍,所谓积极老龄化,就是要以积极的态度、积极的政策、积极的行动应对人口老龄化,全社会积极接纳老年人,形成良好氛围;各方面积极做好老龄工作,促进老年人的保障、健康、参与、发展;老年人积极面对老年生活、保持身心健康、参与社会发展,提高生活品质;青壮年也要积极为未来养老做好物质和精神准备。积极老龄化已被作为全球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国际战略,写入第二次世界老龄大会的政治宣言。此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从第一章总则到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分别从不同方面体现了积极老龄化理念。
“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坚持从国情出发,同时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理念,从总则到后边各章,都首先是在尊重我们自己的文化传统,考察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总结我们自己的养老经验基础上作出规定。另一方面,发达国家毕竟比我国早半个世纪进入老龄社会,他们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经验比我们丰富,他们一些先进理念、有益做法可以吸收借鉴。比如,关于老年监护、家庭养老支持、长期护理保障、社区养老服务、老年宜居环境等方面的规定,都学习借鉴了国外的理念和做法。”于建伟说。
新法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据悉,近几年来,历次全国人大会议都有很多代表提出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和建议。据统计,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至五次会议期间,共有399名代表提出有关修改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13件,另有几百名代表提出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或者发展老龄事业的建议178件。
于建伟介绍,社会各界对完善养老法律制度越来越关注,在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过程中,一是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十多年来,我国在健全老年社会保障、发展养老社会服务和优待老年人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修订后的法律充分吸收这些新内容,特别是在新增的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两章中有集中体现。二是深入研究重点问题,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老龄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问题,“空巢”老人的精神慰藉问题,发展社区养老服务问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融资、税费优惠问题,养老机构的发展和规范管理问题等等,都是老龄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深入了解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多方研究论证,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三是科学把握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对一些影响长远的问题作出适度超前的规定,增强法律的时代性和前瞻性。这主要体现在有关家庭养老支持、老年监护、长期护理、宜居环境等方面的规定中。
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总人口的10%,进入老龄社会。此后快速发展,到2012年底,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94亿,占总人口的14.3%。据预测,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
于建伟介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综合性法律,涉及的相关法律很多,在修法过程中特别注意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比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社会保险法、体育法、刑法等等,都有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的规定。凡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再规定或者只作原则的衔接性规定,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对于老年人来说十分重要,但社会保险法已有具体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了原则规定。而对于其他法律没有规定、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来说又很重要的制度,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重点加以规定,如养老服务,不但在总则第五条中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后边又设专章规定社会养老服务,共15条,是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文最多的一章。
新法明确了政府与社会的责任
据统计,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另外,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对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
“随着老龄化的加剧、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以及人们观念的变化,家庭趋向小型化,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养老不再只是家庭内部的问题,而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民生问题,这意味着政府和社会要承担更重的养老责任,要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但基于人的天性、民族传统和未富先老的基本国情,家庭依然是养老的基础。”于建伟说。
于建伟介绍,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注意处理好巩固家庭养老基础性地位与明确政府和社会养老责任的关系。对家庭、政府、社会的责任作了新的定位,将“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充实和细化了家庭成员赡养扶养老人特别是给老年人以精神慰藉的责任,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以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性地位。同时,从规划制定、经费保障、组织协调、政策扶持、宣传教育、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养老服务、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各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政府与社会的责任。
人口老龄化在20世纪开始为人关注,进入21世纪,“银发浪潮”已经席卷全球,世界人口正在快速老龄化。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一些较早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口比例较高的国家深受老龄化的拖累。
在“银发浪潮”的冲击下,怎样应对人口老龄化,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主任于建伟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始终贯穿了“积极老龄化”理念。
新法贯穿了“积极老龄化”理念
在我国,60周岁作为老年人界定的起始年龄。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人口总数的10%,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达到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进入老龄化社会。
于建伟介绍,所谓积极老龄化,就是要以积极的态度、积极的政策、积极的行动应对人口老龄化,全社会积极接纳老年人,形成良好氛围;各方面积极做好老龄工作,促进老年人的保障、健康、参与、发展;老年人积极面对老年生活、保持身心健康、参与社会发展,提高生活品质;青壮年也要积极为未来养老做好物质和精神准备。积极老龄化已被作为全球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国际战略,写入第二次世界老龄大会的政治宣言。此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从第一章总则到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分别从不同方面体现了积极老龄化理念。
“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坚持从国情出发,同时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理念,从总则到后边各章,都首先是在尊重我们自己的文化传统,考察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总结我们自己的养老经验基础上作出规定。另一方面,发达国家毕竟比我国早半个世纪进入老龄社会,他们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经验比我们丰富,他们一些先进理念、有益做法可以吸收借鉴。比如,关于老年监护、家庭养老支持、长期护理保障、社区养老服务、老年宜居环境等方面的规定,都学习借鉴了国外的理念和做法。”于建伟说。
新法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据悉,近几年来,历次全国人大会议都有很多代表提出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和建议。据统计,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至五次会议期间,共有399名代表提出有关修改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13件,另有几百名代表提出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或者发展老龄事业的建议178件。
于建伟介绍,社会各界对完善养老法律制度越来越关注,在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过程中,一是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十多年来,我国在健全老年社会保障、发展养老社会服务和优待老年人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修订后的法律充分吸收这些新内容,特别是在新增的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两章中有集中体现。二是深入研究重点问题,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老龄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问题,“空巢”老人的精神慰藉问题,发展社区养老服务问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融资、税费优惠问题,养老机构的发展和规范管理问题等等,都是老龄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深入了解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多方研究论证,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三是科学把握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对一些影响长远的问题作出适度超前的规定,增强法律的时代性和前瞻性。这主要体现在有关家庭养老支持、老年监护、长期护理、宜居环境等方面的规定中。
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总人口的10%,进入老龄社会。此后快速发展,到2012年底,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94亿,占总人口的14.3%。据预测,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
于建伟介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综合性法律,涉及的相关法律很多,在修法过程中特别注意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比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社会保险法、体育法、刑法等等,都有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的规定。凡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再规定或者只作原则的衔接性规定,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对于老年人来说十分重要,但社会保险法已有具体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了原则规定。而对于其他法律没有规定、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来说又很重要的制度,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重点加以规定,如养老服务,不但在总则第五条中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后边又设专章规定社会养老服务,共15条,是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文最多的一章。
新法明确了政府与社会的责任
据统计,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另外,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对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
“随着老龄化的加剧、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以及人们观念的变化,家庭趋向小型化,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养老不再只是家庭内部的问题,而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民生问题,这意味着政府和社会要承担更重的养老责任,要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但基于人的天性、民族传统和未富先老的基本国情,家庭依然是养老的基础。”于建伟说。
于建伟介绍,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注意处理好巩固家庭养老基础性地位与明确政府和社会养老责任的关系。对家庭、政府、社会的责任作了新的定位,将“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充实和细化了家庭成员赡养扶养老人特别是给老年人以精神慰藉的责任,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以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性地位。同时,从规划制定、经费保障、组织协调、政策扶持、宣传教育、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养老服务、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各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政府与社会的责任。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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