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为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三大亮点
2013-12-05 09:25:58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于呐洋
  11月28日是感恩节,很多老年人都收到了子女的问候,无论是电话问候还是相聚小叙,这个西方的节日传入中国多年以来已经本土化,成为许多子女向父母和长辈送上问候的一个节日。

  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老龄问题是社会关注的永恒话题。《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就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主任于建伟。

  关键词

  社会服务

  随着年龄增大,很多老年人都会发现身体大不如从前,医疗也成为老年人关心的问题。于建伟介绍,新法中明确了要完善医疗卫生服务,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专科或门诊,并规定加强老年医学研究和健康教育。

  “过去社会对老龄产业关注不够,新法中对发展老龄产业等作了补充规定。”于建伟说,养老服务业是朝阳产业,有广阔的发展空间,这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不仅能够提高老年人的幸福指数,还可以拉动内需,扩大消费,增加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新增加的社会服务一章正是此次修法的一大重点。本章共15条,有11条是新增条文,另外4条也作了较大改动。重点从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促进和规范机构养老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服务等方面,着力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于建伟介绍,新法明确了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并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运营养老服务设施;针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难”的突出问题,从城乡规划预留用地、土地取得方式及用途管制等三个层次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作了特别规定;强调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关键词

  社会优待

  现在,全国许多城市的博物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都对老年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的价格。这只是社会对老年人优待的一个侧面。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于建伟介绍,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专门设立一章规定了对老年人的社会优待,从法律上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关爱。“优待老年人是国际通例。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吸收近年来国家和地方优待老年人的做法,充实了原法内容,建立了老年人优待制度。”于建伟说,一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的原则。二是增加了一些新的优待内容,主要是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优待,在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事项时提供优待等。三是丰富了原法有关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医疗服务、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的内容。

  是摔倒的老太太讹诈好心的小朋友,还是撞倒老太太的小朋友说谎?尽管公安机关已经给出调查结果,但是这场持续几个月之久的四川达州“讹人”老太事件却并没有真正结束,由此引发的讨论仍在继续。与此同时,在公交车上老人与年轻人厮打抢座位等事件也时常被曝光。这些事件拷问着社会的道德底线。

  “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应该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照顾,但是老年人在受到社会优待和关照的同时,也应当遵纪守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于建伟说。

  关键词

  社会参与

  敬老、养老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一方面社会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美德,另一方面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有所作为,两者相得益彰,社会才能和谐发展。”于建伟说,随着老年群体不断扩大、寿命不断延长、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发挥老年人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

  今年11月25日,北京87岁的“扫桥爷爷”窦珍在连续11年义务清扫铁路桥时不幸坠亡,“扫桥爷爷”11年来默默奉献的志愿行动感动了北京城。现在很多老年人愿意担任志愿者,有些老年人积极上老年大学,这些都是老有所为的表现。

  “老年人一方面期盼政府和社会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另一方面也有老有所为的强烈愿望。”于建伟说,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更好地发挥老年人的作用,是老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题中应有之义。新法增加了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等条款,并规定在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老年人及其组织的意见。还对老年人劳动保护以及发展老年教育作了补充规定。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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