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被扣三年多 农民讨“说法”二审胜诉
2013-10-21 08:52:31
中国法院网讯 (陈和耀) 正在营运的汽车无端地被扣押三年之久,却讨不到任何说法,于是一纸诉状河南省辉县资源运营管理局告上了法庭。10月18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辉县资源运营管理局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省辉县市农民马泉云购买一部力神载重汽车,于2008年4月14日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车证,车号为豫G45903,于4月22日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并购买了保险进行营运,该车2010年4月14日挂靠于新乡市宏泉运业有限公司获嘉分公司,入户时间为2008年4月10日,双方签定了车辆挂靠协议。
2010年11月5日,马泉云之子马卫华驾驶该车,车上装有砂、石子、土等,经过辉县市胡桥乡三小营村时,辉县市天然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李振刚驾驶沙石稽查车辆正在检查过往车辆时,将该车辆拦下并开走,停放在辉县市环通停车场,车辆被扣押。马泉云只知道李振刚是运营局的,具体情况不清楚,双方数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7月19日,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给马卫华发了一份通知书,内容为“马卫华,我单位扣你车牌号豫G45903力神车,经多次通知你把所扣车辆开走,拒不开走。今天再次通知你把车开走,如不开走后果自负”,并加盖有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公章。通知送达后,马泉云、马卫华父子仍未将车开走,后双方协商未果,马泉云向法院提起诉讼。
获嘉县法院审理认为,马泉云请求确认被告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扣车行为违法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辩称其没有扣车,是下属公司的行为,但其给马卫华发的通知书中已经明确承认马卫华的力神车系其所扣,所以其辩解理由不成立;虽然李振刚是辉县市天然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但是其驾驶的是有“稽查”字样的车辆,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权,且被告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明知下属单位的稽查行为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原告没有能力核实李振刚的身份,加上被告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自认车辆系自己所扣。所以,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应当承担扣车责任,对原告要求确认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扣车行为违法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确认辉县市人民政府扣车行为违法的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响应证据,其请求不予支持。遂于2013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一、驳回原告请求确认辉县市人民政府扣车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二、确认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扣车行为违法。 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新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新乡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2010年11月15日查扣马泉云所有的、挂靠在新乡市宏泉运业有限公司获嘉分公司名下的豫G45903力神载重汽车系辉县市天然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所为,但2011年7月19日,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给马卫华所发的一份通知书明确承认该车系本单位所扣,且查车人员驾驶有“稽查”字样的汽车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故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应当承担响应责任。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于是,作出如上二审判决。
河南省辉县市农民马泉云购买一部力神载重汽车,于2008年4月14日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车证,车号为豫G45903,于4月22日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并购买了保险进行营运,该车2010年4月14日挂靠于新乡市宏泉运业有限公司获嘉分公司,入户时间为2008年4月10日,双方签定了车辆挂靠协议。
2010年11月5日,马泉云之子马卫华驾驶该车,车上装有砂、石子、土等,经过辉县市胡桥乡三小营村时,辉县市天然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李振刚驾驶沙石稽查车辆正在检查过往车辆时,将该车辆拦下并开走,停放在辉县市环通停车场,车辆被扣押。马泉云只知道李振刚是运营局的,具体情况不清楚,双方数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7月19日,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给马卫华发了一份通知书,内容为“马卫华,我单位扣你车牌号豫G45903力神车,经多次通知你把所扣车辆开走,拒不开走。今天再次通知你把车开走,如不开走后果自负”,并加盖有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公章。通知送达后,马泉云、马卫华父子仍未将车开走,后双方协商未果,马泉云向法院提起诉讼。
获嘉县法院审理认为,马泉云请求确认被告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扣车行为违法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辩称其没有扣车,是下属公司的行为,但其给马卫华发的通知书中已经明确承认马卫华的力神车系其所扣,所以其辩解理由不成立;虽然李振刚是辉县市天然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但是其驾驶的是有“稽查”字样的车辆,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权,且被告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明知下属单位的稽查行为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原告没有能力核实李振刚的身份,加上被告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自认车辆系自己所扣。所以,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应当承担扣车责任,对原告要求确认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扣车行为违法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确认辉县市人民政府扣车行为违法的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响应证据,其请求不予支持。遂于2013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一、驳回原告请求确认辉县市人民政府扣车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二、确认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扣车行为违法。 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新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新乡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2010年11月15日查扣马泉云所有的、挂靠在新乡市宏泉运业有限公司获嘉分公司名下的豫G45903力神载重汽车系辉县市天然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所为,但2011年7月19日,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给马卫华所发的一份通知书明确承认该车系本单位所扣,且查车人员驾驶有“稽查”字样的汽车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故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应当承担响应责任。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于是,作出如上二审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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