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被重点关注 副处以上官员罪案提级审
江苏发布14条新举严惩食品安全犯罪
2013-10-18 14:26:08
中国法院网讯 (娄银生 陈劲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14条意见(下简称“14条意见”)。就从严贯彻落实“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4条意见”规定,今后将加大“毒食品”案件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对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一般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罚金,彻底剥夺其再犯能力。同时,被告人系国家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中级法院审理,中院也可根据案情必要提级管辖。
“毒食品”职务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据江苏高院副院长周继业向记者解读,“毒食品”犯罪刑事案件背后,往往出现监管部门渎职问题。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职务行为帮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此外,对公众反映强烈及媒体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毒食品”刑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14条意见”规定,“毒食品”案件同时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等多个罪名的,按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对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依法严惩。加大“毒食品”案件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等刑罚手段,对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一般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罚金,彻底剥夺他们的再犯能力。“14条意见”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14条意见”规定,严重违法者将禁止进入食品行业,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反馈、公布食品安全及相关虚假广告违法犯罪企业、人员名单,推动建设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向相关部门通报“毒食品”犯罪严重的违法者名单,建议禁止或限制其进入食品行业。以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等方式向监管部门通报问题,强化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
江苏“14条意见”同时特别规定,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数额巨大、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重大案件,以及被告人系国家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一般由中级法院审理。对基层法院受理的其他危害食品安全,以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中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提级管辖。
“毒食品”职务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据江苏高院副院长周继业向记者解读,“毒食品”犯罪刑事案件背后,往往出现监管部门渎职问题。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职务行为帮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此外,对公众反映强烈及媒体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毒食品”刑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14条意见”规定,“毒食品”案件同时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等多个罪名的,按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对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依法严惩。加大“毒食品”案件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等刑罚手段,对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一般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罚金,彻底剥夺他们的再犯能力。“14条意见”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14条意见”规定,严重违法者将禁止进入食品行业,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反馈、公布食品安全及相关虚假广告违法犯罪企业、人员名单,推动建设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向相关部门通报“毒食品”犯罪严重的违法者名单,建议禁止或限制其进入食品行业。以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等方式向监管部门通报问题,强化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
江苏“14条意见”同时特别规定,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数额巨大、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重大案件,以及被告人系国家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一般由中级法院审理。对基层法院受理的其他危害食品安全,以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中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提级管辖。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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