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陪审员作用发挥问题的几点思考
2013-10-17 09:10: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向阳
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是各级法院近来来一直努力探索的问题。西峡法院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以“陪审员队伍的管理与使用”为课题,经过几年的探索,得到的体会是,人民陪审员能否充分发挥作用,实际上是一个双方互动的过程,除了陪审员自身的努力之外,也离不开法院对陪审员队伍的选拔、管理与使用。具体地说就是,法院首先必须深入挖掘人民陪审这支重要的司法资源潜在的能量,抓好陪审队伍建设,其次要在人民陪审工作中倡导新理念,建立新机制,更加充分地发挥好人民陪审的独特作用,用活用好这支队伍。
一、把好入口选任关,组建好陪审队伍。
选怎样的人就会办怎样的事。人是各项事业成败的核心因素,陪审工作也不例外。对陪审人员的选任,除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这个常规标准之外,还要针对陪审工作的实际特点,注意做到如下几个结合。
一是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相结合。
司法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公正公平地处理和解决好社会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方方面面的矛盾和问题,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领域所产生的纠纷和矛盾的解决,考验着陪审员对该领域的专业知识的理解和把握程度。因此,选任合格的陪审员,除了考查其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之外,还应考虑到其专业知识和特长,选既有专业知识又有法律知识的优秀人才加入到陪审队伍中来,做到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相得益彰。
二是工作性质与陪审保障相结合、身份结构与年龄结构相结合。
在人民陪审员选任问题上,我国实行的是兼任制而不是专任制,即担任陪审工作的人员,来自社会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在本职工作间隙承担着陪审的重任,因此对人民陪审员来说,如何处理好自身工作与陪审工作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是一个需要自身与所在单位共同解决的问题。除了陪审员所在单位要大力支持陪审员的陪审工作之外,作为人民法院,也应该在选任之前,充分考虑到所任用的陪审员在客观上有无时间可能来保证从事陪审工作, 也就是说,要把那些工作性质符合司法审判工作要求的,在时间安排上相对宽松自如、能够确保法院日常陪审工作顺利开展的人员选进陪审员队伍当中来。这些人员,多分布在成人教育机构、学术研究机构、农村、街道社区、自由从业领域及其他上班时间要求不是特别紧张的机构和单位,另外也包括离退休人员。因此,选任陪审员要广泛宣传和发动这些机构的从业人员,同时也要适当选用那些身体条件好、群众基础广、社会接触面宽、生活经历丰富、德高望重,说话权威高、时间安排自由灵活的离退休人员参加,做到老、中、青年龄结构互补,公职人员与非公职人员身份互补,从根本上保障“陪”得了、“审”得公。
三是个性特点与群众基础相结合。
合格的陪审员,其个性特点应该是外向、正直、亲善、随和、富有爱心和责任感的,合格的陪审员,既要有饱满的激情又要有持久的热情,既要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协作能力,又要有敏锐的分析判断能力,即对其个性特点和情商的要求是很高的,同时,作为称职的陪审员还得能体恤民情,要有深厚的社会生活基础,具备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威望,因此,选任陪审员应注意考查其个性特点和群众基础。
四是选拔程序与实际试用相结合。
目前,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用,普遍的一个做法是采用“单位推荐+自愿报名+法院政治审查”的方式来进行的,实事求是地说,这种选用方法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是它缺乏标准化要求,因为不是所有单位都能准确把握司法审判对陪审员的要求标准。二是它缺乏严格的程序性要求,没有经过笔试和面试、没有经过公示和群众评议的程序。三是在这种选任方式中,法院缺乏选人用人的主动权。因为将怎样的人选用为人民陪审员,法院特别是法院各业务法庭是最有发言权的,但上述选用方式不能很好地体现出人民法院的主动选择权,也就是说,法院的政治审查只能从形式上解决不能用谁的问题,而不能从实际上解决用谁更适合的问题,况且,审查的范围也仅仅局限在有限的范围之内。为此,我们建议应采用“广泛宣传+公开报名+单位审查+录用考试(笔试、面试)+群众公示+试用考评+竞争上岗”的方式为好,因为在这个选用程式中,公开报名既可以是“自愿报名”,也可以是他人“推举报名”,“自荐”与“他荐”相结合,选择面更宽泛;录用考试既包括了笔试,又包括了面试,在笔试和面试环节,法院完全可以按司法实务的要求来设计选人用人的标准,同时又能对初选对象进行试用考查,保证优胜劣汰。
二、把好培养任用关,保证陪审员人尽其才、发挥好作用。
具备怎样素质和能力水平的人,就会创造出怎样大小的业绩来。陪审员作用的发挥程度,关键在对陪审员的选拔,核心在对其素质的培养和训练。因此,作为陪审员队伍的具体管理者和使用者,法院要创新机制,更新理念,着重培养,灵活任用,这是陪审员发挥出潜在的巨大作用的当务之急。
一是更新理念培养人。
如同好法官不是天生的一样,高水平的人民陪审员也不是天生的,是需要在学习教育中培养、在审判实践中锻造的。目前,由于各级法院在对陪审队伍教育、培训专项经费保障上的不足,导致了重使用、轻培养,重形式、轻实际,重陪审案件数量考核、轻陪审案件质量要求的倾向。所以,长期以往,造成了陪审员虽然陪审了许多案件,但对这些案件并不一定完全做到了“真陪善审”,在实际效果上来说陪审作用发挥参差不齐。所以,有针对性地对陪审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显得尤为突出。
对陪审员的培养和教育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一个经费保障问题,实际上反映的是对待人力资源的理念和思想认识问题,我们的体会是,法院要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克服一切急功近利的短视观念和做法,改变“陪审员是打零工、打短工”的错误认识,更新理念培养人,创新机制锻造人,树立“业以人为本、人以育为先、育以教为重”的用人新理念,为构建充满活力的陪审队伍舍得投入、舍得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真正把陪审员看成是司法审判队伍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看到陪审员身上独特的身份优势和潜在能量,想方设法去激活这种能量、去挖掘新的应用领域,使人民陪审员不但在庭审当中用得上,而且也能在庭前、庭后拉得出、打得响,发挥其扎根人民,联系广泛,化解矛盾思路新、调解纠纷办法多、定纷止争效果好的实际作用。而这一切的实现,关键就在于培养和锻造。因此,要将陪审员的培训纳入干警年度培训计划,落实岗前培训、岗中轮训、庭审观摩、审判业务讲座等形式的系统性业务指导,只有培养出一支高素质的陪审队伍,才能极大的促进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创新机制巧用人,用活用好陪审员这支队伍。
传统的用人方式是把人看成是待分配的静止物,“哪里需要搬那里”,现代新型的用人观点是“双向选择,人尽其才,合理流动,注重兴趣与专业的结合,注重特长与实际工作的结合”。
对陪审员的使用,目前各地一个普遍的做法是“单向分配、随机使用”,这一做法的缺陷是,陪审员缺乏自我选择案件性质的机会,无法在矛盾化解中发挥独特的身份优势,容易造成专业特长与案件性质的脱节、兴趣与实际陪审岗位的脱节,身份优势与案情特殊性的脱节。
完全放任的“随机性”难免会导致盲目性,而大原则控制下的“灵活性”在不失公正性的情况下则会更具有主动性。为此,要“用活”陪审员这支队伍,在保证公正性的前提下,做到“因才使用,因案选人,统分结合,灵活配置”,才能把握主动。具体操作时,可在“划定人选范围”的前提下,采用“指定配置+临时特邀”相结合的办法。比如说,对各业务法庭遇有涉及特殊专业的案件、新型案件、疑难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从有本专业知识背景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度高的陪审员中统筹调配。否则,不顾案情特点,完全放任性的随机抽选,可能会造成 “适”者不能“用”,“用”者并不“适”的矛盾和问题。 所以,彻底打破粗放式、简单化、被动性的用人模式,早日构建“因才使用、双向选择、统筹安排,具体灵活”的用人机制和运转机构保障,是尽快实现人尽其才,发挥陪审员潜在作用的关键因素。
“用好”陪审员这支队伍,首先要掌握每位陪审员各自的身份优势和才能专长,或集中使用,发挥陪审合力,或分散使用,发挥每个个体的主观能动作用,要放手发动、鼓励和支持陪审员深入社区、走访当事人、参与司法课题调研、收集社情民意,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了解案情、分析案情背后真正的纠结所在,充分调动他们参与案件全过程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只有这样,才能促使陪审员尽早成为“庭上陪审是好手、参与调研是能手,化解矛盾是高手,落实司法为民是帮手”。
三、制定科学的绩效考评标准,建立激活陪审员积极性的长效机制是促使陪审员作用发挥的根本途径。
科学的绩效考评对激发人的潜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具有根本性推动作用。科学的绩效考评应该是建立在奖惩与实绩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的基础之上。
目前,对陪审员的绩效考评只看陪审员参与案件的结案数量,不看结案质量。实际上,将陪审员的结案数量作为对陪审员进行补贴或奖励多少的唯一标准,这种做法不很科学。一是陪审结案数并不能全面地反映出陪审员的工作量。一个案件的结案,其开庭审理的次数是很不一样的,有些案子开庭一次即可结案,有些案子开三、四次庭还结不了案,但每次开庭,陪审员都得按时到庭陪审,所以光看判决书是看不出陪审员的实际工作量的。二是它没有真实地考评出陪审工作的“质”,不能准确反映出陪审员在合议庭中作用发挥的实际效果,因为判决书上反映的都是合议庭共同的意见,在合议庭意见中,陪审员的意见到底起了多大作用?陪审员是否做到了“真陪善审”,一般在判决书中反映不出来。三是这种考评标准没有涵盖对陪审员在庭外走访调查案件当事人、参与庭外调解、参与合议庭合议、深入实际释法解惑等多方面工作量的考评,限制了陪审员开拓性工作的积极性。
如果一个考评标准不能全面、公正、合理、科学地评价考核和评价一个人的工作实绩,不能体现出“责、权、利”的统一,那么,这种绩效考评标准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要么是打击人的工作积极性、限制人的开拓精神,要么就会助长弄虚作假的形式主义。
因此,尽快从制度层面明确陪审员的“责、权、利”,设计出一个全面、科学、严谨的陪审工作考评体系和标准,既能全面评价每位陪审员在庭里、庭外的各项工作量,又能准确反映出每位陪审员在实际陪审工作中作用发挥的真实效果,既注重“量”的考核又注重“质”的评价,明确“补贴”与“奖励”的范围,明确责任追究与惩处的办法,形成奖优罚劣的竞争机制,即时考核,按时落实,已成为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当务之急。我们坚信,只要构建起促进陪审队伍健康发展的激励机制,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必将对陪审员作用的持久发挥起到根本性推动作用。
四、创新工作理念,拓展工作思路,开辟陪审工作新领域。
陪审队伍是党和国家交给各级法院使用的一支重要的司法资源, 也是目前各级法院提高司法审判公信力、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力抓手。各级法院应该充分认识到这支队伍的重要作用,在进一步用好用活这支队伍上创新工作理念、拓展工作思路。
对陪审员作用的认识应该是与时俱进、不断深化和发展的,不能仅仅停留在让其出庭参加陪审上,也不能局限在让其充当“人手不够时的替补队员”上,而应结合国情特点,将其看成是“案件审理全程中的裁判队员,防患与未然的监督队员,‘火情面前’的消防队员,普法说理时的宣传队员,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沟通队员,社情民意的传达队员、公序良俗的解释队员、司法审判效果的调研队员”,不断拓宽陪审工作新领域,充分挖掘和开创出陪审员身上的潜能和作用,用好用活这支队伍。比如说,对疑难案情,是否可以召集所有人民陪审员都来参加案情分析与会诊,集思广义,群策群力,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千方百计地寻求化解矛盾的高招、妙招?再比如,可否以人民陪审员为依托,开展司法大调解、大陪审活动:即支持人民陪审员深入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和单位,召集与当事人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各界人士或社会各种调解组织,参加案情听证,实行大陪审、大调解,实行多元协商、诉调对接、协商议和活动?另外,能否以人民陪审员为核心,组建陪审团,并使陪审团与旁听群众相结合,对群体性案件、涉访案件开展有新闻媒体报道的公开听证与评判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和人民群众的智慧,挖掘和激活群众性自制组织“自我疗伤”和“自我修复关系”的能力,确实发挥好人民陪审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的作用?
总之,人民陪审员作用的有效发挥,除了陪审员个人努力之外,更主要是制度与机制方面的问题,从选人、用人两个方面创新陪审管理工作理念。构建起科学的制度和运用灵活的机制激活陪审队伍潜能,需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思考、大胆探索,不断总结和完善。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一、把好入口选任关,组建好陪审队伍。
选怎样的人就会办怎样的事。人是各项事业成败的核心因素,陪审工作也不例外。对陪审人员的选任,除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这个常规标准之外,还要针对陪审工作的实际特点,注意做到如下几个结合。
一是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相结合。
司法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公正公平地处理和解决好社会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方方面面的矛盾和问题,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领域所产生的纠纷和矛盾的解决,考验着陪审员对该领域的专业知识的理解和把握程度。因此,选任合格的陪审员,除了考查其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之外,还应考虑到其专业知识和特长,选既有专业知识又有法律知识的优秀人才加入到陪审队伍中来,做到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相得益彰。
二是工作性质与陪审保障相结合、身份结构与年龄结构相结合。
在人民陪审员选任问题上,我国实行的是兼任制而不是专任制,即担任陪审工作的人员,来自社会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在本职工作间隙承担着陪审的重任,因此对人民陪审员来说,如何处理好自身工作与陪审工作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是一个需要自身与所在单位共同解决的问题。除了陪审员所在单位要大力支持陪审员的陪审工作之外,作为人民法院,也应该在选任之前,充分考虑到所任用的陪审员在客观上有无时间可能来保证从事陪审工作, 也就是说,要把那些工作性质符合司法审判工作要求的,在时间安排上相对宽松自如、能够确保法院日常陪审工作顺利开展的人员选进陪审员队伍当中来。这些人员,多分布在成人教育机构、学术研究机构、农村、街道社区、自由从业领域及其他上班时间要求不是特别紧张的机构和单位,另外也包括离退休人员。因此,选任陪审员要广泛宣传和发动这些机构的从业人员,同时也要适当选用那些身体条件好、群众基础广、社会接触面宽、生活经历丰富、德高望重,说话权威高、时间安排自由灵活的离退休人员参加,做到老、中、青年龄结构互补,公职人员与非公职人员身份互补,从根本上保障“陪”得了、“审”得公。
三是个性特点与群众基础相结合。
合格的陪审员,其个性特点应该是外向、正直、亲善、随和、富有爱心和责任感的,合格的陪审员,既要有饱满的激情又要有持久的热情,既要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协作能力,又要有敏锐的分析判断能力,即对其个性特点和情商的要求是很高的,同时,作为称职的陪审员还得能体恤民情,要有深厚的社会生活基础,具备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威望,因此,选任陪审员应注意考查其个性特点和群众基础。
四是选拔程序与实际试用相结合。
目前,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用,普遍的一个做法是采用“单位推荐+自愿报名+法院政治审查”的方式来进行的,实事求是地说,这种选用方法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是它缺乏标准化要求,因为不是所有单位都能准确把握司法审判对陪审员的要求标准。二是它缺乏严格的程序性要求,没有经过笔试和面试、没有经过公示和群众评议的程序。三是在这种选任方式中,法院缺乏选人用人的主动权。因为将怎样的人选用为人民陪审员,法院特别是法院各业务法庭是最有发言权的,但上述选用方式不能很好地体现出人民法院的主动选择权,也就是说,法院的政治审查只能从形式上解决不能用谁的问题,而不能从实际上解决用谁更适合的问题,况且,审查的范围也仅仅局限在有限的范围之内。为此,我们建议应采用“广泛宣传+公开报名+单位审查+录用考试(笔试、面试)+群众公示+试用考评+竞争上岗”的方式为好,因为在这个选用程式中,公开报名既可以是“自愿报名”,也可以是他人“推举报名”,“自荐”与“他荐”相结合,选择面更宽泛;录用考试既包括了笔试,又包括了面试,在笔试和面试环节,法院完全可以按司法实务的要求来设计选人用人的标准,同时又能对初选对象进行试用考查,保证优胜劣汰。
二、把好培养任用关,保证陪审员人尽其才、发挥好作用。
具备怎样素质和能力水平的人,就会创造出怎样大小的业绩来。陪审员作用的发挥程度,关键在对陪审员的选拔,核心在对其素质的培养和训练。因此,作为陪审员队伍的具体管理者和使用者,法院要创新机制,更新理念,着重培养,灵活任用,这是陪审员发挥出潜在的巨大作用的当务之急。
一是更新理念培养人。
如同好法官不是天生的一样,高水平的人民陪审员也不是天生的,是需要在学习教育中培养、在审判实践中锻造的。目前,由于各级法院在对陪审队伍教育、培训专项经费保障上的不足,导致了重使用、轻培养,重形式、轻实际,重陪审案件数量考核、轻陪审案件质量要求的倾向。所以,长期以往,造成了陪审员虽然陪审了许多案件,但对这些案件并不一定完全做到了“真陪善审”,在实际效果上来说陪审作用发挥参差不齐。所以,有针对性地对陪审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显得尤为突出。
对陪审员的培养和教育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一个经费保障问题,实际上反映的是对待人力资源的理念和思想认识问题,我们的体会是,法院要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克服一切急功近利的短视观念和做法,改变“陪审员是打零工、打短工”的错误认识,更新理念培养人,创新机制锻造人,树立“业以人为本、人以育为先、育以教为重”的用人新理念,为构建充满活力的陪审队伍舍得投入、舍得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真正把陪审员看成是司法审判队伍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看到陪审员身上独特的身份优势和潜在能量,想方设法去激活这种能量、去挖掘新的应用领域,使人民陪审员不但在庭审当中用得上,而且也能在庭前、庭后拉得出、打得响,发挥其扎根人民,联系广泛,化解矛盾思路新、调解纠纷办法多、定纷止争效果好的实际作用。而这一切的实现,关键就在于培养和锻造。因此,要将陪审员的培训纳入干警年度培训计划,落实岗前培训、岗中轮训、庭审观摩、审判业务讲座等形式的系统性业务指导,只有培养出一支高素质的陪审队伍,才能极大的促进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创新机制巧用人,用活用好陪审员这支队伍。
传统的用人方式是把人看成是待分配的静止物,“哪里需要搬那里”,现代新型的用人观点是“双向选择,人尽其才,合理流动,注重兴趣与专业的结合,注重特长与实际工作的结合”。
对陪审员的使用,目前各地一个普遍的做法是“单向分配、随机使用”,这一做法的缺陷是,陪审员缺乏自我选择案件性质的机会,无法在矛盾化解中发挥独特的身份优势,容易造成专业特长与案件性质的脱节、兴趣与实际陪审岗位的脱节,身份优势与案情特殊性的脱节。
完全放任的“随机性”难免会导致盲目性,而大原则控制下的“灵活性”在不失公正性的情况下则会更具有主动性。为此,要“用活”陪审员这支队伍,在保证公正性的前提下,做到“因才使用,因案选人,统分结合,灵活配置”,才能把握主动。具体操作时,可在“划定人选范围”的前提下,采用“指定配置+临时特邀”相结合的办法。比如说,对各业务法庭遇有涉及特殊专业的案件、新型案件、疑难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从有本专业知识背景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度高的陪审员中统筹调配。否则,不顾案情特点,完全放任性的随机抽选,可能会造成 “适”者不能“用”,“用”者并不“适”的矛盾和问题。 所以,彻底打破粗放式、简单化、被动性的用人模式,早日构建“因才使用、双向选择、统筹安排,具体灵活”的用人机制和运转机构保障,是尽快实现人尽其才,发挥陪审员潜在作用的关键因素。
“用好”陪审员这支队伍,首先要掌握每位陪审员各自的身份优势和才能专长,或集中使用,发挥陪审合力,或分散使用,发挥每个个体的主观能动作用,要放手发动、鼓励和支持陪审员深入社区、走访当事人、参与司法课题调研、收集社情民意,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了解案情、分析案情背后真正的纠结所在,充分调动他们参与案件全过程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只有这样,才能促使陪审员尽早成为“庭上陪审是好手、参与调研是能手,化解矛盾是高手,落实司法为民是帮手”。
三、制定科学的绩效考评标准,建立激活陪审员积极性的长效机制是促使陪审员作用发挥的根本途径。
科学的绩效考评对激发人的潜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具有根本性推动作用。科学的绩效考评应该是建立在奖惩与实绩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的基础之上。
目前,对陪审员的绩效考评只看陪审员参与案件的结案数量,不看结案质量。实际上,将陪审员的结案数量作为对陪审员进行补贴或奖励多少的唯一标准,这种做法不很科学。一是陪审结案数并不能全面地反映出陪审员的工作量。一个案件的结案,其开庭审理的次数是很不一样的,有些案子开庭一次即可结案,有些案子开三、四次庭还结不了案,但每次开庭,陪审员都得按时到庭陪审,所以光看判决书是看不出陪审员的实际工作量的。二是它没有真实地考评出陪审工作的“质”,不能准确反映出陪审员在合议庭中作用发挥的实际效果,因为判决书上反映的都是合议庭共同的意见,在合议庭意见中,陪审员的意见到底起了多大作用?陪审员是否做到了“真陪善审”,一般在判决书中反映不出来。三是这种考评标准没有涵盖对陪审员在庭外走访调查案件当事人、参与庭外调解、参与合议庭合议、深入实际释法解惑等多方面工作量的考评,限制了陪审员开拓性工作的积极性。
如果一个考评标准不能全面、公正、合理、科学地评价考核和评价一个人的工作实绩,不能体现出“责、权、利”的统一,那么,这种绩效考评标准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要么是打击人的工作积极性、限制人的开拓精神,要么就会助长弄虚作假的形式主义。
因此,尽快从制度层面明确陪审员的“责、权、利”,设计出一个全面、科学、严谨的陪审工作考评体系和标准,既能全面评价每位陪审员在庭里、庭外的各项工作量,又能准确反映出每位陪审员在实际陪审工作中作用发挥的真实效果,既注重“量”的考核又注重“质”的评价,明确“补贴”与“奖励”的范围,明确责任追究与惩处的办法,形成奖优罚劣的竞争机制,即时考核,按时落实,已成为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当务之急。我们坚信,只要构建起促进陪审队伍健康发展的激励机制,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必将对陪审员作用的持久发挥起到根本性推动作用。
四、创新工作理念,拓展工作思路,开辟陪审工作新领域。
陪审队伍是党和国家交给各级法院使用的一支重要的司法资源, 也是目前各级法院提高司法审判公信力、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力抓手。各级法院应该充分认识到这支队伍的重要作用,在进一步用好用活这支队伍上创新工作理念、拓展工作思路。
对陪审员作用的认识应该是与时俱进、不断深化和发展的,不能仅仅停留在让其出庭参加陪审上,也不能局限在让其充当“人手不够时的替补队员”上,而应结合国情特点,将其看成是“案件审理全程中的裁判队员,防患与未然的监督队员,‘火情面前’的消防队员,普法说理时的宣传队员,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沟通队员,社情民意的传达队员、公序良俗的解释队员、司法审判效果的调研队员”,不断拓宽陪审工作新领域,充分挖掘和开创出陪审员身上的潜能和作用,用好用活这支队伍。比如说,对疑难案情,是否可以召集所有人民陪审员都来参加案情分析与会诊,集思广义,群策群力,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千方百计地寻求化解矛盾的高招、妙招?再比如,可否以人民陪审员为依托,开展司法大调解、大陪审活动:即支持人民陪审员深入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和单位,召集与当事人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各界人士或社会各种调解组织,参加案情听证,实行大陪审、大调解,实行多元协商、诉调对接、协商议和活动?另外,能否以人民陪审员为核心,组建陪审团,并使陪审团与旁听群众相结合,对群体性案件、涉访案件开展有新闻媒体报道的公开听证与评判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和人民群众的智慧,挖掘和激活群众性自制组织“自我疗伤”和“自我修复关系”的能力,确实发挥好人民陪审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的作用?
总之,人民陪审员作用的有效发挥,除了陪审员个人努力之外,更主要是制度与机制方面的问题,从选人、用人两个方面创新陪审管理工作理念。构建起科学的制度和运用灵活的机制激活陪审队伍潜能,需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思考、大胆探索,不断总结和完善。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