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3-10-15 09:19: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永州频道 | 作者:罗娅琼
人民陪审制度是中国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是民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形式,人民陪审制度的有效运用可以监督法官权力,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作为国家机关吸收普通民众进入审判组织,参与案件审判的一项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
但是该制度自1951年制定,到如今几经废止和修改,并没有很好的发挥其作用,具体操作上与立法本意相差较大,人民陪审制度的实际实施情况来看,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相关的问题和缺陷。
本文结合我国的国情和人民陪审制度的当前状况和问题,提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些建议。从立法、陪审员的选任、陪审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保障人民群众当家做主、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中的积极作用。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1、陪审员的准入门槛低,素质不高,陪审员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由于如今社会关系复杂多变,各类纠纷层出不穷,对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需具备较好的法律知识,某些案子还需要求陪审员具备相关的金融,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但是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只规定,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未对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所需审判技能和专业法律素养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法律知识不强,缺乏专业的看法和理解,对诉讼程序,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较少,使人民陪审员即使参与案件审理,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2、参审范围较小,荣誉陪审,陪而不审或者陪审专业户,两极分化现象严重,同时监督落实措施不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适用的范围。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以及特定当事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都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在实际庭审中,由于受传统审判方式、诉讼模式等因素的制约,庭审法官往往不通知或很少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偶尔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也是为了完任务但在实际庭审中,人民陪审员来参加庭审,只是为了凑人数,并且由于许多人民陪审员还有其他的工作需要完成,常常不能来参审,因此出现了,一些法院参审的陪审员,来来去去都是那么几个人,并且有的人民陪审员甚至没有参加庭审,只是来签字完成任务,完全背离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初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履行与法官相同的裁判权,但是在现实案件审理中,许多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只是一种虚设,陪而不审,有些案件快要开庭的时候才临时决定由哪位陪审员来参加,陪审员事先完全不了解任何案件情况,无法了解整个庭审过程,只是为了完成任务,没有发挥任何作用。
3 、人民陪审员责任和权利不明确。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任职期间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但是具体享有哪些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却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过程中具体的职权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人民陪审员行使职权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从而严重削弱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判的积极性,同时也使人民陪审在参审过程中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由于责权不明,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处理,只是符合法官的意见,没有发挥什么实质性的作用,或者在一些现实情况中,更有甚者是连附和都没有,仅仅是在合议笔录上签名了事。虽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有一些责任追究机制,但是规定太窄,追究的范围也有限,除了进行刑事处罚和免除职务外,没有其他的责任追究机。并且即使案件处理错误,也仅仅是对法官进行责任追究,这样的现实情况,达不到制约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权的目的。
三、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1、从立法上统一规范人民陪审制度,明确权责。
我国目前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只作了简要的陈述,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仍然处于一种不明确状态,必须通过立法,进一步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下来。而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如何想人民陪审员制度合理并且有效的运行和发展,理应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写入宪法,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真正发挥其作用,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发展。同时进一步建立相关的人民陪审员法,明确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权利、义务、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机制,通过细化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对法官有悖职业道德的行为可以进行制止、批评、举报等权利,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良性发展,不管是陪审员还是法官都自己遵守相关制度,使得陪审真正发挥到实质性的作用,同时能有效的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制定相关的人民陪审员法规或者制度,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考核、奖励、惩罚具体化,最好是由同级人大和法院共同监督管理。人大的管理侧重于资格审查和人事安排方面,比如对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审查、陪审员的任命、陪审员的岗位调动、陪审员职务的撤销等。法院的管理则侧重于陪审员的业务方面,比如审判质量、审判纪律、审判职业道德及其他审判活动,并负责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法庭审判毕竟对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一定的要求,所以对不是法律专业出身的人民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培训也仅仅强调使陪审员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熟悉庭审程序、证据审查认定案件事实以及其他一些基本要领,而不是培养成法律专业人士。
另外,建构陪审员的管理体制时,一定要注意体现出陪审员相对职业法官的独立性,能保证陪审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不受专业法官的支配,充分发挥陪审员的司法监督、制约权力、司法民主等种种陪审制独有的作用。
对没有履行职责或履责过程出现差错人民陪审员能够对照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具体惩戒,而不是只就免除职务一种方式。陪审员在行使职权活动中有违反陪审员义务的行为的,应对其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有拘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参照法官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终身取消其作为陪审员的资格,对于因陪审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人民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等等。通过建章立制使人民陪审员由被动管理向自觉遵守转变,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促进工作的开展。
3、改革人民陪审员的选取方式和参审方式。
应当进一步细化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仅仅依靠目前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未对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所需审判技能和专业法律素养做出明确规定。这显然是不符合现实需求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需要政治素质,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不能仅仅依靠学历来确认。
由于目前社会形势多变,社会关系复杂,通过吸收具备不同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进一步提高审判的质量。同时必须拥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才能解决如今审判中陪而不审的现象,人民陪审员具有基本的断案技能和法律知识,但是笔者认为,毕竟人民陪审员不是专业的法官,能断案就是好的,不必要求会审理,在这些方面,人民法院在选任陪审员的同时,选取一个政治素质,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好的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只负责对事实的查明和认定,对法律的适用则是法官的问题,才不会发生本末倒置的现象,毕竟专业的法官才能充分熟悉的运用法律来审理案件。
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采取随机抽取的形式固然可以充分体现民意参审,社会监督,保持公正,但其实在真正的实施过程中,这种形式上的公正,其实可能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毕竟案件有各种类别,如果一个农民陪审去参加一个破产案件,如果一个搞艺术的去参加一个医疗纠纷,这显然是不太合适的,由于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和案件所涉的专业完全不对口,是不是也会在实质上影响一个案件的公正审理,使得本来的公正,无意中变成了“不公正”。在适用特殊案件的时候,是不是可以出台相关的规定,在一定程度和范围,或者是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人民法院自行选择特定的陪审员来参加案件的审理。
总而言之,人民陪审制的改革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结合我国自身人民陪审制的特点,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使它发挥出独特的功能,以回报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所有的改革都应该为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实现法治为目标,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但是该制度自1951年制定,到如今几经废止和修改,并没有很好的发挥其作用,具体操作上与立法本意相差较大,人民陪审制度的实际实施情况来看,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相关的问题和缺陷。
本文结合我国的国情和人民陪审制度的当前状况和问题,提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些建议。从立法、陪审员的选任、陪审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保障人民群众当家做主、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中的积极作用。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1、陪审员的准入门槛低,素质不高,陪审员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由于如今社会关系复杂多变,各类纠纷层出不穷,对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需具备较好的法律知识,某些案子还需要求陪审员具备相关的金融,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但是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只规定,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未对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所需审判技能和专业法律素养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法律知识不强,缺乏专业的看法和理解,对诉讼程序,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较少,使人民陪审员即使参与案件审理,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2、参审范围较小,荣誉陪审,陪而不审或者陪审专业户,两极分化现象严重,同时监督落实措施不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适用的范围。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以及特定当事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都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在实际庭审中,由于受传统审判方式、诉讼模式等因素的制约,庭审法官往往不通知或很少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偶尔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也是为了完任务但在实际庭审中,人民陪审员来参加庭审,只是为了凑人数,并且由于许多人民陪审员还有其他的工作需要完成,常常不能来参审,因此出现了,一些法院参审的陪审员,来来去去都是那么几个人,并且有的人民陪审员甚至没有参加庭审,只是来签字完成任务,完全背离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初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履行与法官相同的裁判权,但是在现实案件审理中,许多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只是一种虚设,陪而不审,有些案件快要开庭的时候才临时决定由哪位陪审员来参加,陪审员事先完全不了解任何案件情况,无法了解整个庭审过程,只是为了完成任务,没有发挥任何作用。
3 、人民陪审员责任和权利不明确。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任职期间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但是具体享有哪些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却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过程中具体的职权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人民陪审员行使职权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从而严重削弱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判的积极性,同时也使人民陪审在参审过程中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由于责权不明,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处理,只是符合法官的意见,没有发挥什么实质性的作用,或者在一些现实情况中,更有甚者是连附和都没有,仅仅是在合议笔录上签名了事。虽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有一些责任追究机制,但是规定太窄,追究的范围也有限,除了进行刑事处罚和免除职务外,没有其他的责任追究机。并且即使案件处理错误,也仅仅是对法官进行责任追究,这样的现实情况,达不到制约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权的目的。
三、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1、从立法上统一规范人民陪审制度,明确权责。
我国目前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只作了简要的陈述,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仍然处于一种不明确状态,必须通过立法,进一步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下来。而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如何想人民陪审员制度合理并且有效的运行和发展,理应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写入宪法,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真正发挥其作用,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发展。同时进一步建立相关的人民陪审员法,明确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权利、义务、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机制,通过细化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对法官有悖职业道德的行为可以进行制止、批评、举报等权利,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良性发展,不管是陪审员还是法官都自己遵守相关制度,使得陪审真正发挥到实质性的作用,同时能有效的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制定相关的人民陪审员法规或者制度,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考核、奖励、惩罚具体化,最好是由同级人大和法院共同监督管理。人大的管理侧重于资格审查和人事安排方面,比如对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审查、陪审员的任命、陪审员的岗位调动、陪审员职务的撤销等。法院的管理则侧重于陪审员的业务方面,比如审判质量、审判纪律、审判职业道德及其他审判活动,并负责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法庭审判毕竟对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一定的要求,所以对不是法律专业出身的人民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培训也仅仅强调使陪审员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熟悉庭审程序、证据审查认定案件事实以及其他一些基本要领,而不是培养成法律专业人士。
另外,建构陪审员的管理体制时,一定要注意体现出陪审员相对职业法官的独立性,能保证陪审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不受专业法官的支配,充分发挥陪审员的司法监督、制约权力、司法民主等种种陪审制独有的作用。
对没有履行职责或履责过程出现差错人民陪审员能够对照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具体惩戒,而不是只就免除职务一种方式。陪审员在行使职权活动中有违反陪审员义务的行为的,应对其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有拘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参照法官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终身取消其作为陪审员的资格,对于因陪审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人民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等等。通过建章立制使人民陪审员由被动管理向自觉遵守转变,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促进工作的开展。
3、改革人民陪审员的选取方式和参审方式。
应当进一步细化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仅仅依靠目前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未对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所需审判技能和专业法律素养做出明确规定。这显然是不符合现实需求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需要政治素质,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不能仅仅依靠学历来确认。
由于目前社会形势多变,社会关系复杂,通过吸收具备不同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进一步提高审判的质量。同时必须拥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才能解决如今审判中陪而不审的现象,人民陪审员具有基本的断案技能和法律知识,但是笔者认为,毕竟人民陪审员不是专业的法官,能断案就是好的,不必要求会审理,在这些方面,人民法院在选任陪审员的同时,选取一个政治素质,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好的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只负责对事实的查明和认定,对法律的适用则是法官的问题,才不会发生本末倒置的现象,毕竟专业的法官才能充分熟悉的运用法律来审理案件。
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采取随机抽取的形式固然可以充分体现民意参审,社会监督,保持公正,但其实在真正的实施过程中,这种形式上的公正,其实可能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毕竟案件有各种类别,如果一个农民陪审去参加一个破产案件,如果一个搞艺术的去参加一个医疗纠纷,这显然是不太合适的,由于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和案件所涉的专业完全不对口,是不是也会在实质上影响一个案件的公正审理,使得本来的公正,无意中变成了“不公正”。在适用特殊案件的时候,是不是可以出台相关的规定,在一定程度和范围,或者是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人民法院自行选择特定的陪审员来参加案件的审理。
总而言之,人民陪审制的改革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结合我国自身人民陪审制的特点,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使它发挥出独特的功能,以回报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所有的改革都应该为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实现法治为目标,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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