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3-10-15 09:10: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山西频道 | 作者:郝伟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民事纠纷数量急剧增长,诉前调解对于缓解法院办案压力、减少当事人诉累、快速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审判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诉前调解还应慎用。
一是缺乏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对诉前调解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诉前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原则、时限、程序等难以把握。二是诉前调解力量不足,缺乏相应激励机制,立案庭担负立案、收费、信访接待、法律咨询、流程管理等繁重的工作任务,缺乏足够的人力与物力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三是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和诉调对接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未经开庭审理过的案件,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尚未理清,发生纠纷的基本事实也未查清,在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就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往往会导致“案中生案”。四是诉前调解案件调解的程度难以把握,诉前调解、立案调解能否下调解书也是个问题。如果签收了调解书,当事人就算反悔了也不可以更改,更不能再进行诉讼,这似乎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五是自动履行率低,因当事人不诚信,达成调解后不愿意自动履行,部分案件仍需进入执行程序,导致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的信任度下降。
针对上述问题,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审判经验,提出了五点完善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一是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诉前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原则、时限、程序等,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二是抽调调解能力强、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法官不定期对诉前调解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同时要主动完善法院和有关部门、乡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纠纷联调机制。三要明确转换时限,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转换诉讼程序的时限应明确规定,避免久调不结,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要加大诉前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法院各部门之间的互动,将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和诉讼调解有机结合起来,让群众对诉前调解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明确法院在诉前调解中的地位。五要加大对调解案件的执行力度,提高诉前调解中当事人的自动履行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赖度。
(作者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是缺乏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对诉前调解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诉前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原则、时限、程序等难以把握。二是诉前调解力量不足,缺乏相应激励机制,立案庭担负立案、收费、信访接待、法律咨询、流程管理等繁重的工作任务,缺乏足够的人力与物力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三是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和诉调对接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未经开庭审理过的案件,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尚未理清,发生纠纷的基本事实也未查清,在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就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往往会导致“案中生案”。四是诉前调解案件调解的程度难以把握,诉前调解、立案调解能否下调解书也是个问题。如果签收了调解书,当事人就算反悔了也不可以更改,更不能再进行诉讼,这似乎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五是自动履行率低,因当事人不诚信,达成调解后不愿意自动履行,部分案件仍需进入执行程序,导致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的信任度下降。
针对上述问题,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审判经验,提出了五点完善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一是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诉前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原则、时限、程序等,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二是抽调调解能力强、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法官不定期对诉前调解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同时要主动完善法院和有关部门、乡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纠纷联调机制。三要明确转换时限,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转换诉讼程序的时限应明确规定,避免久调不结,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要加大诉前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法院各部门之间的互动,将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和诉讼调解有机结合起来,让群众对诉前调解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明确法院在诉前调解中的地位。五要加大对调解案件的执行力度,提高诉前调解中当事人的自动履行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赖度。
(作者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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