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庭调解
2013-10-12 15:01: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晓庆
  法庭调解对于息诉止争及维护邻里和睦、社会稳定、节约诉讼成本与司法资源,有着重要的正面作用。我们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也始终坚持着调解优先原则,通过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主动执行,案结事了,减少了不和谐因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基层人民法院,因其接触案件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法庭调解工作的艰辛与难度是有目共睹的,作为人民法官,我们坚持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服务理念,真心真意的践行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的在司法实务中坚持着调解原则,希翼通过开展法庭调解工作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也希望得到当事人的理解与尊重,为我们法庭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一、当前法庭调解存在的问题

  1、有经验、善于调解工作的基层法院办案法官数量少,不能有效地应对层出不穷的新案件、新矛盾。随着社会经济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利益冲突不断出现,各种纠纷不断增多,加之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各种民事纠纷不断涌入到法院。部分基层派出法庭,在只有一名审判员、两名书记员的情况下,想较好的做好法庭调解工作,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调解是需要技巧的,是需要经验的,把调解工作说成是一门艺术完全不为过,而让对调解工作还陌生的书记员主导调解工作显然是不可能的。

  2、部分当事人不愿调解,对法庭调解有抵触情绪。对调解部分当事人还抱着怀疑的态度,在他们看来只有判决才是最有效的,才是最公平的,调解显现不出当事人所追求的那种判决所具有的权威。我们曾经遇到一个案件,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被告本是兄弟,原告在被告的工地施工中受伤,后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无果,最终原告一纸诉状到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承办法官鉴于原、被告之间的亲情关系,建议原、被告调解结案,具体的调解方案由原、被告二人商定,并邀请原、被告所在村基层党组织参与调解,被告也同意了赔偿原告损失,但原告却坚称“我不同意调解,我坚决要求开庭判决,不管判决结果如何我都认可,但是调解我不认可”。最终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庭调解工作不再继续进行,该案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决结果继而上诉。可以说,承办法官对该结果既是无奈的又深感遗憾。这起亲情之间发生的案件,处理结果是不理想的,既没体现出法律效果,也没达到通过法律效果彰显社会正义的目的。

  3、调解中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期望较大,调解意见往往差距较大,不易达成调解协议。基层法官面对的多是来自农村的当事人,因农村的社会情况比较复杂,处理起这些案件准确的把握纠纷发生的深层次因素是至关重要的。当事人往往因不知法而不合理的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这难免会加大调解的难度。2013年2月份的时候,我们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在外务工家境也不是很富裕,被告是聋哑人,在这起案件中,被告的父母作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代表被告出庭应诉。经调解,原告答应了被告提出的给其经济帮助5000元的意见,后就在调解协议签字的瞬间被告不同意了调解协议的内容,要求原告给其经济帮助10000元。在承办法官的一再劝说下,原告也同意了给被告10000元经济帮助的意见。但旧事重演,被告再次拒绝了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要求原告给其经济帮助30000元。原告最终未同意被告的调解意见,致使该案调解失败。当事人不切实际的要求,即损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也给法院的公信力造成了不好的影响,降低了调解的成功率,这即浪费了司法资源、加大了诉讼成本,也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4、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时反悔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而无需任何理由。这对调解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遵守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导致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助长了当事人在调解中随意言行、不负责任的倾向。前段时间我们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恰恰说明了这一点。该案中,原告周某(女)起诉要求与被告胡某离婚,婚生三个子女都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己承担。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在送达调解书的时候原告提出,不再同意原调解协议内容,原告要求离婚,并抚养一个子女,被告抚养两个子女,抚养费互不承担。该案最终以判决结案。当事人基于不同原因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虽然是他们的合法权利,但这种行为对法院权威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

  二、对完善法庭调解的建议

  1、积极引入多元化长效调解机制,用准个案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多种有利因素,促成调解。法庭调解工作,仅凭案件的承办法官或者是合议庭的力量还是有限的,作为承办法官要学会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来做工作,通过多方努力达到息诉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如在法庭调解工作中,我们可以邀请有关当事人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所在单位人员参与调解,化解矛盾;借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或当事人比较信任的人从中劝解。此外,由于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我们还可以充分吸收诉讼代理人参与法庭调解工作,我们要相信诉讼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调解能力、调解作用、调解潜力。通过吸收案件有关人员参与调解,这样我们就可以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从而增加法庭调解的成功率。

  2、要“号准个案脉搏”,吃透案情,弄清争议背后的核心原因,对症下药。吃透案情是案件成功调解的前提。法官办案如同医生看病,只有对症下药,方能见效,法庭调解也是如此,首先必须要对案件有个全面的把握与了解,选准调解的突破口,找出双方争议的深层次原因,这样调解才有针对性,工作才有重点,做到事半功倍。

  3、调准调解心态,保持自身廉洁,赢得当事人信赖。在调解工作中,我们应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要善于投入真诚、朴实的感情,学会换位思考,以缩小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差距;同时我们还应保持自身的廉洁性,赢得当事人的好感和信赖,使法官在关键时刻说的话有分量、起作用。这也是成功调解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作为一名法官,在法院调解中,应忧当事人之所忧,乐当事人之所乐,把法理、事理、情理巧妙糅合在一起,输入到当事人的心灵中,以法、以情、以理为他们排难解纷,这样不但能使纠纷平息,还能为当事人今后可能的互利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使法官的调解工作的正面效果得以扩大。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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