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亮剑”重惩环境污染犯罪
近3年来审结此类案件9件21人 判刑最高者9年 罚金最高者200万元
2013-10-10 07:49: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卫建萍 严剑漪 李斌
  为贯彻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10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3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在发布会上同时介绍了上海近三年来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惩治该类犯罪的政策把握及下一步的工作举措。

  2013年1月10日,上海金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奚某委托他人安排车辆运输碳九至金张公路码头,约定由南京龙凤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派船至码头接货。汪某为图装卸方便,在明知危险货物不得在无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港口进行作业的情况下,仍违规将该批货物装卸地点确定在不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无任何危险货物作业设施的金张公路码头。装卸过程中,运输方违规采用塑料软管直接对接的方式装卸涉案碳九,由于船员刘某等3人未认真进行检查,导致在装卸过程中约52.48吨碳九从船体中泄漏至码头所在的朱泾镇掘石港河道内,致使掘石港及下游黄浦江河道内水质受到污染,上海市金山区及松江区取水口自来水原水不达标,其中松江区部分区域被迫停止供水,奉贤区、闵行区取水口也受到不同程度影响,造成金山区及松江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88万余元。同时,泄漏的碳九造成朱泾镇等地区的空气及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46名居民因此导致身体不适在医院治疗。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后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船舶水污染事故,涉案碳九属于危险货物。就在此次新闻发布会当天,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某等6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

  2012年3月,李某与周某等人商定,由李某支付费用将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城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交周某倾倒。随后,周某通过他人联系了负责管理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长河村西泾港东侧堤岸旁涵养林的陈某(另案处理),在向陈某支付了好处费后,陈某同意在养护林内倾倒污泥。李某查看上述地点后,自2012年4月中旬起安排用船运输污泥前往上述养护林附近河道,由周某提供工具、联系接通电源,安排贾某、周某某用水泵抽取船内污泥倾倒到养护林。至2012年5月被查获时止,共计倾倒污泥8船,其中,贾某单独倾倒1船污泥,贾某、周某某共同倾倒7船污泥。经测试,倾倒的污泥中含有多种有毒物质。经鉴定,这次事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民币156万元。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李某等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上海金山红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在经营过程中,将公司所属的24个车间以承包、挂靠、租赁形式给他人从事电镀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公司委托未取得电镀废水处理相关资质的企业为其处理电镀污水,对下属车间的电镀生产工艺、化学原料和化学辅料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也疏忽大意,尤其是对部分车间擅自改变生产化学辅料的情况未能掌握、缺乏监督,没有安排充足的污水处理人员处理污水。2012年6月3日,金山区张泾河、中运河附近水体出现异味。翌日,张堰水厂紫石泾取水口滤格栅井出现了大量死鱼,紫石泾原水有强烈异味,对张堰水厂取水造成风险。经环保部门检测分析显示,红光公司的污染排放与河水污染事件存在必然联系与显著相关性。经相关机构评估,这次污染事件造成直接损失138万余元。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上海金山红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罚金200万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件特点■

  环境污染犯罪五大特点

  2010年以来,上海法院共审结环境污染犯罪案件9件21人,其中污染环境罪6件11人,主要系向河道中排放或倾倒含毒性物质的废液、污泥;投放危险物质罪1件1人,系向河道中排污;危险物品肇事罪1件6人,系有毒物质泄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件3人,系在农用地上倾倒渣土,造成农用地退化。

  这些案件呈现五大特点:第一,行为类型多表现为向河道或土地中倾倒毒性物质、污泥或渣土;第二,污染后果主要表现为造成河道、空气严重污染及严重影响居民用水;第三,区域分布较为集中,由于绝大多数化工企业分布于郊区,特别是小型化工企业多密集于城乡结合区域,因此环境污染类案件均发生在城乡结合区域;第四,被告人主观过错非常明显,如为牟取蝇头小利而违反公共道德不惜污染环境的逐利心态、随意处置有毒物质逃避惩罚的侥幸心态以及缺乏环保知识因而导致的疏忽大意等;第五,监管尚存在一些缺失,相当比例的案件为多次、连续犯罪。

  ■连线院长■

  坚持“三个从重” 保护公共环境

  新闻发布会结束后,记者专门采访了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

  记者: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上海法院的做法有哪些?

  邹碧华:上海法院坚决通过“三个从重”来震慑犯罪分子。

  首先“定罪从重”,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惩处。

  其次“量刑从重”,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惯犯、主犯、长期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坚持从重判处,并从严把握适用缓免刑的条件。在审结的案件中,2010年至2012年间,上海判处的环境污染案件量刑基本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2013年以来法院量刑幅度显著加大,有的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在一起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件中,被告人魏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最后“财产刑从重”,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并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措施,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使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共判处罚金人民币260余万元,其中一家公司被判处罚金200万元。

  记者:对此项工作下一步有何打算?

  邹碧华:第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刑法及“两高”《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准确理解和把握各种量刑情节,严格裁判标准,提高庭审质量,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二,进一步延伸刑事审判职能,完善司法调研、司法服务、司法协调以及司法与行政机关良性互动等工作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

  第三,加大司法公开与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发布审判信息、庭审直播、媒体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大力宣传国家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保护环境的自觉意识。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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