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建议
2013-10-08 15:55: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姜蕾
近年来,新建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如何通过司法实践不断探索解决劳动争议的新路径,更好地发挥审判机构在协调、处理、化解劳动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已成为摆在我们民事法官面前一项迫切而又艰巨的任务。
2012年我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6件,全部结案。截止今年6月,我院新收劳动争议案件27件,已审结12件,其中判决4件,调解7件,撤诉1件。根据统计分析,案件增长呈现诉讼争议类型多样化、劳动争议主体日趋多元化、诉讼群体化审理复杂化的特点。
一、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1、劳动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随着普法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日益重视,不断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广大劳动群众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因此普遍增强,使得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愿意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劳动争议。
2、部分民营企业存在大量事实劳动关系。部分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使用劳动者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在具体用工过程中,一般都是口头,未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在实际劳动中就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易产生各种争议和纠纷。
3、劳动维权成本的降低。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按件收费,每件10元。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国家以法律的方式规定劳动维权的低成本,对于许多本身经济就比较困难的当事人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建议和对策:
1、强化审判力量,注重业务培训及案件疑难研讨工作,提高案件审判质效。积极开展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摸索各类型案件的审理方式,特别是对非常类型案件审理方式和方法的研究,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方法和思路,保证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同时,对个案的疑难复杂情况,形成案件讨论机制,并按照两权管理规定,将案件及时上报院、庭长管理。
2、要重视调解工作。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争议解决后,劳动者还可能在单位工作,一起共事,因此调解是有一定基础的。但近几年来审理的案件调解率极低,仅为2.4 %,远远低于其它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当事人双方矛盾激烈是一个主要原因,但法官不愿意开展调解工作,也是调解率低的因素。实践证明,通过调解及时消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隔离,化解矛盾,排除纠纷,有利于最终建立和发展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强调调解工作,要求每件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前都必须先行调解,坚持以调解结案为主,以此强化法官的社会责任感。
3、延伸审判职能,走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意识。劳动争议不断增多,既有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劳动者择业警惕性不高,维权意识近乎不存在的原因。因此,必须通过办培训班、讲座、以案说法、进企业开庭等形式,加大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
4、建立完善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我国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渠道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化解日益繁重的劳动争议。劳动保障部门应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职能,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查处,使企业因违法成本过高不敢违法,营造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氛围。同时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劳动标准,督促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用工单位,政府职能部门应督促其建立并积极发挥调解作用,力求把劳动争议消除在萌芽和初始状态。劳动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中要发挥主动性,会同政府、地方工会、企业、工会,引导双方采取协商办法解决纠纷,不能“一裁了事”,使大量劳动争议进入诉讼程序。
5、规范、健全劳动仲裁体制及劳动审判制度,理顺仲裁与审判的关系。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当允许当事人自愿选择,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则不得再行起诉;劳动仲裁两裁终局,对一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仲裁机构申请复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按民事诉讼程序两审终审。这一模式应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的理想选择。这样一来,一是可以分流劳动争议案件,减轻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各自的工作压力;二是对于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寻求及时的救济;三是可以增强劳动仲裁的权威性,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劳动争议解决的成本。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2012年我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6件,全部结案。截止今年6月,我院新收劳动争议案件27件,已审结12件,其中判决4件,调解7件,撤诉1件。根据统计分析,案件增长呈现诉讼争议类型多样化、劳动争议主体日趋多元化、诉讼群体化审理复杂化的特点。
一、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1、劳动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随着普法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日益重视,不断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广大劳动群众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因此普遍增强,使得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愿意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劳动争议。
2、部分民营企业存在大量事实劳动关系。部分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使用劳动者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在具体用工过程中,一般都是口头,未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在实际劳动中就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易产生各种争议和纠纷。
3、劳动维权成本的降低。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按件收费,每件10元。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国家以法律的方式规定劳动维权的低成本,对于许多本身经济就比较困难的当事人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建议和对策:
1、强化审判力量,注重业务培训及案件疑难研讨工作,提高案件审判质效。积极开展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摸索各类型案件的审理方式,特别是对非常类型案件审理方式和方法的研究,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方法和思路,保证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同时,对个案的疑难复杂情况,形成案件讨论机制,并按照两权管理规定,将案件及时上报院、庭长管理。
2、要重视调解工作。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争议解决后,劳动者还可能在单位工作,一起共事,因此调解是有一定基础的。但近几年来审理的案件调解率极低,仅为2.4 %,远远低于其它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当事人双方矛盾激烈是一个主要原因,但法官不愿意开展调解工作,也是调解率低的因素。实践证明,通过调解及时消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隔离,化解矛盾,排除纠纷,有利于最终建立和发展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强调调解工作,要求每件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前都必须先行调解,坚持以调解结案为主,以此强化法官的社会责任感。
3、延伸审判职能,走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意识。劳动争议不断增多,既有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劳动者择业警惕性不高,维权意识近乎不存在的原因。因此,必须通过办培训班、讲座、以案说法、进企业开庭等形式,加大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
4、建立完善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我国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渠道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化解日益繁重的劳动争议。劳动保障部门应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职能,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查处,使企业因违法成本过高不敢违法,营造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氛围。同时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劳动标准,督促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用工单位,政府职能部门应督促其建立并积极发挥调解作用,力求把劳动争议消除在萌芽和初始状态。劳动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中要发挥主动性,会同政府、地方工会、企业、工会,引导双方采取协商办法解决纠纷,不能“一裁了事”,使大量劳动争议进入诉讼程序。
5、规范、健全劳动仲裁体制及劳动审判制度,理顺仲裁与审判的关系。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当允许当事人自愿选择,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则不得再行起诉;劳动仲裁两裁终局,对一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仲裁机构申请复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按民事诉讼程序两审终审。这一模式应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的理想选择。这样一来,一是可以分流劳动争议案件,减轻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各自的工作压力;二是对于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寻求及时的救济;三是可以增强劳动仲裁的权威性,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劳动争议解决的成本。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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