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提升执法公信力
2013-09-29 14:22: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林荣先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是人民法院践行党的宗旨的具体表现,是人民法院完成新时期的新使命新任务的客观需要。人民法院要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个工作主题,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以取信与民,提升执法公信力。本文作者就人民法院如何提升执法公信力提出了三项措施,与大家共勉。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能取得人民群众和全社会的信任。因此,人民法院在新时期中要正确履行了宪法予以的职责,认真抓好审判、执行等工作任务,不断地提升执法公信力,才算完成了党和人民交给的光荣任务。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是人民法院践行党的宗旨的具体表现,是人民法院完成新时期的新使命新任务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根本宗旨,必须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首要的任务来抓,才能取信与民,才能提升执法公信力。那么,人民法院如何提升执法公信力呢?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公正和效率,践行司法为民
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集中的要求,就是实现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如果裁判不公、效率低下,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纷争就不能及时得到平息,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也就成为一句空话。而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人民法院要尽可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各种必要的便利,充分体现司法文明和社会的人文关怀,努力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因此,必须强化公正和效率意识,以公正高效的审判,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践行司法为民,减少群众诉累,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1、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实践司法为民的本质。
司法为民,首先必须是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实现司法为民的目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代表人民的利益。司法公正就是司法为民,实现人民的意志。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最终目标就是司法公正。而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司法理念的最本质要求。因此,法官只有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才能公正地司法为民。任何离开司法公正的司法为民活动,都是舍本逐末的。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全部执法活动公正。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包括对案件的裁判和对裁判的执行。因而,司法公正就是裁判公正、执行公正和裁判执行过程中的程序公正。裁判是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确认。执行是对公民和法人权利、义务的实现或落实。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执行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实现执行公正。如果执行不公,实际上是对裁判公正的否定,使裁判公正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司法公正应当是裁判公正、执行公正和二者程序公正三方面的有机统一。如果三个方面任何一个方面出现不公现象,都不能称之为司法公正。
2、树立司法高效的理念,突出司法为民的效率。
司法为民不仅要求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也要反映效率的要求。法官必须要有高效的意识,才能高效地为民。 没有效率的公正,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正。无限拖延会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和浪费。人民法院要简化不必要的诉讼环节,避免重复的诉讼活动,杜绝久拖不结的案件。在司法活动中,人民法院必须做到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快、信访接待处理快的“四快”,这样才真正做到急为人民之所急,快为人民之所快,实现司法高效。因此,法官只有树立司法高效的理念,才能实现司法为民的效率。
3、树立司法便民的理念,体现司法为民的作风。
司法便民,就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便利,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司法为民,不仅要公正高效,还要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便捷、畅通的诉讼保障机制,方便群众诉讼。只有这样,人民群众才能有效地借助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必须彻底废除衙门作风,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变自己方便为群众方便。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为方便群众着想。在不违反程序法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诉讼环节,创设方便的诉讼渠道。基层人民法院应针对边远山区的群众远离法院、法庭的实际情况,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如设立巡回法庭深入壮乡瑶寨就地立案、审判等;以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便利于民,服务于民,取信于民。因此,法官必须树立司法便民的理念,才能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去开展司法为民活动。
4、树立司法济弱的理念,实现司法为民的人文要求。
司法济弱就是司法工作要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济和援助,使弱势群体能够获得司法保护。这是司法为民的人文要求,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要求。司法为民要体现司法工作的人文关怀,对弱势群体,要有怜悯之心,关爱之情,救济之责。要切实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助,充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具体地说,司法济弱应当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运用司法手段,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弱肉强食,使弱势群体能够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二是在适用法律和事实认定上,在同等条件下,要作出有利于弱势群体的解释或判决;三是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诉讼援助。如减免诉讼费和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等。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及法官要保障弱势群体不为强势所欺,不为权势所压,有冤能伸,有理能讲;能够在强势、权势面前享有平等权利,获得同等司法保护。因此,法官必须树立司法济弱的理念,才能真正实现司法为民。
二、抓好队伍建设,树立法院形象
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要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达到人民满意,就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在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求实效,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确保人民法官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使每一位法官做到明明白白审案、干干净净司法、堂堂正正做人,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1、开展各项教育活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人民法院每年要根据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围绕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积极开展各种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这些活动,从容易发生徇私枉法的民商事审判、执行等重点岗位,从容易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环节,从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全面规范法官的司法审判行为和业务活动;针对社会评议中反馈的问题,进行认真查摆和集中整改,及时纠正影响执法形象的突出问题,对照学习任长霞、蒋庆、宋鱼水等同志先进事迹,努力解决审判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增强宗旨观念,激发工作热情,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树立正确的执法指导思想,提升法官职业道德水平和司法能力,树立起良好的法院和法官形象。
2、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人民法院要不断制定和完善各项党风廉政制度,实行一岗双责,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以制度管人管事,规范管理工作,使各项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通过狠抓各项政策制度措施的落实,保证司法活动纵管到底、反腐倡廉横管到边,最大限度地防范可能发生的不公不廉问题,使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明显提高,思想作风、审判作风进一步转变。
3、抓好教育培训,提高法院队伍的文化素质
人民法院要坚持固本强体,把抓好学习和教育培训作为队伍建设的重心,努力创建学习型法院,提高法院队伍的文化素质。要出台奖励制度和法官培训方案,鼓励全体工作人员通过在职进修、自学考试等形式,提高学历层次和文化素质;同时,积极安排人员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业务能力。
4、开展三大业务竞赛和岗位大练兵活动,努力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
开展三大业务竞赛和岗位大练兵活动,既增强广大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又提高司法警察的实战反应能力;从而培养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好、廉洁自律好、身体状况好的“四好法官”。因此,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每年要开展庭审驾驭能力竞赛、裁判文书制作竞赛、办案标兵三项基础业务竞赛活动和司法警察大练兵活动,并对每项竞赛进行评奖,树立典型。
5、加强司法调研宣传工作,提高法院知明度
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调研信息宣传工作与审判工作“两手抓,两手都硬”的方针,积极开展调研宣传活动,使调演宣传工作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要利用开庭审理案和不定期上街或到各乡镇设立法律咨询点的做法,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改善执法环境。同时,还要不定期编印法院信息、法院工作简报,健全和完善了调研信息宣传奖励机制,将调研信息宣传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发动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撰写调研信息宣传稿件,大力宣传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提高法院知明度。
三、推进司法民主,实现人民权利
人民法院要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提升司法公信力,就必须推进司法民主。
一是要深化司法公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现以审判公开为核心的司法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广大群众旁听案件审理的权利,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听得懂、做得到、靠得住的方式感受人民司法的公正。要敞开法院和法庭的大门,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要欢迎广大群众参与旁听;对一些有社会影响的案件,还要主动邀请新闻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旁听。
二是要发挥陪审员的作用。现在,各级人民法院已经聘任了很多的人民陪审员,要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制度,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经费保障和陪审案件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的审理作用。
三是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人民法院要自觉地把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并建立请示汇报制度,除年初在人代会上作工作报告外,每季度还应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法院的工作,在开展重大审判、执行活动前后,都向当地党委、人大常委会请示和汇报,实现法院工作接受人大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认真对待新闻舆论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查处、整改,使法院工作能在人大的监督中不断推向前进。同时,还认真办理人大等转办的函件对党委、人大常委会、纪委、信访办等有关部门和各级人大代表转来和提出的涉及法院审理和执行工作的函件和意见,都要认真地办理,并及时回复和反馈办理情况。
总之,人民对法院是否信任,决定在人民;如何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赢得人民信任,操之在法院。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树立实现人民满意的意识,始终以人民满意这一最高标准来衡量各方面的工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个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在方便群众诉讼,完善和发展便民、利民具体措施上下功夫,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问题,公正、文明、规范地执法,及时高效地审结各类案件,依法惩处犯罪,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才能做到执法为民,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公认度、信任度、支持度,才能具体地实践司法为民,才能让人民群众满意,才能树立人民法院的新形象,最终从根本上提升司法公信力。
参考文献:
1、王明玉:《把握司法为民内涵 突出公正效率主题》,中国法院网,2003年11月6 日。
2、张立勇:《人民满意是检验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河南日报》,2008年6月4日。
3、李勤模:《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为民》,中国法院网,2004年4月21日。
(作者单位: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能取得人民群众和全社会的信任。因此,人民法院在新时期中要正确履行了宪法予以的职责,认真抓好审判、执行等工作任务,不断地提升执法公信力,才算完成了党和人民交给的光荣任务。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是人民法院践行党的宗旨的具体表现,是人民法院完成新时期的新使命新任务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根本宗旨,必须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首要的任务来抓,才能取信与民,才能提升执法公信力。那么,人民法院如何提升执法公信力呢?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公正和效率,践行司法为民
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集中的要求,就是实现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如果裁判不公、效率低下,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纷争就不能及时得到平息,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也就成为一句空话。而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人民法院要尽可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各种必要的便利,充分体现司法文明和社会的人文关怀,努力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因此,必须强化公正和效率意识,以公正高效的审判,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践行司法为民,减少群众诉累,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1、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实践司法为民的本质。
司法为民,首先必须是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实现司法为民的目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代表人民的利益。司法公正就是司法为民,实现人民的意志。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最终目标就是司法公正。而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司法理念的最本质要求。因此,法官只有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才能公正地司法为民。任何离开司法公正的司法为民活动,都是舍本逐末的。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全部执法活动公正。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包括对案件的裁判和对裁判的执行。因而,司法公正就是裁判公正、执行公正和裁判执行过程中的程序公正。裁判是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确认。执行是对公民和法人权利、义务的实现或落实。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执行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实现执行公正。如果执行不公,实际上是对裁判公正的否定,使裁判公正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司法公正应当是裁判公正、执行公正和二者程序公正三方面的有机统一。如果三个方面任何一个方面出现不公现象,都不能称之为司法公正。
2、树立司法高效的理念,突出司法为民的效率。
司法为民不仅要求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也要反映效率的要求。法官必须要有高效的意识,才能高效地为民。 没有效率的公正,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正。无限拖延会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和浪费。人民法院要简化不必要的诉讼环节,避免重复的诉讼活动,杜绝久拖不结的案件。在司法活动中,人民法院必须做到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快、信访接待处理快的“四快”,这样才真正做到急为人民之所急,快为人民之所快,实现司法高效。因此,法官只有树立司法高效的理念,才能实现司法为民的效率。
3、树立司法便民的理念,体现司法为民的作风。
司法便民,就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便利,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司法为民,不仅要公正高效,还要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便捷、畅通的诉讼保障机制,方便群众诉讼。只有这样,人民群众才能有效地借助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必须彻底废除衙门作风,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变自己方便为群众方便。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为方便群众着想。在不违反程序法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诉讼环节,创设方便的诉讼渠道。基层人民法院应针对边远山区的群众远离法院、法庭的实际情况,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如设立巡回法庭深入壮乡瑶寨就地立案、审判等;以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便利于民,服务于民,取信于民。因此,法官必须树立司法便民的理念,才能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去开展司法为民活动。
4、树立司法济弱的理念,实现司法为民的人文要求。
司法济弱就是司法工作要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济和援助,使弱势群体能够获得司法保护。这是司法为民的人文要求,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要求。司法为民要体现司法工作的人文关怀,对弱势群体,要有怜悯之心,关爱之情,救济之责。要切实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助,充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具体地说,司法济弱应当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运用司法手段,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弱肉强食,使弱势群体能够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二是在适用法律和事实认定上,在同等条件下,要作出有利于弱势群体的解释或判决;三是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诉讼援助。如减免诉讼费和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等。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及法官要保障弱势群体不为强势所欺,不为权势所压,有冤能伸,有理能讲;能够在强势、权势面前享有平等权利,获得同等司法保护。因此,法官必须树立司法济弱的理念,才能真正实现司法为民。
二、抓好队伍建设,树立法院形象
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要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达到人民满意,就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在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求实效,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确保人民法官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使每一位法官做到明明白白审案、干干净净司法、堂堂正正做人,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1、开展各项教育活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人民法院每年要根据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围绕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积极开展各种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这些活动,从容易发生徇私枉法的民商事审判、执行等重点岗位,从容易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环节,从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全面规范法官的司法审判行为和业务活动;针对社会评议中反馈的问题,进行认真查摆和集中整改,及时纠正影响执法形象的突出问题,对照学习任长霞、蒋庆、宋鱼水等同志先进事迹,努力解决审判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增强宗旨观念,激发工作热情,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树立正确的执法指导思想,提升法官职业道德水平和司法能力,树立起良好的法院和法官形象。
2、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人民法院要不断制定和完善各项党风廉政制度,实行一岗双责,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以制度管人管事,规范管理工作,使各项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通过狠抓各项政策制度措施的落实,保证司法活动纵管到底、反腐倡廉横管到边,最大限度地防范可能发生的不公不廉问题,使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明显提高,思想作风、审判作风进一步转变。
3、抓好教育培训,提高法院队伍的文化素质
人民法院要坚持固本强体,把抓好学习和教育培训作为队伍建设的重心,努力创建学习型法院,提高法院队伍的文化素质。要出台奖励制度和法官培训方案,鼓励全体工作人员通过在职进修、自学考试等形式,提高学历层次和文化素质;同时,积极安排人员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业务能力。
4、开展三大业务竞赛和岗位大练兵活动,努力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
开展三大业务竞赛和岗位大练兵活动,既增强广大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又提高司法警察的实战反应能力;从而培养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好、廉洁自律好、身体状况好的“四好法官”。因此,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每年要开展庭审驾驭能力竞赛、裁判文书制作竞赛、办案标兵三项基础业务竞赛活动和司法警察大练兵活动,并对每项竞赛进行评奖,树立典型。
5、加强司法调研宣传工作,提高法院知明度
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调研信息宣传工作与审判工作“两手抓,两手都硬”的方针,积极开展调研宣传活动,使调演宣传工作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要利用开庭审理案和不定期上街或到各乡镇设立法律咨询点的做法,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改善执法环境。同时,还要不定期编印法院信息、法院工作简报,健全和完善了调研信息宣传奖励机制,将调研信息宣传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发动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撰写调研信息宣传稿件,大力宣传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提高法院知明度。
三、推进司法民主,实现人民权利
人民法院要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提升司法公信力,就必须推进司法民主。
一是要深化司法公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现以审判公开为核心的司法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广大群众旁听案件审理的权利,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听得懂、做得到、靠得住的方式感受人民司法的公正。要敞开法院和法庭的大门,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要欢迎广大群众参与旁听;对一些有社会影响的案件,还要主动邀请新闻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旁听。
二是要发挥陪审员的作用。现在,各级人民法院已经聘任了很多的人民陪审员,要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制度,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经费保障和陪审案件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的审理作用。
三是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人民法院要自觉地把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并建立请示汇报制度,除年初在人代会上作工作报告外,每季度还应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法院的工作,在开展重大审判、执行活动前后,都向当地党委、人大常委会请示和汇报,实现法院工作接受人大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认真对待新闻舆论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查处、整改,使法院工作能在人大的监督中不断推向前进。同时,还认真办理人大等转办的函件对党委、人大常委会、纪委、信访办等有关部门和各级人大代表转来和提出的涉及法院审理和执行工作的函件和意见,都要认真地办理,并及时回复和反馈办理情况。
总之,人民对法院是否信任,决定在人民;如何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赢得人民信任,操之在法院。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树立实现人民满意的意识,始终以人民满意这一最高标准来衡量各方面的工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个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在方便群众诉讼,完善和发展便民、利民具体措施上下功夫,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问题,公正、文明、规范地执法,及时高效地审结各类案件,依法惩处犯罪,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才能做到执法为民,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公认度、信任度、支持度,才能具体地实践司法为民,才能让人民群众满意,才能树立人民法院的新形象,最终从根本上提升司法公信力。
参考文献:
1、王明玉:《把握司法为民内涵 突出公正效率主题》,中国法院网,2003年11月6 日。
2、张立勇:《人民满意是检验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河南日报》,2008年6月4日。
3、李勤模:《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为民》,中国法院网,2004年4月21日。
(作者单位: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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