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拒公开民航发展基金被诉 法院判其作回应
2013-09-28 14:52:09 | 来源:京华时报 | 作者:孙思娅
因要求公开民航发展基金的依据遭拒,律师王录春将财政部告上法庭。27日记者获悉,市一中院一审判决撤销了财政部此前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拒绝向王录春公开),并判令财政部对王录春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于2012年4月起开始征收,国内航线每人次50元,国际航线为90元。
财政部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称: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5月16日,律师王录春以公民身份向财政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
2012年6月7日,财政部回函称,申请内容不符合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并以此拒绝向王录春公开,此后王录春提出行政复议也被财政部驳回。随后,王录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于7月29日在市一中院开庭,当时双方就相关信息是否涉及国家机密各执一词。
王录春认为,依据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并且作为属于不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进行加密,确认密级。财政部未向其说明涉案信息是否依法处于保密状态,直接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而拒绝公开,其行为违法。而且,其申请的是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不应该属于国家机密范围之内。
财政部则表示,该部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王录春的申请经该部审查发现,国务院对民航机场建设费和民航发展基金的批复涉及国家秘密,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向法庭递交了三份保密证据,但这三份证据没有在法庭质证环节进行质证,财政部代理律师提出由法庭单独审查这三份证据。
虽然财政部提交的3份保密证据内容不得而知,但据法院判决认定,财政部提交的3份保密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法院没有采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财政部的告知书仅告知王录春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但未向王录春说明不予公开的具体理由。而且在开庭期间,王录春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部通过其他方式向王录春履行了说明理由的义务。
因此,法院认为告知书缺乏事实依据,应予撤销。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财政部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的2012(年)第15号总第12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判决该部对王录春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于2012年4月起开始征收,国内航线每人次50元,国际航线为90元。
财政部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称: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5月16日,律师王录春以公民身份向财政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
2012年6月7日,财政部回函称,申请内容不符合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并以此拒绝向王录春公开,此后王录春提出行政复议也被财政部驳回。随后,王录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于7月29日在市一中院开庭,当时双方就相关信息是否涉及国家机密各执一词。
王录春认为,依据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并且作为属于不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进行加密,确认密级。财政部未向其说明涉案信息是否依法处于保密状态,直接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而拒绝公开,其行为违法。而且,其申请的是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不应该属于国家机密范围之内。
财政部则表示,该部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王录春的申请经该部审查发现,国务院对民航机场建设费和民航发展基金的批复涉及国家秘密,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向法庭递交了三份保密证据,但这三份证据没有在法庭质证环节进行质证,财政部代理律师提出由法庭单独审查这三份证据。
虽然财政部提交的3份保密证据内容不得而知,但据法院判决认定,财政部提交的3份保密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法院没有采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财政部的告知书仅告知王录春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但未向王录春说明不予公开的具体理由。而且在开庭期间,王录春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部通过其他方式向王录春履行了说明理由的义务。
因此,法院认为告知书缺乏事实依据,应予撤销。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财政部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的2012(年)第15号总第12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判决该部对王录春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责任编辑:郭楠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