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群众路线与马锡五审判方式
2013-09-27 09:48: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希坡
现在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正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是新形势下加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的重要部署,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大举措。2013年6月25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学习党史、国史,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继续推向前进的必修课。这门功课不仅必修,而且必须修好。”这段论述,深刻揭示了认真学习党史、国史的重要意义,及其与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联系。这两个方面的学习,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都与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密切相关,所以本文定题为“党的群众路线与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学习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实践中结出的丰硕成果,并且已形成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经验与优良的革命传统。大家知道,马锡五就是评剧电影《刘巧儿》中马专员的原型,也是党史人物传中司法战线上的一位杰出代表。他被董必武称作“法曹一英贤”;谢觉哉称赞他做司法工作“不为陈规束缚,不被形式纠缠,能深入,能浅出”,“见理明,方法对,党性坚”。马锡五在担任陕甘宁边区陇东专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立了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巡回审判方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纠正了一些错案,及时解决了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执行了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法令,因而人民群众称他为“马青天”,边区政府将他这种在审判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亲切地称作“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各抗日根据地加以推广,便为人民司法工作树立了一面旗帜,至今仍然是人民司法工作者的学习榜样。
毛泽东在抗日战争时期,曾将群众路线的观点亲笔写在授予马锡五等人的奖状上。据《解放日报》1943年2月3日第一版报道:中共中央西北局奖励22位生产英雄,其中包括陇东地区的党政干部马文瑞和马锡五。受奖者的主要业绩与题字是:
马文瑞,陇东特委书记,主要为坚决完成了前年陇东运盐六万驮的艰巨任务,办法较多,而所发生的问题最少,并亲自到曲子、环县两县督运。毛主席的题字是:“马文瑞同志:密切联系群众”。
马锡五:陇东分区专员,成绩与马文瑞同志同,曾亲自到两县督运,并亲自到三边视察沿路情况。毛主席的题字是:“马锡五同志:一刻也不离开群众”。
这两个题字的共同点,就是勉励革命干部在思想观念上要树立群众观点,在工作中要善于走群众路线。马锡五牢记毛主席的教诲,将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去,因而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兼任陇东分庭庭长后,代表边区高等法院审理不服县司法处判决而要求上诉的二审案件。在1943年夏受理的第一个案件,就是戏曲《刘巧儿》的原型——封捧儿(即刘巧儿)与张柏(即赵柱)的婚姻上诉案。实际上是一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上诉人封彦贵(封捧儿之父,戏剧中刘彦贵),被上诉人张金才(张柏之父、戏剧中的赵金才)。该案的缘由是:张柏与封捧儿自幼由父母包办定为“娃娃亲”。到1943年,封彦贵见女儿长大,想多从女儿身上捞取“彩礼”,便与张家退婚,多次高价出卖女儿,皆被封捧儿拒绝。当张家得知封彦贵又要将女儿卖给财主朱寿昌(戏剧里的王寿昌)时,便纠集族人连夜抢亲,被封彦贵告到华池县司法处。司法处未经深入调查,便匆匆判决张柏与封捧儿婚姻无效,判处张金才抢婚罪,徒刑6个月。结果,双方皆不服判。封彦贵认为对抢婚者判刑太轻而提起上诉;张家认为封彦贵屡次买卖婚姻,为什么不予处分,而进行反诉;周围群众也都不满意,认为男女当事人自主婚姻不应拆散,抢婚者惊扰四邻、破坏社会治安,应予重判;封捧儿更不服判,于是步行80里到庆阳城直接向马专员状告“糊涂的审判员”。马锡五受理这一上诉案后,与推事石静山立即到华池县,向各级干部与知情的群众了解案情始末,并征询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最后召开公开审判大会,宣布二审判决如下:原判决撤销;张金才聚众抢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张金贵实行抢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张德赐、张仲、张老五附和抢婚罪,各判劳役三个月;封彦贵屡次出卖女儿包办婚姻,判处劳役三个月;封捧儿与张柏婚姻自主有效。宣判之后,原被告皆表示服判,群众也一致拥护,封捧儿与张柏更是皆大欢喜。通过二审判决,正确宣传了婚姻法,也以言传身教的典型案例提高了司法人员的政策思想水平和工作经验(据封捧儿1991年来信说,该判决执行情况是,封家参加劳役为公家挖了一个窑洞,张家7人共挖了七个窑洞,便被提前释放)。
马锡五主持审理的案件很多,具有代表性的有:
实地勘查,正确解决合水县王治宽企图霸占王统一的场院案。
依靠群众,正确调处合水县丁、丑两家土地争议案。
两个案件,都是司法干部到现场召集乡亲地邻,摆事实,讲道理,查文书契约,结合实地丈量,最后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办法,使案件得到公正解决。因此,马锡五深有感触地引用陕北的俗语说:“三个农民佬,顶一个地方官”。这就是要“开门办案”——在司法工作中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历史见证。
我们今天向马锡五审判方式学习什么呢?概括起来讲,就是学习他“为民、利民、便民”的基本精神。所谓“为民”,就是毛泽东教导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人民法官区别于旧式法官的根本标志。马锡五来自人民,不忘劳动人民的本色,他怀着深厚的感情,积极投入工作。不论做政府工作或做司法工作,都是甘做“人民的公仆”——当人民的勤务员。用今天的话讲,就是“立党为公,司法为民”。所谓“利民”,就是“以民为本”,即在司法岗位上以平等的态度待人,尊重当事人的人格,保护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权益(包括民事案件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严格依照法律和程序,努力做到分清是非曲直,寻求当事人利益共同点和平衡点,使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低点。所谓“便民”,就是便利群众诉讼,为当事人尽量提供方便条件,这是人民诉讼的基本要求。绝不能以“法官老爷”的架势自居,高高在上,威吓群众;也不能故意刁难当事人,或者敷衍塞责,拖拖拉拉,更不能草率判决,推出了事;甚至书写判决书也要有群众观点,要考虑当事人的接受能力,力求通俗易懂,不要搞司法八股;还要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他的思想疙瘩,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无论赢的输的都不能不服判。我们要继承发扬老一辈司法工作者的优良传统,通过群众路线的教育实践活动,真正做到“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将我国的审判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学习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实践中结出的丰硕成果,并且已形成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经验与优良的革命传统。大家知道,马锡五就是评剧电影《刘巧儿》中马专员的原型,也是党史人物传中司法战线上的一位杰出代表。他被董必武称作“法曹一英贤”;谢觉哉称赞他做司法工作“不为陈规束缚,不被形式纠缠,能深入,能浅出”,“见理明,方法对,党性坚”。马锡五在担任陕甘宁边区陇东专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立了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巡回审判方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纠正了一些错案,及时解决了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执行了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法令,因而人民群众称他为“马青天”,边区政府将他这种在审判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亲切地称作“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各抗日根据地加以推广,便为人民司法工作树立了一面旗帜,至今仍然是人民司法工作者的学习榜样。
毛泽东在抗日战争时期,曾将群众路线的观点亲笔写在授予马锡五等人的奖状上。据《解放日报》1943年2月3日第一版报道:中共中央西北局奖励22位生产英雄,其中包括陇东地区的党政干部马文瑞和马锡五。受奖者的主要业绩与题字是:
马文瑞,陇东特委书记,主要为坚决完成了前年陇东运盐六万驮的艰巨任务,办法较多,而所发生的问题最少,并亲自到曲子、环县两县督运。毛主席的题字是:“马文瑞同志:密切联系群众”。
马锡五:陇东分区专员,成绩与马文瑞同志同,曾亲自到两县督运,并亲自到三边视察沿路情况。毛主席的题字是:“马锡五同志:一刻也不离开群众”。
这两个题字的共同点,就是勉励革命干部在思想观念上要树立群众观点,在工作中要善于走群众路线。马锡五牢记毛主席的教诲,将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去,因而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兼任陇东分庭庭长后,代表边区高等法院审理不服县司法处判决而要求上诉的二审案件。在1943年夏受理的第一个案件,就是戏曲《刘巧儿》的原型——封捧儿(即刘巧儿)与张柏(即赵柱)的婚姻上诉案。实际上是一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上诉人封彦贵(封捧儿之父,戏剧中刘彦贵),被上诉人张金才(张柏之父、戏剧中的赵金才)。该案的缘由是:张柏与封捧儿自幼由父母包办定为“娃娃亲”。到1943年,封彦贵见女儿长大,想多从女儿身上捞取“彩礼”,便与张家退婚,多次高价出卖女儿,皆被封捧儿拒绝。当张家得知封彦贵又要将女儿卖给财主朱寿昌(戏剧里的王寿昌)时,便纠集族人连夜抢亲,被封彦贵告到华池县司法处。司法处未经深入调查,便匆匆判决张柏与封捧儿婚姻无效,判处张金才抢婚罪,徒刑6个月。结果,双方皆不服判。封彦贵认为对抢婚者判刑太轻而提起上诉;张家认为封彦贵屡次买卖婚姻,为什么不予处分,而进行反诉;周围群众也都不满意,认为男女当事人自主婚姻不应拆散,抢婚者惊扰四邻、破坏社会治安,应予重判;封捧儿更不服判,于是步行80里到庆阳城直接向马专员状告“糊涂的审判员”。马锡五受理这一上诉案后,与推事石静山立即到华池县,向各级干部与知情的群众了解案情始末,并征询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最后召开公开审判大会,宣布二审判决如下:原判决撤销;张金才聚众抢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张金贵实行抢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张德赐、张仲、张老五附和抢婚罪,各判劳役三个月;封彦贵屡次出卖女儿包办婚姻,判处劳役三个月;封捧儿与张柏婚姻自主有效。宣判之后,原被告皆表示服判,群众也一致拥护,封捧儿与张柏更是皆大欢喜。通过二审判决,正确宣传了婚姻法,也以言传身教的典型案例提高了司法人员的政策思想水平和工作经验(据封捧儿1991年来信说,该判决执行情况是,封家参加劳役为公家挖了一个窑洞,张家7人共挖了七个窑洞,便被提前释放)。
马锡五主持审理的案件很多,具有代表性的有:
实地勘查,正确解决合水县王治宽企图霸占王统一的场院案。
依靠群众,正确调处合水县丁、丑两家土地争议案。
两个案件,都是司法干部到现场召集乡亲地邻,摆事实,讲道理,查文书契约,结合实地丈量,最后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办法,使案件得到公正解决。因此,马锡五深有感触地引用陕北的俗语说:“三个农民佬,顶一个地方官”。这就是要“开门办案”——在司法工作中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历史见证。
我们今天向马锡五审判方式学习什么呢?概括起来讲,就是学习他“为民、利民、便民”的基本精神。所谓“为民”,就是毛泽东教导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人民法官区别于旧式法官的根本标志。马锡五来自人民,不忘劳动人民的本色,他怀着深厚的感情,积极投入工作。不论做政府工作或做司法工作,都是甘做“人民的公仆”——当人民的勤务员。用今天的话讲,就是“立党为公,司法为民”。所谓“利民”,就是“以民为本”,即在司法岗位上以平等的态度待人,尊重当事人的人格,保护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权益(包括民事案件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严格依照法律和程序,努力做到分清是非曲直,寻求当事人利益共同点和平衡点,使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低点。所谓“便民”,就是便利群众诉讼,为当事人尽量提供方便条件,这是人民诉讼的基本要求。绝不能以“法官老爷”的架势自居,高高在上,威吓群众;也不能故意刁难当事人,或者敷衍塞责,拖拖拉拉,更不能草率判决,推出了事;甚至书写判决书也要有群众观点,要考虑当事人的接受能力,力求通俗易懂,不要搞司法八股;还要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他的思想疙瘩,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无论赢的输的都不能不服判。我们要继承发扬老一辈司法工作者的优良传统,通过群众路线的教育实践活动,真正做到“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将我国的审判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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