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个月保质期印成24个月被罚176万元
保健品公司不服处罚告工商局败诉
2013-09-26 11:16:07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马超 杨柯栊 朱加嘉
保健品只有12个月的保质期,却被印成了24个月,足足“被延长”了一年的保质时间。
今年5月,江苏省无锡市某保健品公司因销售生产日期标识错误的产品被工商部门处以176.4万元的罚款,其因不服该处罚,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撤销这一处罚决定。7月5日,滨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当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保健品“被延保”1年
2008年,某保健品公司在无锡注册成立。该公司有养生、保健理疗以及健康管理等多个服务项目。
2012年3月,该公司从重庆一家研究院购买了1800套植物饮液类保健品,而后委托一家公司专门印刷贴有其公司商标的外包装盒、标签以及说明书等材料。产品运送至无锡后,该公司通过各种渠道卖出1200套,另外296套被该公司作为庆典礼品赠送给了顾客,库存304套。
今年年初,无锡市滨湖区工商局接到举报,称该公司销售的保健品保质期仅有12个月,但其食品标签、说明书所标注保质期却是24个月。为了查明案情真相,滨湖区工商局工作人员一行赶赴重庆,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6万
工商局调查发现,该批产品的瓶装、盒装和说明书上均标注保质期为24个月,而该产品执行标准保质期一栏中载明的却是“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日期起为12个月”。
调查期间,工商局还收到研究院与印刷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反映24个月保质期是印刷校对错误所致。2013年1月22日,保健品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
2013年4月19日,滨湖区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该保健品公司的破坏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产生危害。考虑到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采取召回公告措施,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库存植物饮液系列304套,没收违法所得283989.75元,罚款货值金额的2倍即1764000元。
未尽核查义务两次败诉
因不服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保健品公司向滨湖区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撤销这一处罚决定。保健品公司认为,其公司的食品经营行为是合法和诚实的,印刷错误导致食品外包装标注和说明书上显示食品保质期为24个月,该行为应当由生产者承担责任。工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对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滥用职权、定性与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保健品公司所销售的植物饮液保健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属于食品范畴,该公司作为贴牌销售的经营者,销售外包装标签注明保质期为24个月,实际保质期为12个月食品的行为,破坏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案中,作为食品经营者的原告,未对食品标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核对、查验,可能导致不特定的消费者服用已过期的食品,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故对于原告提出的免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5月,江苏省无锡市某保健品公司因销售生产日期标识错误的产品被工商部门处以176.4万元的罚款,其因不服该处罚,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撤销这一处罚决定。7月5日,滨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当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保健品“被延保”1年
2008年,某保健品公司在无锡注册成立。该公司有养生、保健理疗以及健康管理等多个服务项目。
2012年3月,该公司从重庆一家研究院购买了1800套植物饮液类保健品,而后委托一家公司专门印刷贴有其公司商标的外包装盒、标签以及说明书等材料。产品运送至无锡后,该公司通过各种渠道卖出1200套,另外296套被该公司作为庆典礼品赠送给了顾客,库存304套。
今年年初,无锡市滨湖区工商局接到举报,称该公司销售的保健品保质期仅有12个月,但其食品标签、说明书所标注保质期却是24个月。为了查明案情真相,滨湖区工商局工作人员一行赶赴重庆,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6万
工商局调查发现,该批产品的瓶装、盒装和说明书上均标注保质期为24个月,而该产品执行标准保质期一栏中载明的却是“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日期起为12个月”。
调查期间,工商局还收到研究院与印刷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反映24个月保质期是印刷校对错误所致。2013年1月22日,保健品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
2013年4月19日,滨湖区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该保健品公司的破坏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产生危害。考虑到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采取召回公告措施,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库存植物饮液系列304套,没收违法所得283989.75元,罚款货值金额的2倍即1764000元。
未尽核查义务两次败诉
因不服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保健品公司向滨湖区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撤销这一处罚决定。保健品公司认为,其公司的食品经营行为是合法和诚实的,印刷错误导致食品外包装标注和说明书上显示食品保质期为24个月,该行为应当由生产者承担责任。工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对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滥用职权、定性与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保健品公司所销售的植物饮液保健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属于食品范畴,该公司作为贴牌销售的经营者,销售外包装标签注明保质期为24个月,实际保质期为12个月食品的行为,破坏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案中,作为食品经营者的原告,未对食品标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核对、查验,可能导致不特定的消费者服用已过期的食品,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故对于原告提出的免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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