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途货物丢失承运人负责 托运人起诉获赔
2013-09-25 14:19: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频道 | 作者:韩辉 纪宝玲
谢某承运一批液晶电视机,在承运过程中电视被盗,货物丢失的责任谁来承担?造成的损失由谁来赔?日前,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谢某赔偿原告郑某货物损失人民币33900元。
被告谢某长期从事零担货运业务,2012年12月25日,原告郑某将45台32寸康佳液晶电视交由被告谢某承运。当晚九点,被告谢某在福州市晋安区零担货物中转站装货后从福州运至尤溪,于次日凌晨一点将车辆停放在县政府临时指定的停车场所后便回家休息,未留在车上看管货物。次日早上发现货车上的电视被盗,后经确认被盗走的货物均为32寸康佳液晶电视,合计18台,总价值达33900元。原告郑某多次要求被告谢某赔偿损失未果,便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郑某作为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被告谢某运输,双方之间形成的货物运输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谢某作为承运人负有将原告郑某托运的货物从起运地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并交付给托运人的义务,其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谢某承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谢某长期从事零担货运业务,2012年12月25日,原告郑某将45台32寸康佳液晶电视交由被告谢某承运。当晚九点,被告谢某在福州市晋安区零担货物中转站装货后从福州运至尤溪,于次日凌晨一点将车辆停放在县政府临时指定的停车场所后便回家休息,未留在车上看管货物。次日早上发现货车上的电视被盗,后经确认被盗走的货物均为32寸康佳液晶电视,合计18台,总价值达33900元。原告郑某多次要求被告谢某赔偿损失未果,便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郑某作为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被告谢某运输,双方之间形成的货物运输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谢某作为承运人负有将原告郑某托运的货物从起运地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并交付给托运人的义务,其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谢某承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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