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13条意见保护家暴受害妇女
2013-09-15 10:33: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霞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司法保护指导意见》9月9日开始施行,13条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因家庭暴力引发民事、刑事诉讼受害妇女的司法保护。

  《指导意见》就家庭暴力涉及范围、审理组织、审理涉及家暴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原则、举证责任、司法保护措施、司法保护机制等13个方面作出了规定,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家暴案件专门合议庭,也可由法官与妇联组织中具备人民陪审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审理涉及家暴民事案件,应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考虑家暴案件隐蔽性及受害妇女取证难等特点,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对起诉离婚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对受害妇女给予适当照顾,受害妇女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审理涉及家暴引发的刑事案件时,可在依法正确定罪量刑的情况下,充分听取地方妇联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指导意见》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与妇联组织、检察机关、公安部门、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探索建立家暴司法保护联动工作机制,共同研究预防、制止和惩治家暴行为的综合治理措施,及时裁定责令侵害人依法停止家暴侵害行为或禁止侵害人实施家暴侵害行为,同时还可向辖区妇联、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监督侵害人依法履行民事裁定书,并及时反馈履行情况。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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