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十一起实施 旅行社不得安排购物
2013-08-27 15:28:27 | 来源:法制网-法制晚报 | 作者:王思思
  十一出游签合同 看清四变

  10月1日起,《旅游法》将正式实施。记者浏览各旅行社已上线的国庆黄金周产品,发现其合同内容出现了四大变化,例如取消了指定购物行程及自费项目,将小费包含在团费中等。

  业内人士认为,《旅游法》的实施,将有效抑制零负团费,提升游客旅行体验。但由于许多费用都包含进团费,国庆节后整体出游价格或将进一步抬升。

  变化1

  以自由活动代替购物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

  旧版旅游合同:行程表中会将每一日的进店购物数量、名称、进行标注。

  新版旅游合同:完全取消了进店购物项目,行程表里仅有每日旅行线路、景点、交通、住宿。此外,旅行社在行程中都会留出半天或者一天自由活动时间,方便游客购物。

  业内解读:十一过后,游客前往东南亚,就不会再被强迫去燕窝店、药油店等导游拿回扣的购物点,这会大大增加游客游览的时间;而欧美等地的奥特莱斯、巴黎春天等购物圣地,导游也不会带着游客前往。

  若游客本身有购物需求,可以在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内自愿前往。

  变化2

  小费包含在团费中

  《旅游法》规定:导游和领队禁止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

  旧版旅游合同:团费不包括境外小费,小费属于“旅游合同不包含”的费用范围。

  新版旅游合同:团费中包含境外小费、导游、领队服务费、境外交通服务费,并标注了每日价格,以及共交付几天的小费。

  业内解读:以往游客在境外旅游过程中,领队或导游经常会要求付给地陪或者司机师傅小费。

  通常都是领队和导游要多少钱,游客就给多少钱,但到底该不该给小费、该给多少小费,却没有人知道。

  现在将小费写到旅游合同中,既让游客明确知道在当地花了多少小费,也可以有效控制当地导游乱收小费的情况。

  变化3

  自费项目全部取消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旧版旅游合同:单独列出所有的自费项目,并且自费项目占用行程时间。

  新版旅游合同:自费项目不包含在行程的游览景点中,或者干脆取消。

  业内解读:以往游客报名低价团,旅行社为了降低团费,连一些必去的景点都改成自费项目。比如去法国旅游,凡尔赛宫的门票费需要游客自理,非常不合理。

  十一过后,这些“必去”的景点全部含在团费中,游客不用再掏一分钱,当然团费价格也会相应地上涨。

  变化4

  不可抗力损失双方买单

  《旅游法》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旧版旅游合同:并没有单独列出因不可抗力因素应该如何分担责任。

  新版旅游合同:作为合同“补充说明”,把相关内容按《旅游法》规定列出,要求合同双方共同执行。

  业内解读:十一过后,如果出现因飞机延误取消、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出现问题,费用需要游客和旅行社共同承担。

  比如,若旅游当地出现动乱,需要紧急撤离到其他地方,这部分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摊;若飞机取消,导致游客滞留当地,多出来的食宿费用由游客承担,返程机票若需重新单独购买,则由旅行社和游客均摊。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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