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 要求促诚信建设
2013-08-27 08:44: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景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26日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法律委员会认为,本法修改应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承担社会责任,培育诚信的消费环境,增强群众的消费信心。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二是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规定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法律委员会认为,要考虑网络购物等市场发育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消费者滥用退货权利,建议明确不宜退货的情形和退货费用的承担,建议进行如下修改:一是明确规定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二是规定消费者应当自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七日内将商品退回;经营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限于商品价款,不包括运费。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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