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拍卖均流拍的财产是否可退还给被执行人
2013-08-23 10:04: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桂林频道 | 作者:徐文耀
  【案情】

  因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周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208326.9元,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122000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赔偿了122000元院给原告张某某,周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某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周某某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被执行人周某某委托亲戚帮其赔偿了50000元给申请人张某某,尚欠15余万元未赔偿。经过法院调查,周某某除重型自卸货车外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拟决定将其货车拍卖,经过评估公司评估,该重型自卸货车评估价为5.7万元,法院遂依法委托拍卖公司以低价5.7万元进行拍卖,但无人竞买而流拍。后法院再次委托拍卖公司以低价5万元进行拍卖,仍然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张某某明确表示不愿意以该重型自卸货车抵债。

  【分歧】

  对于被执行人周某某被法院查封的重型自卸货车经过两次拍卖均流拍后的处理,合议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周某某的重型自卸货车经过两次拍卖均流拍,且申请人张某某不愿以重型自卸货车抵债,法院可以将重型自卸货车退还给被执行人周某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多万,被执行人只履行了5万元,为体现公平原则,法院可将该重型自卸货车进行变卖,将变卖款给付申请人张某某。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同时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周某某的重型自卸货车确实经过两次拍卖而流拍,同时申请人张某某不愿意以车抵债,法院可以依照上述法条将该重型自卸货车退还给被执行人周某某。但是,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多万元,被执行人周某某只是委托了亲戚帮其赔偿了5万元,尚有15余万元没有赔偿支付,且被执行人周某某目前已经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将该车辆退还,对于申请人张某某来说,损失将会更加惨重。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从“可以”二字可看出,此时将流拍的动产退还给被执行人并不是唯一选择,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法院可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对被执行人的重型自卸货车进行变卖,再将变卖款给付申请人张某某。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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