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1098人诉三级政府系列行政诉讼案开庭审理
2013-08-22 07:50: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潘静
8月21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蔡明锡等1098名宋家滩村村民起诉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争议案件,此案是兰州中院所审理的原告蔡明锡等人因拆除大西北板材市场临时建筑引发的起诉省、市、区政府机关的14起系列案件中的第一起,其余案件将在随后陆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要求法院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被告区政府针对宋家滩村委会作出的《关于拆除集体土地上临时建筑的通告》。原告诉称,兰州大西北板材市场是由宋家滩村集体筹资3000万元兴建的,所占土地为宋家滩村集体土地,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归宋家滩村全体村民享有。
2012年12月3日,城关区政府在《兰州晚报》第四版刊登出《关于拆除集体土地上临时建筑的通告》,称按照兰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24次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1)92号、(2012)47号】要求,对涉案的近50亩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拆除。原告认为,城关区政府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违背了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征收基本原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城关区政府辩称,原告蔡明锡等人不是提起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其起诉理由中提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拆除集体土地上临时建筑的通告》,该通告的对象为宋家滩村委会而非原告蔡明锡等人,原告也未取得宋家滩村委会的授权,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该通告只是城关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及《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607-1#规划路以东、高速路天水路入口以西、雁滩黄河大桥绿化带以北、上川村边界以南49.1895亩集体土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拆除过程中向上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和该土地上临时建筑的建造者宋家滩村委会的告知,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告蔡明锡等人以城关区政府拆除涉案的49.1895亩集体土地上的临时建筑物的行为违法为由,已将城关区政府起诉至法院,该通告作为拆除过程中的告知程序,势必会在该起诉讼中予以审查,原告蔡明锡等人单独又起诉通告行为,应当视为重复诉讼行为。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了各自的相关证据且发表质证意见,并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阐述了辩论意见,法庭未当庭宣判。
原告要求法院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被告区政府针对宋家滩村委会作出的《关于拆除集体土地上临时建筑的通告》。原告诉称,兰州大西北板材市场是由宋家滩村集体筹资3000万元兴建的,所占土地为宋家滩村集体土地,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归宋家滩村全体村民享有。
2012年12月3日,城关区政府在《兰州晚报》第四版刊登出《关于拆除集体土地上临时建筑的通告》,称按照兰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24次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1)92号、(2012)47号】要求,对涉案的近50亩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拆除。原告认为,城关区政府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违背了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征收基本原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城关区政府辩称,原告蔡明锡等人不是提起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其起诉理由中提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拆除集体土地上临时建筑的通告》,该通告的对象为宋家滩村委会而非原告蔡明锡等人,原告也未取得宋家滩村委会的授权,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该通告只是城关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及《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607-1#规划路以东、高速路天水路入口以西、雁滩黄河大桥绿化带以北、上川村边界以南49.1895亩集体土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拆除过程中向上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和该土地上临时建筑的建造者宋家滩村委会的告知,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告蔡明锡等人以城关区政府拆除涉案的49.1895亩集体土地上的临时建筑物的行为违法为由,已将城关区政府起诉至法院,该通告作为拆除过程中的告知程序,势必会在该起诉讼中予以审查,原告蔡明锡等人单独又起诉通告行为,应当视为重复诉讼行为。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了各自的相关证据且发表质证意见,并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阐述了辩论意见,法庭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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