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万元雇凶层层"转包" 最后动手少年仅得100元
2013-08-19 08:49:25
中国法院网讯 (张茂玉) 用1万元雇人,转包4次后,最后动手的人仅得100元。这不是一个工程,而是一起雇凶伤害案。8月16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涉案6人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获刑。
肖斌(化名)是襄阳市襄城区西街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老板,2012年9月22日早上,和往常一样,儿子送他来到店铺准备开门营业。肖家父子一下车,便出现了一名手持匕首的男子,对肖斌儿子的臀部猛刺两刀后,之后,行凶男子仓皇逃跑。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很快将涉案的杨某海等6人抓获。
襄城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海和肖斌在经济往来中发生纠纷,在杨多次邀请刚刑满释放的被告人李某锋和他一起找肖斌要账未果后,李某锋提议“教训教训肖斌”并得到杨某海的同意。李某锋便找到“牢友”张某军“帮忙”,并带张某军到肖斌公司附近指认了肖斌,要张某军伺机殴打肖斌;接到“业务”后,张某军也找到“牢友”刘某,请他帮忙;后被告人刘某又邀约被告人丁某建、陈某。刘某、丁某建、陈某于2012年9月21日一同“踩点”认人。
踩好点后,第二天一大早,刘某、丁某建、陈某三人来到襄城西街的肖斌门口守候。7时许,肖斌之子驾车送肖斌来公司开门时,陈某持弹簧刀上前行凶,并误将肖斌儿子的认作肖斌,对其臀部连戳两刀后,三人逃离现场。
李某锋将伤人之事告知杨某海后,杨某海给了李某锋10000元钱,李某锋支付给张某军6000多元钱,张某军付给刘某3000元钱,刘某付给丁某建1800元钱,丁某建给了陈某100元钱。
经法医学鉴定,肖斌儿子所受损伤为轻伤。
由于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李某锋主动提议伤人,被告人李某锋、张某军、刘某又系累犯,被告人陈某行凶时未满18周岁。根据案件情节,襄城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锋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张某军和刘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丁某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杨某海有期徒刑十个月,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肖斌(化名)是襄阳市襄城区西街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老板,2012年9月22日早上,和往常一样,儿子送他来到店铺准备开门营业。肖家父子一下车,便出现了一名手持匕首的男子,对肖斌儿子的臀部猛刺两刀后,之后,行凶男子仓皇逃跑。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很快将涉案的杨某海等6人抓获。
襄城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海和肖斌在经济往来中发生纠纷,在杨多次邀请刚刑满释放的被告人李某锋和他一起找肖斌要账未果后,李某锋提议“教训教训肖斌”并得到杨某海的同意。李某锋便找到“牢友”张某军“帮忙”,并带张某军到肖斌公司附近指认了肖斌,要张某军伺机殴打肖斌;接到“业务”后,张某军也找到“牢友”刘某,请他帮忙;后被告人刘某又邀约被告人丁某建、陈某。刘某、丁某建、陈某于2012年9月21日一同“踩点”认人。
踩好点后,第二天一大早,刘某、丁某建、陈某三人来到襄城西街的肖斌门口守候。7时许,肖斌之子驾车送肖斌来公司开门时,陈某持弹簧刀上前行凶,并误将肖斌儿子的认作肖斌,对其臀部连戳两刀后,三人逃离现场。
李某锋将伤人之事告知杨某海后,杨某海给了李某锋10000元钱,李某锋支付给张某军6000多元钱,张某军付给刘某3000元钱,刘某付给丁某建1800元钱,丁某建给了陈某100元钱。
经法医学鉴定,肖斌儿子所受损伤为轻伤。
由于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李某锋主动提议伤人,被告人李某锋、张某军、刘某又系累犯,被告人陈某行凶时未满18周岁。根据案件情节,襄城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锋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张某军和刘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丁某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杨某海有期徒刑十个月,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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