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公交司机方向盘的行为定性
2013-08-16 09:31: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郭建桥
  近一时期,媒体暴料不少乘客因与公交司机发生矛盾后抢夺司机方向盘,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令人生畏。那么,对乘客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的行为如何看待,由于法律规定还不完善而众口不一。下面笔者邀请几位法律人士谈谈他们的看法。

  观点一: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的行为构成劫持汽车罪

  周国华(郑州高新区法院副院长):《刑法》第122条规定的劫持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汽车的行为。构成该罪的要件是:(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但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行为人劫持汽车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汽车。汽车作为大型的现代化交通运输工具,密切联系公共安全。劫持这类交通工具,就有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毁损。因此,严厉惩治劫持汽车的犯罪行为,对维护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汽车的正常运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些年来,劫持船只、汽车现象时有发生,不断造成车毁船沉、人员伤亡,作案者多系感情用事、不计后果,严重危害社会,危及旅客的人身、财产以至公共安全。因此有必要予以刑法打击;(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汽车的行为。这里的胁迫,是对驾驶员以精神恐吓和强制,如对驾驶员殴打谩骂或者其他强制,使其不敢反抗,和不能反抗,听凭行为人指挥或行为人亲自操纵驾驶。其他方法是指上述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任何其他劫持方法,如使用麻醉品将驾驶人员致醉、致昏等,使驾驶人员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劫持汽车的目的。总之,这里的劫持,就是指犯罪分子以上述手段按照自己的意志强行控制汽车的行为。

  劫持汽车罪属于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汽车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既遂,而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实现。结合上述案例,不论是案例一中的行为人胡某,还是案例二中的那位老人,他们不顾多数乘客的生命安全非法抢抓扯拽公交司机的方向盘,完全符合劫持汽车罪的特征,因此构成劫持汽车罪。

  根据刑法第12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观点二:抢公交司机方向盘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俊阳(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严重危害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的犯罪。本罪中"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这种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多数人或者不特定的人重伤、死亡。"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本罪作为危险犯不存在未遂,在危险状态出现以后,不存在危险犯的犯罪中止。亦即是说,在公交车上殴打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或者抢其方向盘等行为,会让司机无法正常控制车辆,它不仅会危害乘客的生命安全,还严重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可能导致撞车、撞人事故。所以,行为人不论以何目的抢公交车司机方向盘,都应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道路交通工具的司机承担整个车辆中乘员的生命安全任务,责任是非常重大的,但是,有些人由于法制观念淡薄,道德品质底下,公共安全意识不强,对此却不够重视,往往会找各种理由与司机较真,抢夺司机方向盘。在他们看来,此行为只不过是与司机过不去,根本没想到对行车安全、会给整车乘客带来的危险,更没想到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必须对此行为给予遏制。

  观点三:抢公交司机方向盘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罚

  苏占卿(郑州高新区法院东法庭庭长):抢公交司机方向盘的行为不应统统按构成犯罪或者统统按照违反行政法规处罚,而应按照该行为轻重程度界定处罚。因为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有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处理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就很明确的说明对违法行为定性和处罚不应一刀切,应实事求是,根据该行为的轻重分别处理。抢公交司机方向盘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此,对这种行为应分别轻重来处罚。

  司法实践中,抢公交司机方向盘的行为属于较轻的、只需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情节轻重的界定标准如下:首先,属于较轻的、只需按照《治安处罚法》第(三)项:“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有:(一)行为人在数量上为一人,且情节轻微的;(二)行为人在抢方向盘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行为人在抢方向盘中被众人呵斥而自动停手的;(四)行为人在抢方向盘中当场悔过终止行为的。其次,属于严重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是:(一)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抢公交司机方向盘的;(二)扰乱公交秩序时间长、聚众人数多、侵害后果严重的;(三)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有本行为的首要分子。

  观点四:立法界定抢公交司机方向盘的行为时应细化

  陈晓菲(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为了严厉打击少数不法乘客抢夺公交驾驶员方向盘、影响乘车公众安全的行为,坚决遏制此种行为的频繁发生,切实保障出行公民的人身权利安全和公私合法财产不受损失,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和完善法律法规,并应该从如下方面进行考虑:“第一,应明确殴打和抢夺公共交通车辆驾驶员方向盘的行为统统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即便没有造成严重损失也要定为该罪处罚。因为,此种行为实在太危险、太后怕。如果只对事故发生后再作严肃处罚,那不但对现行行为人和妄图实行此行为人起不到警诫作用,而且对司机和其他公众也起不到警示以及保护的目的。比如,一辆载有16名乘客的公交车经过一座大桥的时,一男子突然用随身携带的装有硬物的工具袋击打司机头部,致使客车失控,跨过大桥中段隔离带,与迎面而来的一辆货车相撞,使客车差点冲下大桥坠河。本来,这种行为已严重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可是司机以最终客车没坠入河中而不愿报案。这种行为不但是司机的失职,也是放纵犯罪分子的表现,更是对多数人民生命财产于不顾的表现。第二,国家或各地应该尽快出台和完善行政法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要建立专门的执法队伍,明确专门机构对此类行为进行教育、矫正和处罚。第三,应区别对待拉客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与其他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因为,拉客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所以,他不同于专拉货物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殴打或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的行为人一旦着手,必定对不特定多数人造成严重的生命威胁,所以,必须对此行为予以严惩,决不可姑息。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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