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身份骗领中国护照入境被查处状告机场边检站
法院依法驳回诉求维持行政罚款决定
2013-07-25 08:28: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治国 李鹏飞
7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持骗取的中国护照入境被查处后起诉上海机场边检站的行政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并维持对原告罚款20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
13年前,他叫薛成平,浙江青田人。2000年其在蛇头带领下持中国护照经匈牙利、奥地利非法进入德国,后其护照被蛇头收走。为达到永久居留的目的,薛成平易名薛春云,编造出生地为贵州,并以此申领了德国难民护照和居留证。
2007年,薛成平思乡情切,然而,凭德国难民护照却不能回国。为了申请中国护照,薛成平托人在青田县将户籍资料“曾用名”一栏加入“薛春云”字样,以期与德国居留证姓名一致。2009年,又托人在陕西另建户籍,姓名直接登记为“薛春云”,出生地为“陕西省”。同年,他以薛春云的身份向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申领中国护照,然后特意将中国护照上的出生地改为贵州,以期与德国居留证上的出生地一致。
不过,就是这一改弄巧成拙,让他露出了马脚。2013年1月,薛成平从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上海机场边检站民警发现他的口音与护照上的“贵州”差别较大,经进一步询问取证,边检站认定其持用的中国护照系无效证件,故对护照进行了收缴,并罚款2000元。
薛成平不服,向上海边检总站提起行政复议,但未获支持。之后,其将青田户籍上的姓名变更为“薛春云”,并以此身份提起诉讼。
至此,他彻底变为薛春云。
庭审中,被告上海机场边检站出示原告对违法事实的签字确认件。其上记载,姓名为“薛春云”、出生地为“贵州”的中国护照上的身份信息为虚假,持该护照入境的行为构成非法入境。被告认为,其收缴护照和罚款的决定系依职权作出。
薛春云则认为,被告仅有权对护照进行检查,至于户籍审核,是公安部门的职责。在公安部门未认定户籍虚假的情况下,边检站作为护照检查机关确认原告身份虚假,是越权行为。同时,边检站既收缴中国护照,又处2000元罚款,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明显违法。
(本文当事人系化名)
■连线法官■
法官审理后认为,从法定职权看,根据《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有关规定,被告上海机场边检站有查验核准入境证件的法定职权;对持用无效证件入境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用于实施违法入境行为的工具应予收缴。而依据护照法有关规定,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从执法程序看,被告在办理旅客入境边检手续工作时,发现原告身份与其所持用的中国护照身份信息不相符,即进行了核查,在原告填写《简要案情》格式化表格,依法立案及调查取证后,被告认定原告实施了持用骗取的无效出入境证件入境的违法行为,对护照予以收缴,并罚款2000元,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从事实认定看,原告持用中国护照上所载“姓名为薛春云、出生地为贵州”的身份信息并不存在,其以此虚假身份骗取护照入境,被告仅依职权对该护照作出收缴决定,并未对原告案发时同时拥有的两个户籍身份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故并不存在原告所称之越权行为。
对于一事不再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被告并未对原告作出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对该条款理解有误,该诉讼理由不成立。
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13年前,他叫薛成平,浙江青田人。2000年其在蛇头带领下持中国护照经匈牙利、奥地利非法进入德国,后其护照被蛇头收走。为达到永久居留的目的,薛成平易名薛春云,编造出生地为贵州,并以此申领了德国难民护照和居留证。
2007年,薛成平思乡情切,然而,凭德国难民护照却不能回国。为了申请中国护照,薛成平托人在青田县将户籍资料“曾用名”一栏加入“薛春云”字样,以期与德国居留证姓名一致。2009年,又托人在陕西另建户籍,姓名直接登记为“薛春云”,出生地为“陕西省”。同年,他以薛春云的身份向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申领中国护照,然后特意将中国护照上的出生地改为贵州,以期与德国居留证上的出生地一致。
不过,就是这一改弄巧成拙,让他露出了马脚。2013年1月,薛成平从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上海机场边检站民警发现他的口音与护照上的“贵州”差别较大,经进一步询问取证,边检站认定其持用的中国护照系无效证件,故对护照进行了收缴,并罚款2000元。
薛成平不服,向上海边检总站提起行政复议,但未获支持。之后,其将青田户籍上的姓名变更为“薛春云”,并以此身份提起诉讼。
至此,他彻底变为薛春云。
庭审中,被告上海机场边检站出示原告对违法事实的签字确认件。其上记载,姓名为“薛春云”、出生地为“贵州”的中国护照上的身份信息为虚假,持该护照入境的行为构成非法入境。被告认为,其收缴护照和罚款的决定系依职权作出。
薛春云则认为,被告仅有权对护照进行检查,至于户籍审核,是公安部门的职责。在公安部门未认定户籍虚假的情况下,边检站作为护照检查机关确认原告身份虚假,是越权行为。同时,边检站既收缴中国护照,又处2000元罚款,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明显违法。
(本文当事人系化名)
■连线法官■
法官审理后认为,从法定职权看,根据《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有关规定,被告上海机场边检站有查验核准入境证件的法定职权;对持用无效证件入境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用于实施违法入境行为的工具应予收缴。而依据护照法有关规定,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从执法程序看,被告在办理旅客入境边检手续工作时,发现原告身份与其所持用的中国护照身份信息不相符,即进行了核查,在原告填写《简要案情》格式化表格,依法立案及调查取证后,被告认定原告实施了持用骗取的无效出入境证件入境的违法行为,对护照予以收缴,并罚款2000元,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从事实认定看,原告持用中国护照上所载“姓名为薛春云、出生地为贵州”的身份信息并不存在,其以此虚假身份骗取护照入境,被告仅依职权对该护照作出收缴决定,并未对原告案发时同时拥有的两个户籍身份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故并不存在原告所称之越权行为。
对于一事不再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被告并未对原告作出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对该条款理解有误,该诉讼理由不成立。
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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