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江区法院执结一起房屋转租合同纠纷案
2013-07-24 09:30:18
     中国法院网讯 (覃云峰)  “谢谢法官为我们的案件做了这么多的工作。”7月23日下午,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握着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手感激地说。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于2002年2月因房屋转租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金城江区法院、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二审判决,由被执行人李某给付申请人房屋租金等57380元。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05年8月向金城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某外出做生意,去向不明,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茶庄内财产进行查封并评估、拍卖。但因无人竞买,拍卖未成,最终,以物抵债40000元后,该案的执行被迫停滞。

  2013年7月23日,申请人得知李某返回金城江后立即通知执行法官。执行法官迅速前往李某居住地,将李某传到法院。经执行法官耐心释法后,李某答应与申请人商量解决。当天下午,双方当事人到庭,经执行法官协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某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房屋租金等费用16000元,申请人放弃债务金额1380元及本案判决生效后的利息。当天,被执行人刘某就给付完毕。至此,八年陈案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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