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排水起纷争 罗城法院阳光执行促和解
2013-07-23 08:52:37
中国法院网讯 (吴昀懋) “请问,你们与被执行人今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你们自愿的吗?”“是我们自愿的,问题解决好就行了。”“你对法院今天的执行工作满意吗?”“满意,我没想到法院会调动这么多人来执行这个案件,思想工作做得很到位,这对今后我们双方都有好处。”7月22日,有线电视台的一名记者在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一起相邻排水纠纷案件现场对申请执行人杨新华之子进行采访。
申请执行人杨新华与被执行人韦兰珍原是叔侄关系。2000年,杨新华与韦兰珍分别购买了两宗相邻的宅基地建房,并同时开工建设。韦兰珍房屋建成后,在其房屋后部与杨新华小房相邻一面的外墙安装了一根排水管,将房顶雨水引入地下公共排水沟。2005年9月双方产生矛盾,杨新华以这根排水管所在位置是在他的土地使用范围内为由,不让韦兰珍继续使用,要求其将雨水排往其他地方,但韦兰珍拒绝更改。后经乡司法所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韦兰珍拒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由于该水管已堵塞,水直接流入两家房墙中间,浸入杨新华一楼房间。杨新华遂于2011年11月29日诉至罗城法院,请求判令韦兰珍立即停止将其房顶雨水排入两家房墙中间,责令其安装排水管将水排入东北面的公共排水沟。
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韦兰珍自行清理自家屋后水沟淤泥,堵塞流入两家房墙之间的排水口,并安装排水管将楼顶天面雨水引入该水沟,使水流入水沟北面进入地下公共排水沟。
2013年2月27日,杨新华申请强制执行,罗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韦兰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韦兰珍拒不履行。法院决定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完成,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韦兰珍承担,并冻结了韦兰珍的4000元银行存款作为雇请民工的费用。
2013年7月22日,罗城法院根据杨某的申请,对该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于杨新华与韦兰珍意见分歧较大,为确保案件顺利进行,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尽最大努力促进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和睦相处,罗城法院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纪委领导、检察院相关人员、有线电视台记者及案件所在的乡政府干部、派出所和司法所负责人等10余人亲临执行现场监督执行工作,并协助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在到场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韦兰珍自愿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杨新华也同意韦兰珍在三天之内履行完毕。至此,该案得以和解执行。
申请执行人杨新华与被执行人韦兰珍原是叔侄关系。2000年,杨新华与韦兰珍分别购买了两宗相邻的宅基地建房,并同时开工建设。韦兰珍房屋建成后,在其房屋后部与杨新华小房相邻一面的外墙安装了一根排水管,将房顶雨水引入地下公共排水沟。2005年9月双方产生矛盾,杨新华以这根排水管所在位置是在他的土地使用范围内为由,不让韦兰珍继续使用,要求其将雨水排往其他地方,但韦兰珍拒绝更改。后经乡司法所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韦兰珍拒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由于该水管已堵塞,水直接流入两家房墙中间,浸入杨新华一楼房间。杨新华遂于2011年11月29日诉至罗城法院,请求判令韦兰珍立即停止将其房顶雨水排入两家房墙中间,责令其安装排水管将水排入东北面的公共排水沟。
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韦兰珍自行清理自家屋后水沟淤泥,堵塞流入两家房墙之间的排水口,并安装排水管将楼顶天面雨水引入该水沟,使水流入水沟北面进入地下公共排水沟。
2013年2月27日,杨新华申请强制执行,罗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韦兰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韦兰珍拒不履行。法院决定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完成,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韦兰珍承担,并冻结了韦兰珍的4000元银行存款作为雇请民工的费用。
2013年7月22日,罗城法院根据杨某的申请,对该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于杨新华与韦兰珍意见分歧较大,为确保案件顺利进行,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尽最大努力促进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和睦相处,罗城法院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纪委领导、检察院相关人员、有线电视台记者及案件所在的乡政府干部、派出所和司法所负责人等10余人亲临执行现场监督执行工作,并协助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在到场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韦兰珍自愿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杨新华也同意韦兰珍在三天之内履行完毕。至此,该案得以和解执行。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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