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犯罪控制模式与刑事审判
2013-07-22 14:12: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红香
  “犯罪控制”就是使犯罪不超出一定范围或使犯罪处于自己的影响之下,即将犯罪状况限制在正常度以内。所谓犯罪正常度是指具体时空背景下国家和社会对犯罪状况可以容忍的限度。

  犯罪控制的首要选择是社会控制,即通过对影响犯罪生成的各种社会因素的控制把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组织尽可能带进持续发展的有序状态。犯罪控制的次级方案是法律控制,包括刑事立法控制与刑事司法控制两个方面。

  刑事司法控制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犯罪控制的策略重点。从整体功能上看,刑事审判前的各个诉讼阶段,如侦查、起诉等,虽然都是不可缺少的,但从一定意义上讲,它们都是为刑事审判从实体上解决案件所作的准备工作;从近现代刑事诉讼的特征来看,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都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审判质量的好坏,决定着整个刑事诉讼的质量。因此,刑事司法控制主要就是通常所说的刑事诉讼中的审判。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刑事审判的功能的发挥直接关系着犯罪控制的强弱。

  功能,即功效、作用,是指物质系统自身所具有的,以及在作用于外部环境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能力。刑事审判的功能是指刑事审判在整个诉讼运行体系中所发挥的功效和作用。从大的方面来说,刑事审判的功能可以分为结果功能和程序功能两类。所谓结果功能,就是通过刑事审判解决纠纷、化解社会冲突的功能。刑事审判的初始功能就是解决纷争。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审判的功能不断得到丰富,并在此基础之上派生了许多其他功能,甚至一些功能从功能价值上已超出了其初始功能范围,但就刑事审判功能的内在本质规定性讲,刑事审判的基础功能仍然是解决争议。所谓程序功能,包括刑事审判的保障功能和刑事审判的秩序功能等。保障功能,即通过刑事审判程序规范的实施和刑事审判模式的选择等,对程序的发展及其方向进行有效保障,确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从而保证刑事审判目的和任务的实现;秩序功能,即通过刑事审判程序规范的实施和刑事审判模式的选择等,规定诉讼秩序,稳定诉讼格局,推进诉讼过程,有效地控制诉讼体系的内在秩序。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诉讼程序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刑事审判所具有的各种功能逐步为人们所认识和关注。就犯罪控制而言,刑事审判的每一项功能都可以与犯罪控制发生某种程度的联系。

  刑事审判解决纠纷的功能。它是指刑事审判具有化解与消弭社会冲突的作用,这是刑事审判最重要的功能。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通过调查证据,查明案情,正确运用刑法,合理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惩治犯罪行为,解决控诉方与辩护方之间的争议以平息纠纷,维持社会利益的合理格局和维护社会秩序,使得权利享有者特别是被害人心情舒畅地走出法庭,继续参加社会生产创造财富。在很多情况下还可以教育犯罪行为人,使他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最终矫正不良行为,再次地投入于社会生产。这样就防止了纠纷双方因冲突的发生给他们各自参加社会生产造成的人为阻碍,甚至防止了可能因矛盾激化而造成的更严重的后果。上述方面都是犯罪控制的重要内容。

  刑事审判的保障功能。看起来与犯罪控制无关,实则不然。刑事审判过程中当然要确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对其各项诉讼权利予以保障,否则刑事审判就只能沦为惩罚犯罪的工具,而这并不是科学的犯罪控制观所要求的。因为,牺牲保障功能的刑事审判,并不能使纠纷得到合理的解决,如果刑事审判像封建社会那样只剩下威慑和恐吓功能,表面上起到了控制社会的效果,实际只能使各种业已发生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犯罪控制的努力成果终归化为乌有。或许还会使整个社会陷入某种巨大的危机之中,刑事审判过程中的保障功能实在不可小觑。

  刑事审判的结果功能与程序功能,犹如自行车上的两个轮子,都是不可偏废的。在我国历来把法院的审判视为惩治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最后一个司法环节,是完成政治任务的工具和手段,非常强调“职权探知”和“实体真实”。正是这种“法院不过是惩罚犯罪,进行阶级专政的‘刀把子’”的传统思维观念,我国历来就过于强调刑事审判的结果功能,而忽视了刑事审判的程序功能。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影响了国家对犯罪的控制。因此,我国目前尤其需要在刑事审判的保障功能方面增大力度,法律要对各种诉讼权利予以明确规定,起码要达到国际通行的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并且要确保这些法定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实现。当然,保障功能也不能过分强调,刑事审判的程序设计不能由于过多考虑诉讼权利的行使,而让刑事审判变得毫无效率,旷日持久,冗长而无趣,甚至让真正的犯罪人一次又一次猖狂地无罪走出法庭,那必然也是失败的刑事审判,犯罪失控将不可避免。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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