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个案例看相互斗殴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2013-07-19 10:31: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道县频道 | 作者:廖月安 杨岚
  案例1:2007年2月22日8时许,湖南省某县清华镇村民刘某与邻居谢某因琐事在门前发生争吵,后双方家属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之子)、谢某某(谢某之子)及其兄弟,三人搂抱着翻倒地上,刘某某将谢某某下嘴唇咬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伤情属轻伤。

  案例2:2009年5月8日,杨某与王某(另案处理)到一服装超市闲逛,服装超市店老板张某认为杨某偷了自己店内出售的钱包,故双方发生争吵,进而,张某将杨某打伤。其后,杨某不服纠集数人手持木棒、钢筋前去殴打报复,张某事先早有准备,在互殴中,张某拿起一把菜刀将杨某与王某砍伤,杨某与王某受伤后逃跑,这时,得知消息的张某的朋友李某、魏某正赶到,看见杨某逃跑,两人一下将杨某按到在地下,对其实施拳打脚踢,杨某起身持木棒将李某的手臂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为轻伤。

  在伤害案件中,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都具有互相防卫意图,因此,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但是,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在互相斗殴中致人轻伤,案例1中的刘某某和案例2中的杨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笔者认为,以上案例1中的刘某某不属于正当防卫,案例2中的杨某属于正当防卫,至于理由,让我们先看看正当防卫的内涵及要件后再来进行分析。

  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也称之为排除犯罪性行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鼓励人们群众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倡导见义勇为精神,使得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正当防卫具有以下几个要件:

  (1)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针对不法侵害者及其不法侵害行为,维护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合法行为,如依法拘留、逮捕、依法没收财产等,不能实行正当防卫;(2)防卫行为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停止或结束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不能采取正当防卫行为;(3)实行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实行防卫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为限,不法侵害的行为被制止后,不能继续采取防卫行为;(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案例1中,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两家人在案发前就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案发时更是双方相互争吵,殴斗,属于互相斗殴,这种出于相互斗殴目的所采取的措施虽然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但行为的目的不具有防卫的意图,不具有正当性。此时虽然被害人一方有两人在共同殴打本案的被告人,本案中被告人一方处于劣势地位,但因其行为目的的非正当性阻却了其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案例2中,该案的发生到结束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服装店内张某认为杨某偷了自己店内出售的钱包,故双方发生争吵,进而,张某将杨某打伤,在这个阶段,如果杨某确实偷了张某店内出售的钱包,这无疑是一种盗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便如此,但也不能成为张某殴打杨某的理由。第二阶段:杨某被打后,心怀不满,就纠集数人手持木棒、钢筋前去殴打报复,互殴中张某拿起一把菜刀将杨某与王某砍伤,杨某与王某受伤后逃跑。在此阶段双方明显具有互殴性质。第三阶段:杨某与王某受伤后逃跑,这时,得知消息的张某的朋友李某、魏某正赶到,看见杨某逃跑,两人一下将杨某按到在地下,对其实施拳打脚踢,杨某起身持木棒将李某的手臂打伤。在这个阶段,杨某受伤后逃跑,互殴行为已经结束,这时,李某、魏某下将杨某按到在地下,对其实施拳打脚踢,此时杨某杨某已经丧失斗殴能力,再遭到围攻殴打,实际上已经由双方的互殴行为转化为李某、魏某单方对杨某的不法侵害。从杨某实施的侵害的伤害行为来看,其实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处于自卫而伤害李某。尽管杨某为了报复,纠集数人手持木棒、钢筋前去殴打张某,但杨某被砍伤伤后,已经逃跑,也就是杨某放弃了斗殴行为,在逃跑过程中,李某与魏某一下将杨某按到在地下,对其实施拳打脚踢,此刻,由互殴的侵害者转化为被侵害者,而李某此时属于不法侵害人,随着这种形势的转化,杨某的人身权益正在或将要遭受来自李某与魏某的严重侵害或威胁。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 规定,杨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遭受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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