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修复 先民后刑 诉前禁止令 筹集公益金 异地补植
无锡司法五大创新保障天蓝地绿水净
2013-07-10 07:15: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荀红 张宽明 赵正辉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一棵80多年的银杏树被盗挖,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告人没有技术重植该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安排专业机构进行了成功的重植。这一举措被称为代理修复制,即造成生态环境损坏的责任人如没修复能力,则由生态损害人出资,法院安排专业机构代为修复。这是近年来无锡两级法院保护环境的五大创新之一。7月9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庭长赵卫民在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举办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司法应对研讨会”上,介绍了无锡经验,并着重就当前环保司法中存在的难题及对策作了深入解析。

  先民后刑,打破了先刑后民的传统做法,这是无锡两级法院保护环境的务实之举。据赵卫民介绍,努力修复已经被损坏的生态环境是环保审判的目的之一,如果按照先刑后民的审判顺序,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不便于生态环境的修复,因此先行处理民事,后处理刑事,才符合环保审判的客观实际。近年来,无锡审理了3起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均采取了民刑并举、先民后刑的做法,使损坏的树木重植、被捕的鱼苗重放,取得了良好的综合效果。

  采用诉前禁止令,司法提前介入,与行政机关互相联动,是无锡两级法院保护环境新的工作模式。早在2008年3月,北塘区人民法院在行政机关申请诉前禁令后随即作出裁定,要求某企业立即停止污水排放。近些年来,无锡全市两级法院广泛使用诉前禁止令,近百件环保行政执法案件通过司法提前介入方式,第一时间制止了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防止了损害面的扩大。

  “修复生态环境是致害人的责任,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司法应依托审判有所作为。”无锡中院院长时永才告诉记者,近年来,面对生态修复的现实问题,无锡中院积极倡导“倾当事人之能、举社会之力”的理念修复被损坏的生态环境。2012年12月,无锡中院和市政府联合出台了《无锡市环保公益金管理办法》,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环保公益金,用于修复生态环境。这些途径分别是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无特定受益人环境损害赔偿金;侵害环境案件刑事被告人自愿缴纳的环保公益金;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环境致害人经法院判决或调解后,自愿捐赠公益金。目前,无锡已筹集环保公益金合计100万余元,先后投入30万余元进行树木和植被种植。据介绍,环保公益金还有一项支出,就是对环境公益侵害案件线索举报人进行奖励。

  7月初,记者在太湖边马山十八湾看到,2月种植的30余棵香樟树已全部成活,与周边的树木浑然一体,形成了一片生机盎然的丛林。这是滨湖区法院采取异地补植的办法进行生态修复的成功案例,也是全国法院创新环保审判方式,进行异地补植的首案,这一举措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从这片丛林向南眺望,茫茫太湖在蓝天下碧波荡漾,给无锡增添无限生机。记者从《2013年中国城市竞争蓝皮书》中看到,无锡荣登全国地级市宜居城市榜首。

  2008年,无锡中院成立了环保审判庭之后,各基层法院陆续成立了环保合议庭,积极应对生态环境面临的各方面的威胁,努力以司法强制力和影响力保护生态环境。5年来,形成了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审判机制,受理并审结了全国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推动了全国第一个生态环境地方立法(《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审理各类涉环境生态案件870余件。

  短 评

  为了“美丽中国”创新作为

  近几年来,江苏无锡两级法院积极履行司法职责,运用司法手段保障天蓝地绿水净,审理了一些在当地甚至全国颇有影响的案件,创造了许多宝贵经验,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他们的做法值得借鉴。

  天蓝地绿,山清水秀,是人人向往的生活环境,也是美丽中国追求的目标。我们期盼全国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创新作为、奋勇前行,为生态文明建设注入强大的司法能量。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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