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门头沟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引入社会观护员
2013-06-02 10:59: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郭京霞 赵岩
  “我们不仅是调查员,还是调解员,更是监督员。”5月30日,记者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采访时,全国优秀退休教师刘娅向记者讲述了她从事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工作的心得体会。

  刘娅是门头沟法院聘请的首批社会观护员之一。今年初,为了在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贯彻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门头沟法院在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建立了社会观护制度。该院运用社会力量,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及人身健康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由法院聘任社会观护员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背景进行社会调查,并向法庭提交调查报告,在开庭前或者开庭后参与调解,对判决、调解后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考察。

  今年4月,刘娅作为北京市法院适用社会观护制度审理的首案社会观护员,全程参与了原告李女士诉被告孙先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承办法官许芳在庭前谈话中了解到,双方当事人都非常重视孩子小明的学习,特别是英语成绩的提高。于是,许芳在社会观护员名册中选择了具有多年英语教学经验的刘娅和一名专业司法社工担任社会观护员,委托他们对小明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等进行全面调查。

  两位观护员先后到当事人双方家中、所在单位、居委会和学校等进行走访,最终形成了4000余字的观护调查报告。开庭时,两位观护员当庭宣读观护调查报告,当事双方对报告内容表示认同。在调解中,刘娅基于对双方的了解,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双方都表示尊重和信任刘娅老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孙先生决定尊重孩子的意愿,将小明的抚养权变更给李女士。

  案件审结后,刘娅到小明的学校回访。小明说自己再也不用担心父母因为争他而打架了。班主任也反映孩子的整个精神状态都发生了变化,成绩不再下滑。刘娅及时就孩子的变化与其父母进行了沟通。

  许芳说,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刘娅与孩子父母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为法院作出最有利于小明健康成长的裁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对彻底化解双方纠纷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负责人赵德云说,门头沟法院开展的社会观护工作突出了专业调查与经验指导的结合,搭建了让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效平台。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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