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钢抢劫案
——毒瘾发作后因无钱购毒而结伙抢劫,致一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
2013-06-26 17:24: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宁钢,男,汉族,1967年2月20日出生,无业。1997年6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0年11月24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
2010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宁钢和韦启良(已死亡)因毒瘾发作无钱购毒,携带三把尖刀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伺机抢劫。宁钢、韦启良发现一饲料店内仅有店主王建萍(被害人,女,殁年54岁)一人,即进入店内对王建萍进行威胁、捆绑。因王建萍反抗并大声呼救,宁钢持水果刀割划王的颈部,韦启良将店铺大门关上,二人将王建萍转入里间卧室,用电风扇电源线捆绑后,持刀朝王建萍的颈、胸等处捅刺数刀,致王失血性休克死亡。二人劫得一辆雅马哈牌电动车(价值2570元)、一部中兴牌手机(价值210元)及38盒香烟(价值311元)。宁钢驾驶所抢电动车搭载韦启良逃跑途中,受到公安人员和群众追捕,二人弃车逃跑,宁钢被当场抓获,韦启良当场持刀自杀身亡。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宁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宁钢因毒瘾发作无钱购毒,伙同他人闯入商铺抢劫并致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宁钢参与预谋,准备刀具,积极实施抢劫、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宁钢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宁钢已于2013年4月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被告人宁钢,男,汉族,1967年2月20日出生,无业。1997年6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0年11月24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
2010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宁钢和韦启良(已死亡)因毒瘾发作无钱购毒,携带三把尖刀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伺机抢劫。宁钢、韦启良发现一饲料店内仅有店主王建萍(被害人,女,殁年54岁)一人,即进入店内对王建萍进行威胁、捆绑。因王建萍反抗并大声呼救,宁钢持水果刀割划王的颈部,韦启良将店铺大门关上,二人将王建萍转入里间卧室,用电风扇电源线捆绑后,持刀朝王建萍的颈、胸等处捅刺数刀,致王失血性休克死亡。二人劫得一辆雅马哈牌电动车(价值2570元)、一部中兴牌手机(价值210元)及38盒香烟(价值311元)。宁钢驾驶所抢电动车搭载韦启良逃跑途中,受到公安人员和群众追捕,二人弃车逃跑,宁钢被当场抓获,韦启良当场持刀自杀身亡。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宁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宁钢因毒瘾发作无钱购毒,伙同他人闯入商铺抢劫并致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宁钢参与预谋,准备刀具,积极实施抢劫、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宁钢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宁钢已于2013年4月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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