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彬、孙弘贩卖、运输毒品案
——二人共同出资去外地贩运毒品,均系毒品再犯,孙弘还系累犯,均依法严惩
2013-06-26 17:21: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俞彬,男,汉族,1971年7月29日出生,无业。1988年10月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0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孙弘,男,汉族,1966年11月25日出生,无业。198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6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4年10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6月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1年7月中旬,被告人俞彬、孙弘商议共同出资前往湖北省武汉市购买毒品运回浙江省杭州市贩卖。同月21日,孙弘租车,俞彬乘飞机,分别从杭州市前往武汉市。俞彬与他人联系购得毒品后,孙弘携带所购毒品返回杭州市。同月23日16时许,孙弘在携带所购毒品前往俞彬住处的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195.85克、海洛因99.86克、咖啡因20.36克,另从俞彬的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22克、美沙酮99.78克、巴比妥6.93克、四氢大麻酚1.18克。
此外,2011年六七月间,被告人孙弘在杭州市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3次,共计5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俞彬、孙弘以贩卖为目的购买、运输毒品,孙弘还贩卖毒品,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俞彬、孙弘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且二人均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均系毒品再犯,孙弘还系累犯,二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均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俞彬、孙弘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告人俞彬,男,汉族,1971年7月29日出生,无业。1988年10月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0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孙弘,男,汉族,1966年11月25日出生,无业。198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6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4年10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6月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1年7月中旬,被告人俞彬、孙弘商议共同出资前往湖北省武汉市购买毒品运回浙江省杭州市贩卖。同月21日,孙弘租车,俞彬乘飞机,分别从杭州市前往武汉市。俞彬与他人联系购得毒品后,孙弘携带所购毒品返回杭州市。同月23日16时许,孙弘在携带所购毒品前往俞彬住处的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195.85克、海洛因99.86克、咖啡因20.36克,另从俞彬的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22克、美沙酮99.78克、巴比妥6.93克、四氢大麻酚1.18克。
此外,2011年六七月间,被告人孙弘在杭州市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3次,共计5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俞彬、孙弘以贩卖为目的购买、运输毒品,孙弘还贩卖毒品,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俞彬、孙弘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且二人均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均系毒品再犯,孙弘还系累犯,二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均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俞彬、孙弘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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