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未履行判决 李金申请强制执行1175.3万
2013-06-21 14:57:12
中国法院网讯 (黄硕) 李金诉李阳离婚一案判决生效后,因李阳仅给付了部分子女抚养费和财产折价补偿款,未按判决内容给付剩余财产折价款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保全费,6月20日,李金正式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李阳给付上述款项共计1175.3万元,同时要求李阳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013年2月3日,朝阳法院就李金与李阳离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三个女儿由李金抚养;李阳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给付三个女儿2013年7月至12月的抚养费各5万元,自2014年1月起按照每人每年10万元的标准按年支付三个女儿的抚养费;10套房产、5家公司股权及23个商标均归李阳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李阳偿还,李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李金支付财产折价款1200万元;李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李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判决明确,如果李阳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法院确认案件受理费92064元,由李金负担32064元、李阳负担6万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李金承担2000元,李阳承担3000元。
一审判决送达后,李阳提起上诉后又撤诉,故该判决于2月19日正式生效。
李金在执行申请书中表示,判决生效后迄今为止,李阳仅向其支付了2013年7月至12月三个女儿的抚养费各5万元和30万元的财产折价款,剩余1170万元的财产折价款、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李阳应负担的3000元诉讼保全费均未给付。对于诉讼费,李金表示不请求李阳支付。故李金要求李阳给付上述三项款项共计1175.3万元。同时,李金表示,因案件审理中已经对李阳名下房产、股票、商标采取了保全措施,这些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李阳履行上述款项的给付义务,同时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用。
据悉,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2013年2月3日,朝阳法院就李金与李阳离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三个女儿由李金抚养;李阳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给付三个女儿2013年7月至12月的抚养费各5万元,自2014年1月起按照每人每年10万元的标准按年支付三个女儿的抚养费;10套房产、5家公司股权及23个商标均归李阳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李阳偿还,李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李金支付财产折价款1200万元;李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李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判决明确,如果李阳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法院确认案件受理费92064元,由李金负担32064元、李阳负担6万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李金承担2000元,李阳承担3000元。
一审判决送达后,李阳提起上诉后又撤诉,故该判决于2月19日正式生效。
李金在执行申请书中表示,判决生效后迄今为止,李阳仅向其支付了2013年7月至12月三个女儿的抚养费各5万元和30万元的财产折价款,剩余1170万元的财产折价款、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李阳应负担的3000元诉讼保全费均未给付。对于诉讼费,李金表示不请求李阳支付。故李金要求李阳给付上述三项款项共计1175.3万元。同时,李金表示,因案件审理中已经对李阳名下房产、股票、商标采取了保全措施,这些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李阳履行上述款项的给付义务,同时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用。
据悉,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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