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中如何审查采信证据
2013-06-21 14:33: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梁春华
摘要: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刑事案件,大部分是因审判人员审查采纳证据存在问题造成的。本文就深圳中院2011年的13件证据审查采纳存在问题的案件进行分析并予以扩张,就存在的审查采纳证据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意见。
关键字:证据、审查、采纳
证据是刑事诉讼中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本文就深圳市中院2011年发回重审及改判的32件刑事案件的情况和理由进行反思,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问题的展开,并提出刑事审判中应如何审查采信证据。
一、深圳市中院2011年发回重审及改判案件情况
2011年深圳中院发回重审及改判的刑事案件情况中,实际收到共32件,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下有13件,判处死缓的有3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有16件。这32件发改案件的类型为,证据采信存在问题的有13件,占40.6%;其他因素的8件,占25%;发现新事实新证据的有6件,占18.6%;对国家政策把握不一致的有5件,占15.6%。证据采信存在问题的13件发改案件的具体分类为,客观性证据缺乏,言词证据存在矛盾的有8件;公安机关取证程序违法或取证过程存在瑕疵的有3件;被害人或被告人身份不明,无法查明或者无法联系的有2件。
(一)客观性证据缺乏,言词证据存在矛盾
以客观性证据缺乏,言词证据存在矛盾为由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案件,一般是定案的主要依据为言词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未能或未能及时提取、固定证据,或客观上确实很难提取到客观性证据,而此时言词证据之间又存在一定矛盾的场合。如在冷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中,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冷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出示证据阶段,检察院并未能出示与冷某某有关的客观性证据,虽然公安机关书面证明称有关冷某某的指纹已经被其清洗掉,但综合全案,仍是缺乏客观性证据;而言词证据中,冷某某当庭翻供,自称没有杀人碎尸,案件的言词证据前后不一致,存在矛盾,此案最终撤回起诉。
在这样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在案件的侦破和揭发过程中对案件的客观证据的提取、固定应引起高度重视;要区别“先证后供”和“先供后证”,对“先证后供”案件的认定应特别审慎。
(二)取证程序违法、取证存在瑕疵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有证据证明是非法言词的,绝对排除;对实物证据如不能补正或者作出解释的也予以排除。公安机关违法取证,就有可能导致案件证据为非法证据或者是证据存在瑕疵,进而上级法院以此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如陈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中,一审法院判处陈某某死刑立即死刑,但因为案件重要客观性证据——从被害人尸体阴道拭子中检出的精斑是被告人所留,但在现场勘查时公安机关没能依法制作提取笔录;导致上级法院以现场勘查没有制作相关提取笔录,原始登记表记录的人员与勘查笔录记载不一致,没有出庭民警参与现场勘查的记载为由改判陈某某死缓。
二、当前刑事审判中证据的审查采信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意见
(一)刑事审判中审查采信证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善意见
1、对应当且能够提取的重要客观性证据是否提取或者提取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法院不审查或审查不到位。法院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应对客观性证据引起高度重视,在审查采信时重点审查案件的客观性证据是否已经提取、提取的程序是否合法、证据的来源是否清楚、证据的内容是否合理。
2、没有切实重视对现场勘验、检查不规范情况的审查。现场勘验、检查是案件实物证据的主要来源之一,对定案至关重要。法院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现场勘验、检查应重点审查勘验、检查人员的主体资格、现场勘查的时间、地点、勘查人员、发现和提取证据的地点、对证据的描述等细节,原始记录、女性被害人、记载是否详尽、有无矛盾。
3、没有切实重视对已提取的重要物证、痕迹、生物物证应当进行司法鉴定而未送鉴定,或者鉴定了不附卷,或者鉴定不符合要求情况的审查。法院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实物证据应当重点审查检材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已进行同一鉴定、鉴定人是否有主体资格、提取及鉴定程序是否规范、相关要件是否完备等。
4、没有切实重视对应当组织、有条件组织辨认而未组织辨认,或者辨认程序不规范情况的审查。法院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辨认笔录等辨认活动应重点审查辨认人在辨认前是否已见到被辨认人或被辨认物、是否单独辨认和混杂辨认、辨认结论是否具有排他性、有无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是否规范、辨认是否及时。
5、没有切实重视对重要言词证据未依法收集、调取或者取证不规范、证明内容与其他证据矛盾情况的审查。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言词证据应重点审查证言是否有猜测性、推断性,证人的个体情况,有无利害关系,询问主体是否符合规定,证言之间有无矛盾,取证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正当。
6、对证据的证明力判断不准,盲目相信鉴定结论。由于审判人员知识面限制,对于相关的专业技术问题没有办法具体了解,造成盲目相信鉴定结论和价格鉴定报告等,导致对证据的证明力判断不准确,出现冤假错案,如郑江中案、杜培武案。因此,法院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上,笔者认为应查明鉴定结论或者价格报告书等出具机构是否有鉴定资格、鉴定过程是否有违法、得出的结论是否符合正常逻辑,符合常理等问题。
7、主要依靠被告人的口供与现场勘查一致等间接证据定案并判处死刑的现象突出。可能判处死刑案件中,被告人的口供以及现场勘验、检查证据发挥重要的作用,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严格遵循死刑的证据审判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重点审查被告人是否有作案时间、口供录入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取证是否合法、笔录是否完整、笔录之间以及笔录与勘验检查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二)证据的采信、质证、使用方面的主要问题及改善意见
1、证据出示和质证过程走形式,一揽子出示证据或者一次性质证现象严重。刑事审判实践中,出示证据以及质证环节,大多是检察人员按照审查报告上的证据目录进行一揽子宣读,而后依次由持有记载案件事实和简单证据目录的起诉书而没有案卷的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检察院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法院法庭大多没有相关的播放设施;被告人因为没有证据,所以对检察人员一揽子宣读的证据存在靠记忆进行质证,从而造成对其中的证据要么是含混不轻,要么是没有质证。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形式落实相关质证的相信规定,应当进行一项一项质证;同时,建立被告人参加庭审时应持有案卷制度。因为被告人在看守所关押的时间长,对案件的记忆存在衰退,同时可以克服质证环节强求被告人仅仅凭记忆力对检察人员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缺陷。
2、采信的定案证据未经庭审举证、质证或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关键证据未作定案的证据。由于庭审中存在上文中提到的举证、质证问题,直接导致了刑事案件中存在着未经举证、质证的证据。或者由于审判人员的审查判断能力问题,造成定案时未能采信经过举证、质证的关键性证据。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应该严格落实证据都应当经过出示、双方质证之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就案件采纳的证据时候经过出示、质证程序并说明采纳的理由;而对于已经出示、质证的关键性证据,则需审判人员在正常合理的思维逻辑下自由心证做出价值判断,既要想到采纳的理由,也要考虑采纳理由的程度以及不采纳的原因。
三、结语
本文仅针对深圳中院2011年发回重审以及改判的23个案件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反思提出完善建议。应当说明的是,证据的审查采信,需要审判人员对证据进行全方位的审查,并凭借审判经验等进行采信定案。证据的审查采信还有需要可以探讨的问题,本文限于篇幅所限,仅就实践中的发改案件进行探讨,以期为审判实践提供一些素材。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法学院)
关键字:证据、审查、采纳
证据是刑事诉讼中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本文就深圳市中院2011年发回重审及改判的32件刑事案件的情况和理由进行反思,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问题的展开,并提出刑事审判中应如何审查采信证据。
一、深圳市中院2011年发回重审及改判案件情况
2011年深圳中院发回重审及改判的刑事案件情况中,实际收到共32件,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下有13件,判处死缓的有3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有16件。这32件发改案件的类型为,证据采信存在问题的有13件,占40.6%;其他因素的8件,占25%;发现新事实新证据的有6件,占18.6%;对国家政策把握不一致的有5件,占15.6%。证据采信存在问题的13件发改案件的具体分类为,客观性证据缺乏,言词证据存在矛盾的有8件;公安机关取证程序违法或取证过程存在瑕疵的有3件;被害人或被告人身份不明,无法查明或者无法联系的有2件。
(一)客观性证据缺乏,言词证据存在矛盾
以客观性证据缺乏,言词证据存在矛盾为由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案件,一般是定案的主要依据为言词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未能或未能及时提取、固定证据,或客观上确实很难提取到客观性证据,而此时言词证据之间又存在一定矛盾的场合。如在冷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中,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冷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出示证据阶段,检察院并未能出示与冷某某有关的客观性证据,虽然公安机关书面证明称有关冷某某的指纹已经被其清洗掉,但综合全案,仍是缺乏客观性证据;而言词证据中,冷某某当庭翻供,自称没有杀人碎尸,案件的言词证据前后不一致,存在矛盾,此案最终撤回起诉。
在这样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在案件的侦破和揭发过程中对案件的客观证据的提取、固定应引起高度重视;要区别“先证后供”和“先供后证”,对“先证后供”案件的认定应特别审慎。
(二)取证程序违法、取证存在瑕疵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有证据证明是非法言词的,绝对排除;对实物证据如不能补正或者作出解释的也予以排除。公安机关违法取证,就有可能导致案件证据为非法证据或者是证据存在瑕疵,进而上级法院以此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如陈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中,一审法院判处陈某某死刑立即死刑,但因为案件重要客观性证据——从被害人尸体阴道拭子中检出的精斑是被告人所留,但在现场勘查时公安机关没能依法制作提取笔录;导致上级法院以现场勘查没有制作相关提取笔录,原始登记表记录的人员与勘查笔录记载不一致,没有出庭民警参与现场勘查的记载为由改判陈某某死缓。
二、当前刑事审判中证据的审查采信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意见
(一)刑事审判中审查采信证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善意见
1、对应当且能够提取的重要客观性证据是否提取或者提取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法院不审查或审查不到位。法院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应对客观性证据引起高度重视,在审查采信时重点审查案件的客观性证据是否已经提取、提取的程序是否合法、证据的来源是否清楚、证据的内容是否合理。
2、没有切实重视对现场勘验、检查不规范情况的审查。现场勘验、检查是案件实物证据的主要来源之一,对定案至关重要。法院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现场勘验、检查应重点审查勘验、检查人员的主体资格、现场勘查的时间、地点、勘查人员、发现和提取证据的地点、对证据的描述等细节,原始记录、女性被害人、记载是否详尽、有无矛盾。
3、没有切实重视对已提取的重要物证、痕迹、生物物证应当进行司法鉴定而未送鉴定,或者鉴定了不附卷,或者鉴定不符合要求情况的审查。法院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实物证据应当重点审查检材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已进行同一鉴定、鉴定人是否有主体资格、提取及鉴定程序是否规范、相关要件是否完备等。
4、没有切实重视对应当组织、有条件组织辨认而未组织辨认,或者辨认程序不规范情况的审查。法院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辨认笔录等辨认活动应重点审查辨认人在辨认前是否已见到被辨认人或被辨认物、是否单独辨认和混杂辨认、辨认结论是否具有排他性、有无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是否规范、辨认是否及时。
5、没有切实重视对重要言词证据未依法收集、调取或者取证不规范、证明内容与其他证据矛盾情况的审查。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言词证据应重点审查证言是否有猜测性、推断性,证人的个体情况,有无利害关系,询问主体是否符合规定,证言之间有无矛盾,取证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正当。
6、对证据的证明力判断不准,盲目相信鉴定结论。由于审判人员知识面限制,对于相关的专业技术问题没有办法具体了解,造成盲目相信鉴定结论和价格鉴定报告等,导致对证据的证明力判断不准确,出现冤假错案,如郑江中案、杜培武案。因此,法院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上,笔者认为应查明鉴定结论或者价格报告书等出具机构是否有鉴定资格、鉴定过程是否有违法、得出的结论是否符合正常逻辑,符合常理等问题。
7、主要依靠被告人的口供与现场勘查一致等间接证据定案并判处死刑的现象突出。可能判处死刑案件中,被告人的口供以及现场勘验、检查证据发挥重要的作用,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严格遵循死刑的证据审判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重点审查被告人是否有作案时间、口供录入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取证是否合法、笔录是否完整、笔录之间以及笔录与勘验检查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二)证据的采信、质证、使用方面的主要问题及改善意见
1、证据出示和质证过程走形式,一揽子出示证据或者一次性质证现象严重。刑事审判实践中,出示证据以及质证环节,大多是检察人员按照审查报告上的证据目录进行一揽子宣读,而后依次由持有记载案件事实和简单证据目录的起诉书而没有案卷的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检察院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法院法庭大多没有相关的播放设施;被告人因为没有证据,所以对检察人员一揽子宣读的证据存在靠记忆进行质证,从而造成对其中的证据要么是含混不轻,要么是没有质证。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形式落实相关质证的相信规定,应当进行一项一项质证;同时,建立被告人参加庭审时应持有案卷制度。因为被告人在看守所关押的时间长,对案件的记忆存在衰退,同时可以克服质证环节强求被告人仅仅凭记忆力对检察人员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缺陷。
2、采信的定案证据未经庭审举证、质证或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关键证据未作定案的证据。由于庭审中存在上文中提到的举证、质证问题,直接导致了刑事案件中存在着未经举证、质证的证据。或者由于审判人员的审查判断能力问题,造成定案时未能采信经过举证、质证的关键性证据。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应该严格落实证据都应当经过出示、双方质证之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就案件采纳的证据时候经过出示、质证程序并说明采纳的理由;而对于已经出示、质证的关键性证据,则需审判人员在正常合理的思维逻辑下自由心证做出价值判断,既要想到采纳的理由,也要考虑采纳理由的程度以及不采纳的原因。
三、结语
本文仅针对深圳中院2011年发回重审以及改判的23个案件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反思提出完善建议。应当说明的是,证据的审查采信,需要审判人员对证据进行全方位的审查,并凭借审判经验等进行采信定案。证据的审查采信还有需要可以探讨的问题,本文限于篇幅所限,仅就实践中的发改案件进行探讨,以期为审判实践提供一些素材。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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