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房屋被拆状告昆明市政府案二审开庭
2013-06-21 14:21:45 | 来源:云南网 | 作者:曹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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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 状告昆明市政府
2011年4月26日,人民西路730号的4住户遭遇了强拆。
被拆的楼位于原昆明市制革厂生活区,住户都是该厂的职工。1997年,皮革厂破产,生产区工业用地被昆明市橡胶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橡胶公司)收购,但原昆明市制革厂的生活用地仍然保持原有的划拨性质,归原制革厂的职工使用。2005年,橡胶公司破产。2006年9月,橡胶公司着手拆迁,准备建盖经济适用房。
住户们认为补偿极不合理,而且置换的是经适房,因此坚决不肯签拆迁合同。而遭遇强拆后,住户们认为是昆明市政府违规给橡胶公司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遂把昆明市政府推上被告席。
今年3月1日,昆明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以“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一审驳回了4住户的诉讼请求。但中院也同时表示:“昆明市政府并未充分考虑该土地之上存在房屋所有权的事宜,存在一定的合理性问题,因此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宜维持。”
人民西路730号的4住户将昆明市政府告上法庭:自己拥有房屋的产权,也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昆明市政府却给橡胶公司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使得这家公司有了拆迁重建的“基础”。他们要求昆明市政府撤销土地证,同时责令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
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后,4住户上诉至省高院。昨日,省高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二审。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住户:“一审判决模棱两可”
一审宣判后,4住户不服,上诉至省高院。昨日,省高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二审。与一审一样,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昆明市规划局、橡胶公司作为第三人也参加了庭审。
住户们认为,他们已经在1994年购买了该房改房产权,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而土地部门却在2008年,在没有回购土地、没有听证、没有公告、橡胶公司还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给橡胶公司办了《土地使用权证》,这种行为严重违法,侵害了房屋所有人的利益。
“一审判决是模棱两可的。”一名住户说,一审判决既然说市政府在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未充分考虑该土地之上存在房屋所有权的事宜,为什么又说住户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判决既然说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宜维持,为什么又不支持我们的诉请?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而且诉讼请求如何缺乏依据,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理由。
住户们请求高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市政府:坚持认为行为合法
与一审一样,昆明市政府坚持认为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市政府的代理人表示,争议土地系原昆明市制革厂使用的职工住宅用地。后制革厂破产,橡胶公司收购了制革厂,该宗地虽未被列入破产资产,但由橡胶公司负责管理。因该宗地原来是与生产区用地一起登记在制革厂名下,一个大土地证,所以用途统一登记为工业用地。
2005年,橡胶公司也进入了破产程序,为了确保该宗地块不被纳入破产资产,橡胶公司申请将其与生产区用地分割登记。经审批后,昆明市政府颁发了两个土地使用权证,涉案土地用途仍登记为工业。2006年,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问题,橡胶公司申请在涉案土地上建盖经济适用房。2008年,多个部门同意该申请。经审批后,昆明市政府同意以划拨方式提供面积为1425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橡胶公司建盖经适房。“整个程序是合法的”。
而昆明市国土局、昆明市规划局仍然认为自己与此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应该作为第三人出庭。橡胶公司则认为,建设经济适用房,是为了解决职工长期生活住房问题,自己的所有行政手续均是按国家规定进行。
房屋被拆 状告昆明市政府
2011年4月26日,人民西路730号的4住户遭遇了强拆。
被拆的楼位于原昆明市制革厂生活区,住户都是该厂的职工。1997年,皮革厂破产,生产区工业用地被昆明市橡胶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橡胶公司)收购,但原昆明市制革厂的生活用地仍然保持原有的划拨性质,归原制革厂的职工使用。2005年,橡胶公司破产。2006年9月,橡胶公司着手拆迁,准备建盖经济适用房。
住户们认为补偿极不合理,而且置换的是经适房,因此坚决不肯签拆迁合同。而遭遇强拆后,住户们认为是昆明市政府违规给橡胶公司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遂把昆明市政府推上被告席。
今年3月1日,昆明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以“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一审驳回了4住户的诉讼请求。但中院也同时表示:“昆明市政府并未充分考虑该土地之上存在房屋所有权的事宜,存在一定的合理性问题,因此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宜维持。”
人民西路730号的4住户将昆明市政府告上法庭:自己拥有房屋的产权,也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昆明市政府却给橡胶公司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使得这家公司有了拆迁重建的“基础”。他们要求昆明市政府撤销土地证,同时责令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
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后,4住户上诉至省高院。昨日,省高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二审。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住户:“一审判决模棱两可”
一审宣判后,4住户不服,上诉至省高院。昨日,省高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二审。与一审一样,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昆明市规划局、橡胶公司作为第三人也参加了庭审。
住户们认为,他们已经在1994年购买了该房改房产权,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而土地部门却在2008年,在没有回购土地、没有听证、没有公告、橡胶公司还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给橡胶公司办了《土地使用权证》,这种行为严重违法,侵害了房屋所有人的利益。
“一审判决是模棱两可的。”一名住户说,一审判决既然说市政府在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未充分考虑该土地之上存在房屋所有权的事宜,为什么又说住户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判决既然说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宜维持,为什么又不支持我们的诉请?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而且诉讼请求如何缺乏依据,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理由。
住户们请求高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市政府:坚持认为行为合法
与一审一样,昆明市政府坚持认为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市政府的代理人表示,争议土地系原昆明市制革厂使用的职工住宅用地。后制革厂破产,橡胶公司收购了制革厂,该宗地虽未被列入破产资产,但由橡胶公司负责管理。因该宗地原来是与生产区用地一起登记在制革厂名下,一个大土地证,所以用途统一登记为工业用地。
2005年,橡胶公司也进入了破产程序,为了确保该宗地块不被纳入破产资产,橡胶公司申请将其与生产区用地分割登记。经审批后,昆明市政府颁发了两个土地使用权证,涉案土地用途仍登记为工业。2006年,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问题,橡胶公司申请在涉案土地上建盖经济适用房。2008年,多个部门同意该申请。经审批后,昆明市政府同意以划拨方式提供面积为1425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橡胶公司建盖经适房。“整个程序是合法的”。
而昆明市国土局、昆明市规划局仍然认为自己与此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应该作为第三人出庭。橡胶公司则认为,建设经济适用房,是为了解决职工长期生活住房问题,自己的所有行政手续均是按国家规定进行。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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