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法院释法析理妥善执结餐饮企业搬迁案
2013-06-18 16:39:13
中国法院网讯 (彭孝林 邵雄) “这起案件的执结,实现了双方共赢,人民法院的工作值得信任和肯定。”6月17日,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经过多方努力,和解执结一餐饮企业搬迁案件。在得知此消息后,一直关注该案的政协委员感慨地说。
2003年4月,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苍溪信用社)将位于苍溪县红军路中段一幢房屋租赁给苍溪县名豪大酒店(以下简称名豪酒店)。2008年5月,双方签订续租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并约定“合同到期后,名豪酒店自行撤出经营设施,苍溪信用社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和补偿责任。”合同期满后,名豪酒店继续使用该房屋,并于2010年4月花巨资进行了重新装修。
2011年8月,苍溪信用社决定对该幢房屋进行拆迁改建,便通知名豪酒店,要求终止合同,立即搬出该幢房屋。此后,双方就搬迁事宜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苍溪信用社便将名豪酒店起诉至法院。苍溪法院在审理中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均无果,于2012年3月作出判决,解除双方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责令名豪酒店归还租赁房屋,支付所欠租金。名豪酒店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名豪酒店未履行判决义务。苍溪信用社便于2013年1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名豪酒店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县政协委员。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他多次向政协等有关部门反映,称其投入几百万元进行装修,信用社理应给予补偿,法院判决合法不合理。一些不明原因的政协委员也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并在全县“两会”期间,提出许多意见。
鉴于此种情况,苍溪法院在执行中,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详细说明案件具体情况及判决的法律依据,并邀请他们参与到执行中。法院对案情的全面介绍和主动说明,让部分原先对法院判决执异议的代表、委员转向支持法院的裁判,并同法院执行人员一起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苍溪信用社同意名豪酒店以其设备抵偿所欠租金,名豪酒店也按时将所租房屋交付给了苍溪信用社,该幢楼房的改建工程也得以顺利实施。
2003年4月,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苍溪信用社)将位于苍溪县红军路中段一幢房屋租赁给苍溪县名豪大酒店(以下简称名豪酒店)。2008年5月,双方签订续租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并约定“合同到期后,名豪酒店自行撤出经营设施,苍溪信用社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和补偿责任。”合同期满后,名豪酒店继续使用该房屋,并于2010年4月花巨资进行了重新装修。
2011年8月,苍溪信用社决定对该幢房屋进行拆迁改建,便通知名豪酒店,要求终止合同,立即搬出该幢房屋。此后,双方就搬迁事宜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苍溪信用社便将名豪酒店起诉至法院。苍溪法院在审理中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均无果,于2012年3月作出判决,解除双方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责令名豪酒店归还租赁房屋,支付所欠租金。名豪酒店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名豪酒店未履行判决义务。苍溪信用社便于2013年1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名豪酒店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县政协委员。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他多次向政协等有关部门反映,称其投入几百万元进行装修,信用社理应给予补偿,法院判决合法不合理。一些不明原因的政协委员也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并在全县“两会”期间,提出许多意见。
鉴于此种情况,苍溪法院在执行中,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详细说明案件具体情况及判决的法律依据,并邀请他们参与到执行中。法院对案情的全面介绍和主动说明,让部分原先对法院判决执异议的代表、委员转向支持法院的裁判,并同法院执行人员一起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苍溪信用社同意名豪酒店以其设备抵偿所欠租金,名豪酒店也按时将所租房屋交付给了苍溪信用社,该幢楼房的改建工程也得以顺利实施。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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