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法院:“公告判决书”化解执行难
2013-06-04 15:01:51
     中国法院网讯 (吴亨)  “李法官,你们张贴的判决书公告我都看见了,很多人都做我的思想工作,我今天就来把钱交了。”6月4日,被执行人林某主动邀请申请人王某一同到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原告王某支付了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7439元并交纳了应承担的诉讼费、执行费。

  2013年3月5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因邻里纠纷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王某被林某手中的镰刀割伤手指,后经住院治疗造成王某一定的经济损失。该纠纷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果后,王某向屏山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林某赔偿王某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

  判决生效后,林某当即外出打工,躲避法院的执行。执行法官决定在被执行人居住地的村委办公室张贴一份生效判决文书,并向被执行人的家属告知其应履行义务的时限,逾期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执行费。在进一步了解到被执行人打工地址后,执行法官又将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邮寄到该厂,要求其协助扣发被执行人林某的工资。

  通过执行公告生效判决文书,被执行人林某认识到不主动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躲避和对抗是没有出路的。迫于道德舆论的压力,被执行人林某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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